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醫療保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1-26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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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醫療保障實施意見

一、實施原則

(一)學生收費不提高;

(二)學生保險險種不減少;

(三)學生保障待遇與原商業保險原則相一致。

二、參加范圍和對象

*市區學校(幼兒園)在冊的學生(以下簡稱市區學校在校生)。

市區學校是指*市本級及*區屬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公辦和民辦的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和普通高校。

三、資金籌集

(一)參保登記

市區學校在校生的參保以所在學校(幼兒園)為單位,學生持身份證(戶口簿)、一寸彩照,到所在學校、幼兒園辦理登記繳費手續。學校(幼兒園)收集參保學生的個人信息資料,匯總登記造冊,并將信息以書面和電子形式報送*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社保局)。

(二)繳費標準

1.*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在校學生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殘疾等級二級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戶籍,個人繳費部分統一由政府財政負責解決。符合條件的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參保登記和免繳證件的初審,學校匯總造冊后,將信息資料和免繳證件復印件送交區社保局。

3.籌資標準隨著我市區經濟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和醫療保障待遇水平變化而適時調整。

(三)參保繳費時間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費按年收繳,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為繳費期,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為醫療保障待遇享受期。參保學生均應在每年規定的繳費期內一次性交納居民醫療保障費。逾期未繳納者,不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待遇,中途不辦理補交或退出手續。繳費憑證隨參保信息資料一起送交區社保局。

四、資金支付范圍

(一)市區學校在校學生醫療保障報銷范圍為:參保學生在統籌期內因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及特殊病種門診所產生的符合*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即有效醫藥費用)。

(二)*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醫療費用診療項目及用藥范圍參照《浙江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浙江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執行。

(三)參保學生因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醫療保障資金支付范圍:

1.在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支付標準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2.未按規定就醫、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3.因違法犯罪、自殘或自殺、斗毆、酗酒、吸毒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4.因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賠付責任發生的醫療費用;

5.出國、出境(港、澳、臺)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6.參保人員被暫停、停止享受醫療保障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7.其他按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醫療保障險種及其待遇標準

(一)*市區在校生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由區社保局向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由領導小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擇優確定。再保險具體事項由區社保局商同區城醫辦與商業保險公司商議確定,由區社保局與商業保險公司簽約。再保險險種有:《在校生平安保險》、《在校生平安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在校生住院醫療保障》、《在校生校園意外傷害保險》。

(二)再保險項目、內容、服務、期限、責任等由區社保局與商業保險公司作詳盡的約定;區社保局負責制定市區在校生醫療保障報銷工作流程。要本著以人為本、服務至上、效率優先原則,協調和落實好協議內容。

(三)承保商業保險公司要按照約定的責任,對承?!?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試行辦法》規定的疾病住院醫療費用,原則上以區社保局審核為準。承保商業保險公司要嚴格執行政策規定,按章行事,以服務優質、信譽至上為準則,履行理賠責任,并協助配合在校生的醫保工作。

(四)在校學生醫療保障待遇標準:

1.《在校生平安保險》:參保學生在保險期限內,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死亡,給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傷害殘疾,按以下比例給付殘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為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規定)

2.《在校生平安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學生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在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包括門診和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經核準的有效醫療費用自付50元后按80%報銷,一個醫保年度最高保障額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醫療費進入《城鎮居民在校生住院醫療保障》,按政策規定給予報銷。

3.《城鎮居民在校生住院醫療保障》:學生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療的費用,最高保障80000元。

(1)起付標準學生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療的,起付線為三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一級醫院200元。特殊病種門診年度內一次起付標準1000元。

①急診留院觀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標準按一次計算。留院觀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計。

②住院期間發生轉院的,起付標準按一次計算。從低級別醫院轉往高級別醫院時,起付標準按高級別醫院計算;從高級別醫院轉往低級別醫院時,起付標準不作調整。

③特殊病種的特殊門診治療費用每3個月結算一次,年度內一次起付標準1000元。

④設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設家庭病床的,起付標準均應分別計算。家庭病床的設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計算一次起付標準,每次的起付標準按所治療醫院等級計算。

⑤參保學生經區社會保險局核準轉外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符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先由個人按以下比例自負,再按規定比例進行結算:省內特約醫院10%、省內其他醫院15%、省外其他醫院20%。

⑥住院期間跨醫保年度的,起付標準按出院結算日的醫保年度計算。

(2)學生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療的具體報銷比例為:

(3)以下病種列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特殊病種門診治療范圍:

