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強化建設市場管理的意見

時間:2022-11-24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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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強化建設市場管理的意見

為進一步強化全區建設市場監管,規范建設行為和建設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做好“雙清”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依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關于“雙清”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規范建設市場秩序為總體目標,綜合采取法律、行政和經濟等多種手段,強化建設市場管理,規范建設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市場行為,推進建設市場的誠信建設,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促進建筑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二、進一步加強對全區建設市場管理的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全區建設市場管理的組織領導,區政府對原*區建設市場綜合管理領導小組成員作進一步調整,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各鎮街、園區及區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并落實領導責任。各鎮政府、街道辦、園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由鎮長、街道辦主任、園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城建的副鎮長、街道辦副主任、園區副總為副組長,健全組織領導機構。鎮、街道辦、園區的主要領導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分管的同志要親自抓,確保認真履行職責,層層落實工作責任。

三、進一步明確各鎮街、園區及區有關職能部門管理職責和責任

(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鎮街、園區的建設市場管理責任

1.各鎮街、園區應建立健全工程項目申報制度,嚴格按照工程建設程序辦事。凡鎮街、園區直接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按照“誰投資、誰負責”的原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程序到區有關職能部門(如:發改局、國土局、規劃局、建設局、建工局、房產局等)辦理各項工程建設手續。各鎮政府(街道辦)、園區的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該工程項目的開工立項報告、土地、規劃、施工圖審查、招投標、質監、安監、施工許可、竣工備案等手續的上報和辦理工作。

2.各鎮街、園區轄區內由業主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各鎮街、園區的建設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督查、督辦的責任,指導、幫助并督促相關建設、施工等單位辦理、完善各項建設手續,在辦理土地手續時就應告知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到區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各項工程建設手續。

3.各鎮街、園區的建設管理機構承擔對本鎮街、園區轄區內違反國家建設程序、工程手續辦理不完善、不齊全的違章建設項目的巡查、上報責任,加大巡查、督查力度,發現違章建設應及時作出停工整改通知,并上報區有關職能部門,協助、配合區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完善應辦的各項工程手續。對嚴重的違章建筑應采取立即停建和強行拆除的措施。

4.各鎮街、園區要認真按照“雙清”工作“屬地管理負責制”的要求,認真督促本轄區內工程項目建設主體做好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支付,若發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事件,不論投資主體是誰,必須就地解決,不得將矛盾上交。

(二)按照部門的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區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責任

1.涉及辦理工程建設手續的區發改局、國土局、規劃局、建設局、建工局、房產局等部門負責各鎮街、園區工程建設項目各項手續(如:項目立項、土地、規劃、施工圖審查、招投標、質監、安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的審批和辦理工作,做到既服務好全區經濟建設大局,又要按照國家法規政策嚴格審查、把關。區發改局負責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對無立項批準的工程項目進行嚴肅查處;區國土局負責工程項目用地手續的審批,對土地手續不完善的工程項目進行查處;區規劃局負責工程項目規劃許可的審批,城市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對規劃手續不完善的工程項目進行嚴肅查處;區建設局要加強對各鎮街城建管理所的管理,做好鎮、村規劃,負責對鎮(街)建設工程項目的巡查、督查,對違規工程項目實施查處,同時要加強對施工圖的審查,強化對勘察、設計市場的監管,規范勘察、設計單位的市場行為,從源頭確保工程質量,負責對勘察、設計單位出賣資質、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區建工局負責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施工許可證發放及工程項目的質監、安監督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負責對各鎮街、園區轄區內未辦招投標、質監、安監、施工許可等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查處;區建工局質監站、安監站負責對工程項目施工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公安消防、人防(民防)、水利、林業、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做好前置審批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2.區屬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直接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按照“誰投資、誰負責”的原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到區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各項工程建設手續。

3.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雙清”工作“行業歸口負責制”的要求,實行分口管理。有關部門直接投資的工程以及交通、水利、市政、教育、衛生等行業的工程由所投資或管理的部門負責,將矛盾消化在行業內部。區勞動局要加強對建筑工地勞動用工管理,認真審查勞動用工合同及勞動保險,對沒有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要予以查處。

