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場所公共安全管理意見

時間:2022-12-27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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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場所公共安全管理意見

一、目標任務

(一)構建宗教活動場所公共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二)健全宗教活動場所公共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三)建立宗教活動場所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街辦)、村(社區)4級宗教工作信息網絡,確保信息及時,通訊暢通。

(五)加強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公共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本意見所稱大型宗教活動,是指舉行參加宗教活動信教群眾超過1000人以上、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

凡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宗教活動場所,應制定活動方案和應急預案,經當地宗教、公安部門審核后,報縣(市、區)政府備案。

二、工作職責

(一)市縣兩級政府:負責轄區宗教活動場所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安全管理體制。

(二)市、縣(市、區)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指導、組織協調宗教活動場所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公共安全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宗教活動場所秩序、侵害宗教教職人員及信教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案件;指導監督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宗教傳統重大節日和大型宗教活動交通秩序維護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四)市衛生局: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衛生狀況,指導宗教活動場所衛生防疫、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五)市建管委: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宗教活動場所房屋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市文物局: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和監督管理。

(六)鄉鎮(街辦):負責本轄區宗教活動場所、設施、用具、飲用水源等公共安全。

(七)宗教團體:參與和支持宗教活動場所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公共安全,督促指導宗教活動場所自身建設和安全管理,制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教制儀規等規章制度,積極開展對外友好交往和抵御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八)宗教活動場所責任單位: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內部管理,確保場所及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活動安全,自覺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健全宗教活動場所公共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事故預防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及時排除隱患;加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其公共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停止使用或維修更換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確保大型宗教活動安全;辦理宗教傳統重大節日活動報批手續,規范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和維修改造等事項審批。

三、事故處理

(一)在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宗教事務等部門和宗教活動場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防護措施,切實保障宗教教職人員、信教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場所內文物安全。

(二)發生傷亡、失火、失盜等安全事故時,宗教活動場所立即報告行政主管部門,重大事故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上報。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宗教活動場所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宗教活動場所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四、責任追究

(一)擅自變更大型宗教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或擴大宗教活動規模的,由當地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發生重大宗教活動場所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處分或治安管理處罰。

(三)宗教活動場所發生公共安全事件,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不立即向公安、宗教等有關部門報告的,由當地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四)參加宗教活動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予以批評教育;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行政執法人員行政不作為,有行政過錯責任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