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進一步完善補貼機制的通知
時間:2022-06-05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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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審計署國家林業局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將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以下簡稱油價補貼)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油價補貼的基本原則
(一)程序公開透明。市財政局應根據市政府審定后的油價補貼具體實施方案,將全市統一的油價補貼政策、補貼對象、補貼標準等通過市級媒體向社會公布;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對油價補貼資金的發放管理做到程序規范、公開透明;對漁業、林業、農村水路客運、城市公交、農村公路客運、城市出租汽車等行業涉及個人的兌付,堅持張榜公示制度,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二)分級負責落實。油價補貼工作由市長總負責,常務副市長具體負責,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油價補貼具體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將油價補貼資金發放到受益對象。
(三)部門各司其職。市、區縣(自治縣)交通、農業、林業等部門負責統計、核實和匯總測算核定本行業用油數量,并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市財政部門對市交通、農業、林業等部門提供的用油數量進行審核后,確定補貼用油量,并根據財政部下達的年度油價補貼預算和確定的補貼用油量,測算油價補貼金額,制訂油價補貼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審定。根據市政府審定的油價補貼實施方案及時下達或撥付油價補貼資金。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會同交通、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市財政下達的油價補貼標準、油價補貼資金,按照“誰支付燃油費用誰受益”的原則(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及時把油價補貼資金發放到受益對象。
二、油價補貼的范圍和對象
(一)漁業。
1.2008年10月31日前按照渝農發〔2008〕529號文件規定登記在冊的機動捕撈漁船,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證書、證件,并在補助年度內從事捕撈生產活動的漁業企業。
2.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證書、證件的機動養殖漁船,并在補助年度內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漁民和漁業企業。
3.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集中成片,規模在30畝以上,在補助年度內繼續從事漁業生產活動并使用柴油機的養殖戶和養殖企業。
(二)林業。
國有林業企業和林場苗圃經營者。
(三)城市公交。
從事城市公交客運的車輛。一是在城區運行的公交車輛;二是在主城區范圍內與公交線路同線運行或在公交線網尚未覆蓋區域運行的主城區班車客運車輛;三是在主城區范圍內運行的定線客運車輛;四是在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城區范圍內,按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運營的客運車輛。
(四)農村陸路客運。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08〕112號)規定的標準進行確認。
(五)農村水路客運。
農村水路客運油價補貼對象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水路客運經營者及承擔本市鄉鎮渡運任務的客渡船、義渡客船經營者,其中:從事湖泊、庫區觀光、游覽船舶及涉外游船經營者不屬油價補貼范圍。
(六)城市出租汽車。
為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價格聯動機制,根據CNG價格和成品油價格變動情況,通過法定程序調整出租汽車運價或實施燃料附加。在燃料附加實施或運價調整前,給予臨時補貼。
三、油價補貼的核定和撥付
(一)補貼用油量的確定。當年補貼用油量以上年度補貼用油量為基礎,考慮增、減變化因素計算確定,以后年度依次類推。當年油價補貼對象按照上年度的實有數和實際經營時間據實核補,當年新增符合油價補貼對象不在當年油價補貼對象范圍內,逐年以此類推。
水路客運各經營者根據其每月用油量(市內客船或渡船按月平均用油量)和國家確定的補貼時間計算其補貼用油量,其中,承擔順道游任務的省際客運船舶對其春運班次用油量進行全額補貼,其余班次只補貼用油量的60%。
(二)油價補貼資金的核定。按照市政府審定的具體實施方案中確定的油價補貼單價、補貼時間及經營者實際用油量,確定該經營者的油價補貼金額。
(三)油價補貼資金的撥付。由市財政統一將油價補貼資金下達或撥付到市級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財政,各區縣(自治縣)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采取直補方式,由財政部門直接將油價補貼資金兌現給油價補貼對象,也可先撥付給當地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再兌現給油價補貼對象。
油價補貼資金在當年兌付完畢后,若有結余,由各區縣(自治縣)有關單位繳入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區縣(自治縣)財政在年終辦理決算時,專項上解市財政。
四、油價補貼的實施程序
(一)資料報送程序。統計油價補貼對象有關資料,實行定期報送制度,每年3月15日前報送上年度有關油價補貼數據。市農委、市林業局統計匯總全市的漁業、林業油價補貼數據后報送市財政局;各區縣(自治縣)運管或港航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油價補貼條件的車船進行統計核實后,交由當地交通或港航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審核簽章后分別上報市運管局和市港航局,市運管局和市港航局將各區縣(自治縣)上報數據綜合匯總后報送市財政局;市公交集團運營車輛統計數據由該集團直接報送市財政局。
(二)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燃油補貼資金,及時測算并制訂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將油價補貼資金及時下達或撥付到市級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
五、油價補貼資金的管理
為確保油價補貼資金落實到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油價補貼資金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基礎工作,認真核實本行業車、船數量,營造、管護林面積,以及用油量測算過程等基礎數據,并對所提供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全市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油價補貼資金的監管力度,防止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油價補貼資金的行為。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對油價補貼資金落實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油價補貼政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職責和義務,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油價補貼資金或在油價補貼資金中直接抵扣其他支出項目,必須按照油價補貼分配方案全額發放到受益對象,對兌付工作不力的,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六、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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