4.對區重點產業項目,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超前服務,主動服務,在手續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方面做好與重點產業項目的對接,并擬定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介入的工作措施和方案。

四、進一步強化對建設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管,規范市場行為

(一)建設單位監管

1.建設單位應自覺遵守《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的規定,在辦理招投標手續前,必須具備:立項批復、有資質的設計院出具的正規設計圖紙、資金到位證明(工期不超過一年的工程項目資金到位率不低于50%,跨年度工程項目資金到位率不低于30%)。

2.建設單位應按照《招標投標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應招標或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必須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發包,接受區招標辦的監管。需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包的具體范圍如下:

(1)工程監理發包。

(2)工程施工發包包括土方工程、地基處理工程、市政道路橋梁工程、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裝飾裝璜工程、設備(含消防、空調、電梯、綜合布線等)安裝工程、附屬(區內道路、管線)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

(3)工程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發包包括消防設備采購、空調設備采購、電梯設備采購、強弱電設備采購、大宗建材以及裝飾材料采購等。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除基坑支護、樁基、綜合布線、高檔內外裝修、消防、網架、鋼結構等專業性強的工程可單獨招標發包外,一般分部分項工程不得單獨發包;尤其不得將門窗、防水、水電安裝等工程單獨發包;分部分項工程不得以暫估獨立費方式進入投標報價,不得指定分包。

3.所有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程項目性質和投資資金來源的不同性質及其比例,確定工程發包方式。屬于招標范圍的項目必須招標發包,屬于公開招標范圍的必須公開招標:全部使用國(公)有資金或者國(公)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公開招標;使用國(公)有資金不占主導地位(使用公有資金小于50%)的項目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國(公)有資金投資低于蘇政發〔20*〕48號文規定的招標規模標準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按照*市建委、市監察局《*市國有資金投資小型建設工程發包管理規定》(寧建招字〔20*〕410號),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進行發包;工程項目投資總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或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且不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可以采用直接發包方式。

4.建設單位應按照與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條款約定按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另簽定“黑白合同”、“陰陽合同”;并督促施工單位按時支付民工工資,負責協調解決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支付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5.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企業在本區依法屬地納稅,并只接收在本區屬地納稅的稅務發票。

6.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強化對施工、監理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監理單位抓好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自覺接受區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出現商業賄賂行為。

7.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隨意壓縮中標的合理工期。

8.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之前必須完成工程決算,并在區造價辦登記。建設單位憑決算證明、屬地納稅證明和施工單位出具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證明,方可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9.建設單位因未嚴格履行職責,導致工程項目應招標而未招標、施工總承包工程和專業承包工程未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或在施工期間出現違法分包、非法轉包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對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建設單位惡意拖欠工程款的,給予全區通報批評,對其在建工程暫停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對其新建項目暫不辦理發包方案登記、招標手續。

(二)施工企業監管

1.施工企業應自覺遵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得出現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私招亂雇、商業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不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不拖欠分包工程款和民工工資;依法在本區屬地納稅。

2.對外地進入*的建筑企業實行登記制和市場行為年度考核制度。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除提供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材料外,還必須提供專業分包企業資質(勞務分包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以及所有用工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手續的不得參加招投標活動。對《信用管理手冊》中有拖欠民工工資及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不良記錄的企業,不得在我區參與工程項目投標、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對存在有商業賄賂等不良行為的施工企業堅決清出*建設市場。具體監管和考評工作由區建工局負責。

3.外地進入本區的施工企業須提供民工工資擔保保函或交納民工工資保障金,不能出具保函或不交納保障金的企業不給予簽發中標通知書,視為該企業放棄中標資格。

4.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時,未按《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蘇建價〔20*〕349號)的規定單列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費用或計取費用低于現場規定標準的,不得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施工單位挪用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或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實的,由區建工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5.建筑施工企業的大型施工機械(如:塔機、井架等)在安裝前實行申報登記制度。無資質或資質、信譽不符合條件的拆裝隊伍不得進行拆裝工作。未經檢測合格的施工機械不得使用。

