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20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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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工作意見

一、無軍籍職工接收范圍、對象

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新中國成立以來至20*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職員干部,以及19*年*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后,由地方接收安置。

對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條件的無軍籍職工,一般實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二、無軍籍職工生活、住房和醫療待遇

(一)無軍籍職工的退休費及各類津貼補貼項目標準,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移交地方當年剩余月份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退休費及各項待遇經費,由軍隊移交單位一次性撥給安置地民政部門;從第二年起,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開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費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地方性津貼補貼,按照屬地原則,由出臺政策的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決。要分清各級財政責任,落實好經費來源,不得加重縣(市、區)財政負擔。

(二)無軍籍職工的住房保障由軍隊負責。按照屬地政策參加軍隊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購買現有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住房補貼與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原單位有可出售的現有住房或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保障無軍籍職工購買;原單位沒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購買配偶所在單位或地方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無軍籍職工住房補貼及補差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已經撤銷的,由其撤銷前的上級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原為機關及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職工,購買軍隊住房的,通過軍隊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現住房出售收入、軍用空余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決;購買配偶所在單位或地方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通過軍隊各級調劑資金的方式解決;原為軍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職工,由其原所在單位(已經撤銷的,由撤銷前的上級單位)負責解決。

(三)無軍籍職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由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參保相關事宜。參保人員享受當地退休人員同等醫療保險待遇。參保經費籌集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參照上年度當地退休人員的平均開支水平確定。所需經費,由統籌地區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對無軍籍職工醫療保障經費開支給予定額補助。

三、認真做好安置管理工作

(一)第四批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于20*年底前結束。接收安置程序為:各移交單位將職工的檔案交至山東省軍區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辦公室。省民政廳組織各市民政局審檔定點后下達移交通知,各移交單位接通知后派人帶齊戶口遷移證和組織、行政、工資介紹信及相關經費,先到山東省民政廳安置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后持省民政廳安置辦公室開具的介紹信到安置地辦理移交。

(二)無軍籍職工由按計劃分批次安置,逐步改為實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第四批安置計劃完成后,每年年初,省民政廳接到中央下達我省的計劃后,分解到各地,并組織進行檔案審核。審核的原始檔案材料須與民政部優撫安置信息管理系統備案情況一致。經審核符合移交條件的,由省民政廳開出《接收安置通知書》(一式三聯,省民政廳、接收單位和軍隊移交單位各一聯),由軍隊、移交單位持《接收安置通知書》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門辦理交接安置手續。年度內下達的安置任務應在年度內完成。

(三)對已辦理了交接安置手續的人員,安置地民政部門和軍隊移交單位應在《接收安置通知書》上加蓋本單位印章后,及時送達省民政廳,作為申請經費的憑證。

(四)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無軍籍職工實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服務管理,各地要結合本地情況認真抓好落實。從20*年起,中央財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無軍籍職工實際人數和定額標準安排無軍籍職工安置管理補助經費,專項用于無軍籍職工開展活動與管理。

四、加強領導,抓好落實

軍隊無軍籍職工移交安置工作,事關國家和軍隊長遠建設大局,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地方和軍隊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列入工作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并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利用社區資源,使廣大無軍籍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各級要按時完成接收安置任務,要按政策規定落實好無軍籍職工的生活待遇。要把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情況納入開展“雙擁模范城(縣)”活動的重要內容,切實抓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