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應急指揮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9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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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人民防空工作,建立完善鞏固的人民防空體系,根據《*軍區*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快人民防空改革發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人民防空的戰略地位
1.人民防空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事關國家安*戰略*局,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我市戰略地位十分重要,是國家確定的一類重點防護城市,是*省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和*戰區機關所在地,是*、*高速公路和京滬、膠濟鐵路的咽喉中樞,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級軍事機關要牢固樹立國防觀念,增強人民防空意識,切實抓好人民防空建設。
二、大力加強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系建設
2.建立完善人民防空應急指揮體制。要按實戰要求建立健*各級人民防空應急指揮機構,明確各指揮要素及職能,完善戰備值班制度和與其他有關部門指揮協調聯動機制。要繼續充實完善防空襲方案,研究制定各項保障計劃和平戰轉換措施,組織開展適應性訓練和演習,提高人民防空組織指揮效能。
3.搞好指揮樞紐設施建設。要加強基本指揮所建設,建立完善指揮自動化系統和空情接收系統;按照*軍區人民防空管部門的規定標準,配齊各級指揮所機動指揮、移動通信、技術保障等系列車輛和裝備。已建成的指揮所要健*管理機構,搞好配套設施建設,大力提高綜合化、信息化水平,確保各種設施設備處于良好戰備狀態。
4.建立完善重點區域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體系。要依據有關標準,確定并適時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區域和重要經濟目標。重要經濟目標所在單位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求制定防護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建立搶險搶修隊伍,落實保障措施和經費,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必要的訓練和演練。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指導和監督檢查。
5.加強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建設。要依法建立健*城市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通信、治安、消防、防化防疫、運輸等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探索建立城市平戰轉換、偽裝設障、引偏誘爆、信息與網絡防護等新型專業隊伍。要制訂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建設、管理、訓練、使用和保障辦法,協調抓好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組織、裝備、訓練等各項措施的落實。要進一步完善建制,明晰領導體制和指揮關系,增強協同能力,逐步建立聯合防空支援特種專業隊伍。
6.加強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設。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設,科學確定城市人口、物資疏散地域范圍和接收安置單位,采取城鄉掛鉤、對口扶持、聯合開發、共同建設等辦法,建立城鄉結合的人口疏散基地;市交通、通信部門要優先安排建設疏散地域內的公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公安消防、信息通信等部門要配合做好領導機關防空疏散基地建設。
三、切實搞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防空防災警報建設
7.加強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2010年前,*市要建成以城市為重點,多種手段并用,具有較強生存能力和保障能力的人民防空指揮通信網和警報通信網,并與市應急指揮系統對接。市信息產業、通信、無線電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平(戰)時人民防空指揮通信保障工作。要加強信息安*管理,落實網絡保密要求,確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安*運行。
8.加強防空防災警報建設。要嚴格按照規劃安裝、管理防空警報器;要根據城市發展規模,逐年增加警報器數量,并采用固定、機動、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多種手段發放防空防災警報信號,提高警報音響覆蓋率和警報信號接收率,2010年*市警報音響覆蓋率達到95%以上。
9.加強防空監視系統建設。要對*市重點目標、重點區位有計劃地建設防空監視系統,并與設置有城市實時圖像監視系統的市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門及鐵路、機場等連接,實現城市實時信息資源共享,*面提高城市防護抗毀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要依據國家和軍區有關規定,加強人民防空通信站建設,不斷提高平(戰)時通信保障能力。
四、扎實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10.切實提高城市防護工程總量。要抓住加快城市化進程的機遇,優化配置城市土地資源,充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要集中財力加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力度,確保到2010年,我市人均防護工程面積達到0.6平方米。
11.編制城市人民防空建設專項規劃。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吸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城市規劃委員會。要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編制人民防空建設專項規劃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并確保地下空間規劃中的隧道和公共管溝等滿足人防需求。要制定強制性落實措施與程序,確保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發展。
12.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人民防空工程是國家重要的國防基礎設施,要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確保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含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城、商貿城、保稅區、城市新區等)內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確保不宜修建的,都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確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以任何理由批準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違反國家規定減免易地建設費,不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不隨意改變防空地下室使用功能。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要嚴格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程序。應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設計方案要由建設單位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再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應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圖設計文件,要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防空地下室國家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通過審查。未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公安消防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消防許可手續,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城市規劃部門頒布許可證時,應在規劃許可證上標明人防工程面積及施工圖紙上人防工程的具體范圍。對違規干預、擅自批準和辦理的,行政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追究主管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關部門要責令當事人限期修建或繳納人民防空易地建設費,同時,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取按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標準執行,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13.鼓勵社會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要進一步營造和優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設發展的投資環境,吸引和支持社會資金建設除指揮工程等保密項目之外的人民防空工程,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建筑面積,在城市規劃建設總指標內統一安排,不占用建設單位的地面建筑面積指標。要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方式多樣化,吸收社會資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約定平時使用權期限、管理方式和收益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平戰結合開發利用,要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國防工程、社會公益工程、城市市政工程等同等優惠政策,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物價、城管執法、市政及供水、供熱、供氣等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制定優惠措施,明確具體標準,積極認真落實。
