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低保標準生活救助的意見

時間:2022-12-02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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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低保標準生活救助的意見

為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進一步改善重殘人員生活狀況,參照江蘇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對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蘇民?!?007〕12號、蘇財社〔2007〕127號)精神,現就我市重殘人員生活救助提出如下意見:

一、救助對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籍,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登記為一至二級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盲視力殘疾,未享受低保、五保待遇,本人無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低于本市城鄉低保標準的重殘人員,可申請享受生活救助。

(二)固定收入包括:

1.通過就業等形式享有的工資待遇;

2.在工商部門以殘疾人姓名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營業收入;

3.按月享受的養老保險金、養老補貼、退休金和退職、退養費;

4.按月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5.按月享受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6.個人名下的房租收入;

7.應當計算的其他固定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1.正在服刑期間的;

2.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從事影響社會穩定活動的;

3.參與盜竊、搶劫、破壞公共設施和擾亂社會秩序等活動的;

4.參與組織各種形式賭博、、、吸(販)毒活動的;

5.其他經政府認定不享受生活救助的。

二、救助標準

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鎮和農村重殘人員,無固定收入的分別按我市城市和農村低保標準全額發放生活救助金,有固定收入的分別按我市城市和農村低保標準差額發放生活救助金。

三、救助程序

重殘人員生活救助以個人申請、村(居)委會調查、鎮(區)審核、市民政局審批的程序,按季度實施。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確定不予救助的,承辦機構應及時告知救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救助申請人向戶籍所在村(居)委會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本人收入證明,領取填寫《*市重殘人員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

(二)居(村)委會對救助申請人材料進行調查,調查情況在申請人居住地公示5日無異議的簽署調查意見后,將《*市重殘人員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以及殘疾證、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等,一式兩份,上報鎮(區)民政辦。

(三)鎮(區)民政辦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簽署審批意見。

四、資金保障

(一)城鎮重殘人員生活救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農村重殘人員生活救助資金由市、鎮(區)財政各承擔50%。

(二)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對象自批準季度的下一個月起,按批準金額享受重殘人員生活救助金。

(三)重殘人員生活救助資金列入“其他城鎮社會救濟支出”和“其他農村社會救濟支出”科目,按季度實行社會化發放。

五、救助管理

(一)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從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市殘聯負責建立完善重殘人員數據庫,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市民政部門提供重殘人員相關情況。

(三)市民政部門負責做好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對象的審核、審批和重殘人員生活救助資金的申領、發放,對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對象實行定期核查、動態管理,向市殘聯反饋重殘人員生活救助情況。

(四)市衛生部門負責配合做好殘疾等級鑒定工作。

(五)市財政部門負責重殘人員生活救助資金的撥付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