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開展雙清雙集治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30 02:09:00
導語:事業單位開展雙清雙集治理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9]21號)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完善我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資產管理的工作要求,現就我市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雙清雙集中”及“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中央、省關于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決策部署,結合我市資金資產管理實際,全面開展“雙清雙集中”及“小金庫”專項治理。堅持自查自糾與重點檢查相結合、重點檢查與日常監管相結合;堅持整體推進、綜合實施;堅持標本兼治、強化源頭治理。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在我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建立起規范財經秩序、遵守財經紀律、強化反腐倡廉、完善監管體系、提高執行效能的長效機制。
二、主要內容
(一)深入開展“雙清雙集中”工作
針對我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資產管理現狀,借鑒蕪湖等地經驗做法,結合中央、省部署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中,開展對資金資產的“雙清雙集中”工作。包括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清理和規范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下稱“全額單位”)銀行賬戶,暫存款及結余資金清理集中,單位資產集中管理等。
1、工作范圍
(1)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工作范圍是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預算單位。
(2)清理和規范全額單位銀行賬戶的工作范圍是市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及其開設的所有銀行賬戶。
(3)暫存款及結余資金清理集中的工作范圍是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截止2009年5月31日的暫存、暫付等往來賬款包括結余資金等。
(4)單位資產集中管理的工作范圍是市級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
2、工作內容
(1)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在我市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基本框架構建完成、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運行平穩、改革取得良好成效、實現了階段性目標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發展改革成果,擴大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范圍。一是將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預算單位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二是逐步將財政專項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三是不斷提高財政性資金直接支付總量和比重,形成“直接支付為主、授權支付為輔”的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格局。
通過強化管理、提高技術支撐等手段鞏固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逐步摒棄改革初期為減少阻力或因管理、技術不到位而采取的過渡性措施,基本實現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在國庫單一賬戶中規范運行的改革目標。
合理界定部門職責,完善國庫集中支付資金運行機制,強化專項資金監督管理。明確國庫集中支付單位的財政專項資金在國庫單一賬戶內運行,原則上不再另行開設專戶(社會保障資金、基本建設資金除外);鞏固和完善非預算單位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專戶管理。
構建財政國庫動態監控機制。提高技術支撐能力,提升資金管理水平。擺脫人工監控的低效率,實現計算機自動跟蹤監控,確保財政性資金“安全、規范、高效”運行。
加強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不斷完善覆蓋財政部門、預算單位、銀行和人民銀行的網絡平臺和財政國庫支付系統,實現從單位申請撥款到最終撥付資金的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完善財政性資金監督監控模塊。
(2)清理和規范全額單位銀行賬戶
根據全面開展“雙清雙集中”的工作要求,結合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實際,從源頭上專項治理“小金庫”,在完成我市行政機關賬戶清理的基礎上,對市級全額單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和規范;出臺《*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建立健全銀行賬戶管理長效機制。
一是規范基本存款賬戶。全額單位的現有基本存款賬戶一律取消,另開設單位零余額賬戶作為基本存款賬戶,并按規定領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單位支出時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通過單位零余額賬戶支付到規定的單位和確認的賬戶,不得擅自支付到其他單位和其他賬戶。
二是規范專用存款賬戶。清理全額單位的各類專用存款賬戶,凡經審核不予保留的一律撤銷。撤銷全額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改革前的財政收入專戶分戶,按規定重新開設單位財政收入專戶分戶。該賬戶只收不支,核算賬戶清理后單位撤銷賬戶的資金余額、單位按規定收取的非稅收入及單位代收代付的往來資金。
三是重點清查將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公款私存、出租轉讓銀行賬戶、為個人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等違規事項。
四是統一辦理單位公務卡,嚴格限制單位零余額賬戶提取現金。
(3)暫存款及結余資金清理集中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暫存款及結余資金清理集中的內容是截止2009年5月31日單位上繳財政專戶的暫存款和結余資金余額。
清理集中工作采取單位自行清理申報與財政部門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4)單位資產集中管理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理的基礎上,實行單位資產集中管理。
一是運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加強單位資產動態管理。按照省財政廳開發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軟件”,實施我市資產動態管理。此工作于2009年7月1日起,在市本級全面推行。
二是針對單位房地產權證管理實際情況,加強單位房地產權證集中管理。對行政機關(含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房地產權證,在權屬名稱不變的前提下,于2009年7月底前全部繳財政資產管理部門,實行房地產權證集中統一管理。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房地產權證,于2009年8月底前全部上繳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實行房地產權證集中統一管理。凡行政機關(含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因歷史原因,至今尚未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應在2009年10月底前,補領房地產權證,所有辦理權證的費用,除按規定上繳省級以上相關部門的,其余一律減免;凡2008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項目,應抓緊辦理房地產權證的領取工作,領取權證所需的費用,列入基建成本。凡補辦和新領房地產權證后的1個月時間內,按上述規定,在權屬名稱不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含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將房地產權證全部繳財政資產管理部門,實行房地產權證的集中統一管理;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將房地產權證全部上繳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實行房地產權證的集中統一管理。2009年底前,財政部門會同監察局、發改委、機關管理局對房地產權證集中管理情況實施檢查。