①惡性腫瘤治療;②尿毒癥的血透和腹透;③組織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④臟器功能衰竭癥(心、肺、肝、腦、腎)手術后抗凝治療;⑤再生障礙性貧血;⑥系統性紅斑狼瘡(有心、肺、腎、肝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⑦精神分裂癥伴精神衰退。

(4)對于診斷明確、病情穩定的非危、重癥病人,確需由醫務人員進行連續觀察治療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建立家庭病房。

①惡性腫瘤晚期;②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臟病、肺性腦?。虎鄹鞣N原因引起的截癱、偏癱。

4.《在校生校園意外傷害保險》:參保學生在保險期限內,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安排的校外活動時,為學生遭受意外傷害提供保障,每一參保學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六、醫療費用的報銷結算

(一)申報

1.申報時間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聯網醫院住院和遭受意外傷害診療的,須在診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區社保局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在校生辦理窗口申報。申報方式:(1)電話申報;(2)書面申報。

2.申報人:參保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或學校的經辦老師。

3.申報內容:參保學生的姓名、年齡、學校名稱、家長姓名、疾病名稱、事故地點、發生事故原因、申報人姓名和聯系電話等。

4.特殊病種門診、家庭病床及轉院須報區社保局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

(二)辦理報銷須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險》報銷須提供的材料:

A、申請死亡保障金須提供材料:(1)參保學生監護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2)公安部門或經區社保局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殯儀館出具的《尸體火化死亡證明書》;(3)參保學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4)參保學生戶籍注銷證明;(5)監護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材料;(6)監護人銀行帳號。

B、申請殘疾保障金須提供材料:(1)參保學生或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2)參保學生的殘疾程度鑒定書;(3)參保學生或其監護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材料;(4)參保學生或其監護人銀行帳號。

2.《在校生平安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報銷須提供的材料:(1)申報表;(2)參保學生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3)醫療機構出具的發票原件、診斷證明記錄、出院記錄、費用清單等;(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材料;(5)參保學生或其監護人銀行帳號;(6)在市區外就醫的提供《醫院等級證明》。

3.《城鎮居民在校生住院醫療保障》報銷須提供的相關資料:

(1)參保學生在與區社保局聯網醫院住院的,出院時按規定支付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應由居民醫療保障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區社保局結算。

(2)參保學生在未聯網醫院住院的,須提供的相關資料:①申報表;②住院原件發票;③出院病歷;④住院醫療費用匯總清單;⑤參保學生或其監護人銀行帳號。

(3)其他情況需另外提供的材料:①在市區外就醫的,提供《醫院等級證明》;②因故在市區外就醫的,提供《外出人員住院報告單》;③外傷住院的,提供能確認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4.《在校生校園意外傷害保險》報銷須提供的材料:

在對應《在校生平安保險》、《在校生平安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在校生住院醫療保障》三個險種的材料的基礎上,還須提供校方責任證明書。

(三)審核支付

1.材料的初審:參保學生的醫療費報銷,由所在學校做好材料的初審工作和外傷的初步調查、核實,并出具相應外傷證明。

2.區社保局在受理學校送交的材料后,進行審核。對于材料齊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報銷申請,于8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費的審核、審批、轉帳支付醫療保障金。

3.對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確或有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由區社保局委托承保商業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發生在本地的醫療費,經核實符合規定的,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費的審核、審批、轉帳支付醫療保障金;對于發生在外地的醫療費,經核實符合規定的,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費的審核、審批、轉帳支付醫療保障金;經核實不符合規定的,發出《拒付通知書》。

七、定點醫療機構和殘疾程度認定

(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定點醫院:

*市人民醫院、浙江衢化醫院、市中醫院、市第三醫院、市婦幼保健院、*區人民醫院、*區婦幼保健院、衢江區人民醫院、航埠鎮中心衛生院、石梁鎮中心衛生院、*區區屬衛生院、太真醫院、*博愛醫院、*民康醫院、*雪榮醫院、*嘉和醫院、*空軍醫院;浙江省人民醫院、浙江醫院、浙一醫院、浙二醫院、邵逸夫醫院、省立同德醫院、省中醫院、浙江省兒童保健院、浙江省婦女保健院、省腫瘤醫院、解放軍117醫院。

(二)殘疾程度認定:由區城鎮居民醫保辦、區社保局、*市人民醫院、承保保險公司組成鑒定小組。

八、基金監督管理

(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基金接受社會監督,監督機構設在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二)在校生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保費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足額、安全移交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民辦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各自管轄學校(幼兒園)保費收繳移交的督查工作。

(三)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基金按“收支兩條線”管理,實行專戶儲備??顚S茫罩н\行單獨建帳戶。審計部門定期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區社保局要健全財務管理和內控檢查制度,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預警制度,確?;鸢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