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科學發展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意見
時間:2022-11-30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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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30年來,我市農村改革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為全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行了創造性探索,為加快富民強市、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會作出了歷史性貢獻。當前,全市進入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進入了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關鍵時期。在新的起點上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迫切需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強和完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加快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綜合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組織領導體制,切實做到堅強有力
1、加強領導體系建設。各級黨委、政府要按照“重中之重”要求,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加大力度,傾注精力。市成立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書記、市長擔任組長,負責對全市農村改革發展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工作的統一指揮部署。領導小組下設一室七組,分別為綜合協調辦公室和現代農業、規劃建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精神文明、農村改革、固本強基七個工作組,辦公室主任和各工作組組長分別由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擔任,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日常的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和督促工作,各工作組負責相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推進。各農村市(縣)區黨委、政府要分別明確分管農村工作的領導同志,并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領導體制,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聯動、同步開展。
2、加強綜合部門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要求,大力加強黨委農村工作綜合部門建設,切實增強其在組織協調、指導服務、政策研究、督查考核等方面的職責。市編辦根據我市農村工作實際和城鄉統籌發展要求,結合地方機構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市、市(縣)區黨委農村工作綜合部門機構強化意見,將其作為黨委工作部門,單獨列入機構序列,進一步擴充增強職能,調整增加編制。在鄉鎮機構改革中,全市各鎮(包括涉農街道)成立農村工作辦公室,負責區域內農村政策貫徹、經營管理、制度創新等具體工作,切實構建起全市農村工作綜合協調和統籌推進的完善網絡體系。
3、加強相關部門建設。農口部門要主動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轉換職能,增強素質,加強自身建設,加快形成職能明確、職責一致、運轉協調的農業行政管理體制。市發改委、經貿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交通局、文廣新局、衛生局、體育局、環保局、規劃局、旅游局、金融辦等部門要從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更好地服務“三農”工作出發,明確一名負責同志分管農村工作,成立或明確一個以上專門處室負責農村工作,并配齊配強熟悉農村工作業務的人員,進一步建立健全責任體系,確保工作有人做、見實效。
二、完善研究決策機制,確保部署科學嚴謹
4、進一步健全調研制度。市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工作組和市各涉農部門,要經常深入農村,深入基層,了解真實情況,傾聽農民呼聲,確保工作開展最大程度地符合地區實際、符合農民愿望、符合發展要求。要圍繞事關全市統籌城鄉發展全局的戰略性、前瞻性問題和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每年精選一批課題,通過自主研究、聯合研究、項目招標等多種方式,通過走訪調查、典型調查、實地考察等多種方法,積極開展調查研究,不斷提升農村改革發展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的科學決策部署水平。
5、進一步健全會商制度。市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工作組和市各涉農部門對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要切實想方設法及時研究解決。對不能獨自承擔、需要其他工作組或部門協助或聯合研究解決的,要及時通知其他工作組或部門,進行集體會商,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對策思路,推動問題解決。對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要及時告之相關負責的工作組和部門,推動問題獲得有效解決。
6、進一步健全決策制度。市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工作組和市各涉農部門對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自身無權決策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及時召開會議,進行研究決策,作出部署安排。領導小組同時建立定期決策部署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研究決策工作推進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工作開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完善規劃調控機制,加大引領導向力度
7、高度重視農村規劃。堅持把科學規劃作為實現農村科學發展、城鄉一體發展的龍頭工程,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控制作用,推動鎮村行政區劃調整,加快“三個集中”步伐,加大新市鎮、新型社區和新農村聯動建設力度,進一步優化城鄉經濟、社會、空間、生態布局,進一步提升產業集聚、土地集約、人口集中水平,有力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資源要素合理配置、農民生活質量提升和農村生態環境改善。