14.嚴格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和安*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程序、強制性標準和戰術技術標準的規定。建設單位要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工程開工前,要向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和安*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工程質量和安*監督手續,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備案后交付使用。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使用的人防工程,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修建或繳納人民防空易地建設費。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按規定應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在申請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房產管理部門依據規劃許可證標準對人防工程部分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15.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依照人民防空法律規定,結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建設單位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也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和使用,確保人防工程的戰備功能;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無償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
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證,簽訂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示范合同及消防安*責任書并按規定及時年檢,交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對其使用管理維護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使用安*及其他有關要求,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
依法查處損害人民防空工程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嚴格查處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施設備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又不補償和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等損害人民防空工程的違法行為。
五、加大對人民防空建設的財政投入力度,強化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
16.落實國家關于人民防空經費保障的規定。要依法將政府應當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并依據人民防空建設需要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逐年增加。對屬于基本建設范疇的人民防空工程,要按基本建設渠道和程序辦理,其中依法應由政府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和其他地下防護工程、制(修)訂人民防空方案、組織人民防空演練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所需經費,要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并優先給予保障。不得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替代應由本級政府負擔的財政預算投入。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有償使用收入,要*額上繳財政專戶,納入預算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安排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設,平戰結合所得收益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和業務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17.依法落實由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建設經費。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對社會應負擔人民防空經費(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的范圍、標準、征收方式做出明確規定。依法征繳的人民防空經費(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要*額繳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統籌和截留。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定期對各項人民防空經費的征繳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審計。
18.加強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管理。依照法律和政策有關規定,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實行系統管理,接受財政部門指導、監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做好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糾紛處調、資產報告和監督檢查等事項,切實加強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
六、進一步加強人民防空法制建設
19.加快配套完善人民防空法律體系。要加大人民防空立法力度,根據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本區域人民防空建設和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20.積極推進人民防空依法行政。要努力加強人民防空執法隊伍建設,完善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制度,規范執法程序,嚴格執法,依法行政。
21.不斷加強人防教育工作。人防教育是國防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加大人防教育力度,把人防宣傳教育納入國防宣傳教育體系,統一部署,統籌安排,重點推進人防教育進機關、進院校、進企業、進社區等活動。
七、推進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災一體化”發展
22.堅持平戰結合,統籌發展。要將人民防空及指揮機制納入本級政府應急指揮和管理體系,將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納入政府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將人民防空設施設備納入政府應急保障體系,將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納入社會公眾教育體系,逐步建立職能清晰、制度規范的民防應急體制。
八、健*完善軍地雙重領導的人民防空管理體制
23.建立軍地分管領導聯席會議和聯合辦公制度。人民防空實行軍地雙重領導,市政府和*警備區負責領導*市人民防空工作,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市人民防空建設的重大問題。建立軍地聯合辦公制度,市政府和*警備區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負責同志,要安排專門時間深入基層,聯合辦公,加強督促檢查和工作指導。
24.建立績效考核制度。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納入政府任期目標,納入政府領導年度考核內容,作為考核政府政績的一個重要方面。各縣(市)、區政府完成人民防空建設任務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工作情況,要納入市政府年度責任目標考核范圍。
25.加強人民防空工作機構和干部隊伍建設。要加強人民防空機構建設,充實加強力量,獨立開展工作。人民防空機關要選調充實具備防空崗位素質和專業知識的人員,以保持人民防空干部隊伍活力和應有的軍政素質、專業能力。
26.依法保障人民防空系統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要切實關心人民防空系統人員的身心健康,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工資福利政策。要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人民防空機關實行“準軍事化”建設的要求,已列入預備役管理并被授予預備役軍銜的在職公務員,在戰時執行防空任務,平時參加軍事訓練、防空演習、集中培訓和人民防空重大集體活動期間,統一著預備役人員制式服裝,佩戴軍銜肩章符號和人民防空標志。未列入預備役管理的公務員,經軍事機關審查符合預備役條件的,參照預備役部隊預任干部有關規定,履行預備役登記,授予預備役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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