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下崗職工就業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8 0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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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民政府晉政發20*〕3號文件,結合*市實際,制定加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工作實施意見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以促進再就業為主線,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下崗職工出中心、并軌的有關政策,切實保證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銜接過渡。
(二)按照“分步實施、分類指導、協調推進、人資分離”的原則,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等工作,搞好政策銜接配套,根據不同企業和不同群體的具體情況,分類處理和解決下崗職工勞動關系。
(三)充分考慮企業、職工、政府和社會保障的承受能力,妥善處理好出中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和各種債務,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下崗職工分流安置辦法
從20*年*月*日起,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期滿的下崗職工原則上停止執行現生活救助和代繳社會保險辦法,滯留中心人員按以下辦法分流安置。
(一)“4555”人員:女年滿45周歲、男年滿55周歲以上,連續工齡滿30年的下崗職工,經本人申請,實行企業內部退養。退養期間,由市財政按城市低保標準發放生活費,并以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代繳社會保險費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期間,企業破產或改制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二)“4*0”人員:女年齡在40至44周歲,男年齡在50至54周歲的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由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置上崗。上崗后,按規定與新的用工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隨之轉移。
列入破產或改制計劃企業中不愿在公益性崗位上崗的“*”下崗職工、19*年*月*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國有工交商貿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并發〔20*〕1號)處理勞動關系。
(三)“3949”人員:女年齡在39周歲以下、男年齡在49周歲以下的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下崗職工連續工齡和年齡認定以20*年12月31日為截止時限。
三、出中心所需資金的籌集、支付和財政補助辦法
(一)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支付和財政補助標準
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按規定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依據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企業處于非正常生產經營情況,職工月工資標準按照省政府晉政辦發〔20*〕55號文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困難企業支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所需資金,原則上財政補助支付60%,企業承擔40%。
(二)企業各項欠費清償處理
企業拖欠下崗職工進中心前的各項費用,由企業負責清償。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補繳。其中,補繳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個人賬戶部分,其余部分以及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暫時掛帳,訂立協議逐步償還。
四、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措施
(一)愿意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職工,開辦資金不足部分,按小額貸款政策優先落實,按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再就業優惠政策。
(二)各企業要加快改革、改制實施步伐,通過兼并破產、改組改制等措施,力爭從整體上解決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問題,使出中心工作與企業實施改制、破產有機銜接。
(三)各類吸納下崗職工的企業要依法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按規定轉接社會保險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吸納下崗職工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稅收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等再就業扶持政策。
(四)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實現靈活就業的人員,可與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勞動保障事務機構建立勞動或勞務關系,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享受國家、省規定的養老、失業保險補貼政策。個人應繳部分由個人負擔。(五)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組織職業介紹機構積極開發適合下崗職工從事的崗位,深入出中心企業舉辦現場交流會,為出中心職工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五、組織領導
(一)成立*市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工作領導組。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組長:袁高鎖(副市長)
第一副組長:王建生(市長助理)
副組長:
成員單位:市勞動保障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總工會、市工業資產經營公司、市商貿資產經營公司、市糧食局、市供銷社、杏花嶺區、迎澤區、小店區、晉源區。
(二)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辦公室成員由市勞動保障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總工會抽調專人組成。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下崗職工身份、工齡、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等的審核認定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工作;財政部門負責企業籌資、政府補助資金的審核認定、撥付等工作;國資管理部門負責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認定、督促企業清理拖欠職工的有關債務、企業資產變現等工作;工會組織負責反映職工的意見要求,并協助做好職工思想教育和穩定工作。
(三)各企業主管部門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所屬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實施方案的審查、監督企業資金籌集落實;市轄各區負責本轄區所屬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工作的組織實施;各企業要成立工作機構,負責本企業相應工作。
六、實施步驟
(一)政策宣傳。召開全市下崗職工出中心動員大會,安排部署“并軌”工作;組織企業及主管部門開展政策業務培訓。
(二)制定方案。各主管部門和企業開展下崗職工出中心動員和人員分流意向摸底以及資金需求測算、籌集;企業制定下崗職工出中心實施方案。
(三)組織實施。企業出中心實施方案經征求職代會或工會意見后,組織實施人員分流安置;提出企業出中心專項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市國資、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各項出中心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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