8、科學完善農村規劃。研究制定《*市農村規劃編制管理辦法》,切實明確各類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著眼長遠,立足現實,堅持現實性、前瞻性、合理性有機統一,不斷深化完善農村產業發展、新市鎮和農村新型社區建設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切實做好各項規劃之間的科學有效銜接。規劃編制過程中,要積極強化專家論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努力提升規劃的科學論證水平和公眾參與程度,確保規劃編制的科學合理。
9、精心實施農村規劃。按照區域城市化、城鄉一體化要求,以大建制鎮推動新市鎮整合,以大行政村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加快形成以“新城、新市鎮、新型社區”為主的現代化城鎮體系,提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水平。加強規劃與區劃的對接工作,加大建制鎮、行政村撤并和撤鎮建街、撤村建居工作力度,促進鎮村布局體系規模調大、結構調優。按規劃有序推進所有保留村莊的整治改造,積極開展規劃政策創新試點,允許按規劃重建或新建住房或配套用房,打造宜居宜人村莊典范。
10、嚴格管理農村規劃。嚴格按照《城鄉規劃法》中確定的基本程序審批各類規劃。各級政府不得隨意變更規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干預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必須按照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并作為公共決策、調控手段和實施項目的重要依據。切實強化規劃執行監管,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及時糾正、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紀行為,推動農村規劃全面落實。全面推行“陽光規劃”,全過程實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各方面監督,以強有力的監督推動規劃的實施到位。
四、完善投入保障機制,強化發展資金支撐
11、完善財政投入制度。市財政部門加緊研究制定“財政投農資金投入使用評價辦法”,科學界定財政投入范圍內容,建立健全相應指標體系,切實明確財政投入具體要求,為監督檢查各級政府投入政策貫徹落實情況提供參考依據。市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各地區和各相關部門、各級人大和政協定期對同級政府開展財政投農情況的督查和檢查活動,促進財政投入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財政投入全面及時足額到位。
12、完善金融投入制度。鼓勵支持外地銀行、外資銀行和地方銀行發起創辦村鎮銀行,加大對已設立村鎮銀行的政策支持,推動村鎮銀行強化為農服務、實現持續發展。加快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步伐,努力實現農村小額貸款全覆蓋。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市場運作的多層次農村信貸擔保機制,各(市)區均要建立和完善農業再擔保機構。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的試點范圍和覆蓋面,大力發展農村意外保險、財產保險、農機具保險、農民房屋保險等涉農險種。制定完善對合作組織、村級扶貧、農民創業等特定主體的信貸投放考核激勵辦法,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
13、完善社會投入制度。全面落實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各項國家強農惠農補貼政策,千方百計減輕農民負擔,切實調動廣大農民投資投勞新農村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繼續本著“政府引導、有效扶持、自助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大力推進“一企一村、多企一村、一企多村”結對機制建設,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投資“三農”、支持農村發展。充分發揮財政支農資金的引導功能,靈活運用貼息、擔保、優惠政策等方式,吸引外資資本、民間資本等各類社會資本投資現代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五、完善科技創新機制,大力增強智力支持
14、加大政研合作力度。著力開展市、市(縣)區兩級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政研合作,加快探索地方政府與合作院校聯手共建的有效機制。認真學習外地成功經驗,圍繞技術推廣、培訓教育、機制研究、掛職鍛煉等主題,全方位、多層次、廣領域開展各類合作活動。堅持將政研合作融入新農村建設整體之中,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識、人力、科技優勢,著力破解科技含量不高、人才資源不足和建設機制不活等方面的瓶頸制約,加快推動傳統農業發展成高效農業、傳統村落改造成新型社區、傳統農民培育成現代農民。
15、加大成果轉化力度。結合實際積極創辦“產學研創新中心”、“高科技園區孵化器”、“技術合作推廣中心”等科技創新、科技創業、科技服務載體,打造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積極以項目建設為主要抓手,在產業發展、規劃建設、生態改善、公共服務、素質提升、綜合改革等方面,每年組織實施一批示范性強、帶動力大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推進科技成果和新農村發展建設緊密結合。積極按照服務綜合化、功能多樣化、推廣社會化的定位,加快探索建立農科教、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新型農業技術推廣機制,加大科技興農力度,提升農業科技含量,促進現代高效農業發展。
16、加大人才培育力度。樹立“大教育、大培訓”理念,圍繞能力提升,分門類、分專業、分層次、分結構,分期分批抓好人才的培養,建立人才培養與人才需求相適應的動態管理機制。加大農村黨員干部的培訓力度,突出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和文化素養等培訓內容,使不同類別、不同層次、不同職位的干部都能得到較為系統的培訓,打造一支學習型、創新型、實干型的黨政人才隊伍。大力實施新農村人才保障工程,推動市(縣)區、鎮、村實用人才和農民教育培訓工作,培養一大批適應農村發展需要的農村基層組織管理人才、農村實用技能人才、農村專業技術人才,切實滿足農村發展對人才的需求。
六、完善實施推進機制,推動工作深入開展
17、完善工作例會制度。市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工作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并圍繞農村改革發展十大強農惠農工程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各項重點工作,每年選定一個以上主題召開專題推進會,交流各地區、各相關部門的工作推進情況,學習借鑒先進經驗,集體研究推進工作,共同解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大力推動農村改革發展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各項工作的落實。