6、施工單位應切實強化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區建工局應加大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質量、安全措施、安全防護情況督查、巡查,發現隱患要求立即整改,對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處罰力度,責令其停業整頓(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業務)。

7.施工企業中標的項目經理與施工現場組織施工的項目經理應相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現場項目經理,如遇特殊情況,項目經理必須變更的,需經建設單位和項目總監同意批準并到區建工局備案。施工單位負責組織施工的項目經理不到崗到位,或變更未備案或現場項目經理與施工單位無勞動合同的,區建工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處罰。

8.施工單位不得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承攬工程,不得將工程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給其他施工企業或個人。對施工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或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區建工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施工企業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承接的工程項目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性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制”,給予公開曝光,同時清出本區建設市場;施工企業管理混亂或惡意拖欠民工工資,導致發生群體性上訪、越級上訪、妨害公共秩序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記入不良記錄、暫停在本區投標、清出本區建設市場等處罰。

10.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應嚴格執行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的條款內容,誠實守信,對市場信譽差、違反施工合同條款約定惡意討要工程款、擾亂建設市場秩序、失信的施工企業清出本區建設市場。

(三)監理企業監管

1.對外地進入*的監理企業實行登記制和項目考核考評制,未在區建工局登記的監理企業不得在我區從事監理業務。監理企業在登記時,應具備與所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相應的資質等級,必須配備與工程建設規模相應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專業的監理工程師,須出具《誠信自律承諾書》,違反承諾內容的,主動退出*建設市場。對監理企業以項目為單位進行考核考評,考核考評不合格的監理企業取消在*區域內承接監理業務的資格。

2.區建工局應加強對監理合同的審查,主要審查合同中有關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條款是否與中標通知書中相一致。審點是:監理企業的資質是否與承擔的監理項目相適應;項目監理部總監、監理工程師和技術人員資質條件、專業是否與承擔的項目相符;監理收費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收費規定。

3.監理單位應當認真審查施工企業的分包行為,督促施工企業依法分包,足額支付民工工資,監理單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如發生違法分包、非法轉包,既制止不了,又沒有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而導致拖欠民工工資或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業務)。

4.監理單位應當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監管作為重要控制環節,項目總監應在崗在位,對項目業主負責,對安全生產、工程質量事故承擔責任。如現場項目總監與備案登記的人員不一致,又無合法變更手續,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區建工局應加強對監理企業履行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檢查、督查,如發現監理單位對安全、質量措施監管不到位造成事故隱患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5.監理企業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所監理的工程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制”,清出本區建設市場。

(四)招標機構監管

1.區外進入本區的招標機構實行登記制和項目考評制,招標機構的登記、監督、考評由區建工局負責。未登記的招標機構不得在本區從事招標業務。

2.受建設單位委托或授權的招標機構在資格預審中,應嚴格審查施工企業的資質及信譽,審查項目經理、安全、質量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信譽情況,對相關資質、資格不符合規定的或有不良記錄的企業和項目經理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得通過資格預審。

3.招標機構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施工企業不得進行違法分包、非法轉包,不得拖欠民工工資,依法屬地納稅,并落實各項安全、質量控制措施,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等規定。

4.招標機構要按照《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蘇建價〔20*〕349號)的規定,將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在招標文件中單獨計取,費用取費標準要符合蘇建價〔20*〕349號文件規定。對招標機構不按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單獨計取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或費用取費標準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招標文件不予以備案。

5.招標機構應依法誠信經營,對建設單位負責,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在公告、資格預審、招投標活動中應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禁與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串通,私下交易,如在活動中存在有違法違規行為,取消該企業在本區的招標資格。

6.招標機構因未嚴格履行職責,導致工程項目出現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克扣施工企業的安全設施費用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是招標機構的責任,取消該招標機構在*地區1年以上的招標資格。