三是制定行政機關(含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資產配置標準。根據2010年市級黨政機關將實行集中辦公的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主要辦公用品配置標準,將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緊密結合。
3、工作步驟
(1)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實施準備階段(5月31日前)。擬定擴大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方案;確定改革的單位、財政性資金種類及支付方式。
動員部署階段(6月1日-6月5日)。對各預算單位進行動員,提高單位認識,積極參與改革。
改革推進階段(6月6日-6月30日)。對新納入改革單位的會計人員進行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有關政策、業務操作和計算機操作培訓。
實施階段(7月1日起)。本次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
(2)清理和規范全額單位銀行賬戶
自查清理階段(6月1日至6月30日)。市級全額單位全面清理銀行賬戶和資金。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各類賬戶取消、歸并、保留或新開設的意見和依據,并將清理后的賬戶和資金情況進行匯總,按賬戶性質區分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等,分別如實填列《*市市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清查表》(表式可登陸市財政局網站下載專區下載,下同),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報市財政局。同時,將以下六項清理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于2009年6月30日前送交市財政局。
一是單位開設的所有銀行賬戶是否按照要求報送財政部門登記備案;二是單位新開、變更銀行賬戶是否按照要求進行審批;三是按規定應撤銷的銀行賬戶是否已經撤銷;四是單位現有銀行賬戶是否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核算,是否有多頭開戶的情況;五是是否有大額定期存單;六是是否有公款私存等情況。
核實審理階段(7月1日至8月31日)。市財政局會同市監察局、市審計局、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組成工作組,對單位上報情況進行全面審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單位根據工作組對《*市市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清查表》的核定意見,辦理單位銀行賬戶的開設、撤銷、變更及資金劃轉手續。
(3)暫存款及結余資金清理集中
自查清理階段(6月1日—6月10日)。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要求,部署安排清查工作,按要求填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暫存款及結余資金清查表”,并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報市財政局。
審核檢查階段(6月110日—6月25日)。財政部門對單位上報情況進行審核、檢查。重點檢查有無漏報、瞞報、虛報現象,各類工作經費、專項資金所對應的工作完成情況。
資金處置階段(6月26日—6月30日)。財政部門根據對單位的審核、檢查情況,按照資金處置原則做好相關單位暫存款及結余資金的處置工作。
4、政策規定
(1)關于清理和規范全額單位銀行賬戶
單位賬戶撤銷后,原基本存款賬戶資金余額和其他應撤銷的銀行賬戶資金余額,嚴格按照市級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由單位按收入來源區分資金性質后,分別以非稅收入或暫存款項目全部解入單位財政收入專戶分戶,該賬戶資金由開戶銀行當天自動劃轉到財政部門在銀行開立的財政專戶。各開戶銀行根據單位開具的“*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為財政部門記錄各單位收入分戶明細賬,單位憑銀行收入憑證進行會計核算。單位撤銷賬戶后的資金使用按市級非稅收入及暫存款管理規定執行,統一納入國庫集中支付單一賬戶體系范圍。賬戶規范后,各單位仍要按照年初市政府下達的非稅收入征收計劃,抓好征收工作,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
(2)關于暫存款及結余資金清理集中
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在暫存款項目中核算的非稅收入資金,由財政部門統一扣減單位暫存款用款額度,轉為單位非稅收入,并按規定征集政府調節金和A類單位預算統籌。單位使用時按市級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執行。
單位來源于市財政部門、市相關部門以及上級條線部門的各類工作補貼、專項經費等工作經費類資金,全額轉入“構成收入暫存款—撥入經費”。其中:行政機關、全額單位(學校除外)截止清理日的工作經費余額,全額收繳政府,按照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要求安排使用。
行政機關、全額撥款單位(學校除外)截止清理日的經常性結余,以及項目已結束專項資金結余,作財政調入資金處理。
行政機關、全額單位(學校除外)截止清理日的結余資金,全額收繳政府,按照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要求安排使用。
凡檢查中發現單位在此次專項清理工作中存在漏報、瞞報、虛報等違規情況的,所涉資金全額作為上繳資金處理。
5、工作要求
(1)嚴格落實責任。市財政局負責對“雙清雙集中”工作的政策指導、業務培訓、情況匯總和檢查落實;市監察局負責督辦“雙清雙集中”實施及處理在清查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市審計局負責開展“雙清雙集中”工作的專項審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或提交有關部門查處;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負責協調市屬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對“雙清雙集中”工作的支持配合,督促市屬各商業銀行依法依規及時辦理相關事項;各商業銀行支持配合提供相關單位的賬戶情況;各單位切實履行職責,落實“雙清雙集中”工作的各項要求,按時完成“雙清雙集中”工作任務。
(2)嚴肅財經紀律。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在“雙清雙集中”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禁部門和單位違規開設銀行賬戶,私設“小金庫”,所有部門和單位的賬戶由本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規范管理;嚴禁在“雙清雙集中”工作中瞞報、漏報或虛報銀行賬戶和資金情況,隱瞞賬戶和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嚴禁擅自轉移、核銷、處理違規銀行賬戶和資金;嚴禁隱瞞撤戶資金來源情況,隱匿非稅收入;嚴禁借清理規范工作之機,突擊花錢揮霍、損失浪費;嚴禁將結余資金、手續費、上級撥入經費等擅自用于職工獎勵福利。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所涉資金全額收繳,同時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自2009年9月1日起,如發現單位應撤銷賬戶繼續保留的,根據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取消相關開戶商業銀行與財政的業務合作關系。
(3)“雙清雙集中”工作各市(縣)、區可按照上述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執行。
(二)全面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