18、完善統籌協調制度。市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工作組、市農村改革發展十大強農惠農工程牽頭部門、市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各項重點工作牽頭部門,及時通過召開聯席會議、聯合組織推進、共同檢查考核等多種形式,探索行之有效的統籌協調推進機制,強化成員單位之間的相互配合,做好上下左右的有機銜接,充分發揮互促互補效應,提高推進效率,擴大綜合效果。
19、完善促進創新制度。市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工作組和市各涉農部門立足城鄉統籌、科學發展,圍繞規劃建設、就業保障、公共服務、兩個置換、組織合作、金融扶持等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切實加強研究,加強創新,及時制定出臺有助于破解難題的鼓勵性、優惠性、配套性政策措施,切實為工作開展創造有利條件。注重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和探索實踐,深入總結、積極推廣基層的成功做法、有益經驗,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采取更加靈活的工作措施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
20、完善結對共建制度。在強化政府自身作為的同時,積極堅持多方合力推進的原則,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共同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工作。大力強化部門結對、村企結對、村村結對工作,推進市各相關部門、工商企業、經濟強村繼續發揚結對幫扶薄弱村的優良傳統,對經濟發展薄弱村加強結對幫扶,切實通過扶助困難戶、幫助建設基礎設施、幫助農民轉移就業等多種方式,幫助薄弱村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困難,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
七、完善督查考核機制,促進工作全面落實
21、突出督查考核重點。全市農村改革發展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工作建立嚴格的督查考核制度,市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的督查考核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各部門、各地區的工作任務和目標要求根據市委、市政府年初全市農村工作會議下達的目標任務書和制定的相關工作意見確定。督查考核要全面察看各市(縣)區、各部門落實和執行各級強農惠農政策、完成農民增收等重要綜合指標、完成農村改革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各項目標任務、落實支農項目及資金、推進“三農”工作體系建立等有關情況。
22、完善督查考核辦法。市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各工作組、市級有關職能部門的督查考核活動要圍繞提升推進成效,積極靈活采取多種形式。工作督查要實行綜合和專項、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農村科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及其各工作組的專項督查活動每半年分別至少進行一次,督查中要深入開展“三查三看三比”活動。工作考核要堅持平時跟蹤問效、季度進度檢查、年末綜合評定相結合。切實通過有力的督查考核活動,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工作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推進目標全面完成。
23、公開督查考核結果。全市農村改革發展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工作督查情況將定期通過全市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工作簡報公布。全市農村改革發展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年度考核結果通過地區(部門)自評、地區(部門)互評、群眾測評等方式綜合確定后,由領導小組排定名次,按時向社會進行公布,接受廣大群眾監督評議。考核結果同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作為部門評優獎勵的重要標準和領導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據。
八、完善獎勵問責機制,充分激發工作動力
24、健全相關制度。進一步建立完善農村工作干部選配制度,切實抓好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班子中熟悉農村工作干部的選拔配備,十分注重從農村基層選拔優秀干部充實各級黨政機關,建立熟悉農村工作的干部人才資源庫,為推動農村科學發展提供重要政治和組織保證。加緊完善從優秀村干部中考錄公務員和選任鎮級領導干部的激勵制度,鼓勵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年輕同志到村幫助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
25、加大獎勵力度。制定完善對農村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辦法,充分調動各級、各部門做好農村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對在農村工作中成效顯著、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在全市農村工作會議上給予統一表彰,對在農村改革發展和現代化新農村建設中有重大貢獻、重大影響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視情給予重大物質獎勵,對長期重視“三農”工作、業績明顯的領導干部在提拔任用、勞模評選時給予優先考慮。
26、強化工作問責。紀檢監察機關要進一步完善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切實加大對農村科學發展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工作的問責力度,切實加強對中央、省、市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全面加強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履行農村工作崗位職責的監管,強化領導責任意識,確保政令暢通,提升各級、各部門農村工作的執行力。對達到嚴重問責情形的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市委、市政府經過核實確認后,通過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調整或建議調離原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或建議免職等方式作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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