7.區建工局加強對招標機構各項業務活動的監督考評,實施動態管理。對考核不合格的招標機構,取消該單位在*承接業務的資格或上報資質管理機關作出相應的處理。

(五)預拌砼企業監管

1.對在*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砼經營和生產的企業實行企業登記和項目考核考評制度,未登記的企業不得在*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砼生產及相關業務活動。具體登記和項目考核考評工作由區建工局負責。

2.預拌砼企業的產品生產、使用、檢驗、檢查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區建工局在開展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查中,應加強對施工現場預拌砼質量保證資料、實體砼質量的監督抽查,對有質疑或不合格砼,堅決予以查處。

4.各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在預訂或簽訂預拌砼施工合同時,應選用經在區建工局登記的預拌砼生產企業,否則不得進行合同簽訂和對預拌砼的使用。

5.建設、監理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程中所使用的預拌砼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對于使用沒有在區建工局登記的預拌砼生產企業提供的預拌砼應予以制止。

6.區建工局應通過對施工現場預拌砼的質量監督,加強對區內從事預拌砼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和考核考評,對每一家企業均要建立考核考評臺帳,健全考核考評機制??己丝荚u不合格的企業,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在*行政區域內承接預拌砼業務。對在生產、運輸、使用、檢驗等環節上存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預拌砼生產企業,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市建工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預拌砼、砼預制構件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除要求其承擔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取消其在*行政區域內承接預拌砼業務外,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建設工程分包行為監管

1.全區建設工程分包工作的監督與管理由*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服務中心*分中心負責,所有建設工程的分包均在*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內進行承發包。嚴禁承發包雙方進行場外交易。

2.建設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3.分包中心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分包活動和分包企業的監管,所有有資質的專業施工企業以及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分包中心備案,分包中心應建立一套完整的分包企業檔案。

4.部分專業工程需要進行發包、施工總承包單位需要將工程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的,應按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統一簽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承發包雙方的職責、權利、義務和范圍,以及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分包合同報區建工局備案,在施工現場公示并出具分包明示牌。

5.在承發包雙方進行分包合同登記備案時,分包中心應書面告知施工企業在分包工程的工地設立分包工程公示牌,掛在工地醒目位置,并標明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分包項目等內容。

6.區建工局在辦理安監登記和質量報監手續時,將該工程的分包備案手續作為辦理安監登記、質量報監手續的必備條件之一。

7.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4號令)規定,嚴格規范分包活動。特別是針對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及無證、越級承接工程以及使用非成建制、無分包企業資質的專業承包及勞務隊伍和私招亂雇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嚴格按照《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曝光一起。

8.建設單位不依法分包,或者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串通,允許其轉包、違法分包,甚至強行指定轉包、違法分包的,給予通報批評與曝光。對監理單位所監理的工程有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掛靠行為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并取消其在*區域內承擔新的工程項目監理業務和參與投標資格。

五、進一步嚴肅責任追究制

(一)各鎮鎮長(街道辦主任)、園區總經理是本轄區范圍內建設市場管理與監督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工程建設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并層層落實各級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鎮街、園區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二)各鎮(街道辦)、園區和區屬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直接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違反招投標管理規定、未按國家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完善各項工程手續,導致工程因違規建設而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國(公)有資產流失的,將首先追究該鎮(街道辦)、園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并層層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

(三)因鎮(街道辦)、園區對本轄區內業主投資項目的監督、巡查不到位;工程項目違反建設程序、工程手續不完善擅自開工建設導致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將追究該鎮(街道辦)、園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并層層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

(四)對鎮街、園區已完善工程手續的項目,因對該工程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監督不到位,未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導致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將追究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與法律責任。

(五)各鎮街、園區和區屬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直接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事件,由負責投資建設該項目的鎮街、園區和區政府所屬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按照“誰投資、誰負責”的原則,及時處理到位,如上交矛盾,影響社會穩定的,將追究該鎮街、園區和區政府所屬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與紀律責任。

(六)在各鎮街、園區轄區內由業主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事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園區負責就地協調解決,如屬地管理的鎮(街道)、園區情況掌握不明、處置措施不力、上交矛盾導致產生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將追究該鎮街、園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與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