1、專項治理的范圍
此次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中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黨政機關包括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15號)規定設立的各類社會服務組織。
2、專項治理的內容
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范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靶〗饚臁敝饕憩F形式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以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8)其他表現形式設立的“小金庫”。
3、專項治理的實施方法和步驟
全市“小金庫”專項治理活動,按“統一部署、分級組織、分步實施”的要求,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四個階段。
(1)動員部署階段(截止2009年6月5日)
全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央、省關于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有關精神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做好思想動員和政策宣傳工作,確定治理工作重點,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及時部署工作。
(2)自查自糾階段(截止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結束后,各單位必須按規定時間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并填報《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
6月15日前各地區、各部門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上報市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3)重點檢查階段(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從2009年7月起至10月底,由市專項治理領導機構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于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于20%。
重點檢查對象:
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重點檢查要與“雙清雙集中”工作相結合,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于2009年10月30日前上報市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4)整改落實階段(截止2009年11月20日)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2009年11月底前上報市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4、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1)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2)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按照財務、稅務等相關規定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中紀發[2009]7號通知規定處理。
(3)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對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在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中央治理“小金庫”意見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6)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5、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1)做好宣傳發動
全市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屬上,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大力做好專項治理的宣傳發動工作。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專項治理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專項治理中發現并查處的典型案例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通過編發工作簡報等方式,及時通報專項治理進展情況,加強信息溝通,促進工作深入開展。
(2)落實舉報制度
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要認真做好舉報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紀發[2009]7號文規定予以獎勵。
(3)完善協調機制
各級專項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要主動加強與各地區、各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及時研究明確專項治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加強對方案制定、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案件移送、宣傳報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組織協調,建立起分工明確、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典型,對有關責任人員及時作出處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做好重點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各級宣傳部門要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做好有關“小金庫”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處理工作;各級稅務部門要做好有關涉稅問題的查處工作;各級人民銀行和銀監機構要協調商業銀行對專項治理工作給予支持配合,對專項治理中涉及的賬戶查詢、資金凍結和劃轉等事宜,依法及時辦理,特別是對“小金庫”舉報信息的核查取證工作,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
(4)強化工作督導
在專項治理工作期間,市專項治理領導機構將派出督導組,分赴各地區、各部門加強督促和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督辦典型案件,驗收治理效果。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以及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部門和單位,及時給予批評并責令整改。全市各地區、各部門也要加強對所管轄地區、部門和單位專項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導。
三、組織領導
全市“雙清雙集中”及“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統一組織、條塊結合、分級負責。
成立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牽頭的“雙清雙集中”及“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銀監局等部門。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范圍內的“雙清雙集中”及“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和治理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雙清雙集中”及“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 上一篇:皮膚科門診患者護理研究論文
- 下一篇:冠心病患者家庭護理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