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安置意見
時間:2022-01-27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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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家和省關于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安置工作的規定,堅持改革、發展、穩定相統一的方針,適應事業單位核編消腫、轉換機制、減輕負擔的需要,以單位和系統內部消化為主,開辟多種安置渠道,逐步建立起多層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員安置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員。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單位內部消化和系統調劑為主。未聘人員要盡量在本單位或本行業、本系統內安置。各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給未聘人員提供就業崗位,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2、堅持開發性安置和政策性安置相結合,以開發性安置為主。政策性安置應限于接近退休年齡或體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員;對其他未聘人員,應引導鼓勵他們面向基層、面向企業、面向社會,謀求生存與發展的新領域。
3、堅持有情安置、保持穩定。各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關心愛護未聘人員,千方百計解決出路,絕不能簡單推向社會。要從保持穩定的大局出發,積極創造條件,開辟多種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員,緩解社會就業壓力。
三、安置途徑
1、單位內部消化。鼓勵和支持事業單位依托行業優勢和技術優勢開發服務項目或創辦經濟實體,增加就業崗位,也可將未聘人員安排到輔助性崗位或服務、后勤崗位工作。
2、行業內調劑余缺。根據行業內崗位空缺情況,由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協調,組織本行業未聘人員進行空缺崗位競爭,在更大范圍內為未聘人員提供上崗就業機會。
3、鼓勵未聘人員到企業工作。
4、鼓勵未聘人員辭職領辦、創辦經濟實體或自謀職業。
5、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實行內退政策。
6、實行未聘人員下崗待聘制。
四、有關政策
1、未聘人員個人獨資、合資創辦企業,除國家法律、法規對特定行業的資金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以外,只要基本具備相應開業條件,即可核準登記,不受出資額的限制。依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同時又達到全體股東或投資人認繳出資額的50%即可核準登記。允許注冊資本分期到位,注冊資本不超過50萬元的,申辦公司營業執照時,實收資本達到注冊資本的30%應發照,其余部分三年內應全部到位;實收資本已達到法定最低限額,如需追加注冊資本的,可先追加30%,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內分期到位。出資方式可由股東協商議定,可以全部用非貨幣出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的35%,有正當理由要求超過此比例的可一事一議。
2、未聘人員自謀職業、
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資金不足的,經個人自愿申請、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審查、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可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貸款。貸款額度一般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為2年,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息確定。對未聘人員合伙經營或領辦、創辦科研開發類企業,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
3、未聘人員從事科研開發型個體經營,在新產品研制開發階段發給臨時營業執照,待產品定型批量生產后,核發長期執照。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規模較小、條件較差,但只要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可發給臨時營業執照,待達到標準后再核發長期營業執照。未聘人員開辦非公司制企業,可實行備案試營業,限期在條件成熟時再辦理營業執照;也可以按預備期登記,先發注明有效期為半年的營業執照,符合條件后轉為正式登記。
4、除國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許未聘人員在取得營業執照后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生產經營項目。對其調整或新上生產經營項目超出原經營范圍的,給予1年生產經營期限,期滿后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涉及前置審批和后置審批的,實行登記制;其余項目實行備案制,可以邊經營邊申辦登記。取得證書的高新技術企業、實收資本達到200萬元且從事多行業經營的企業,經地方政府批準或證明的招商引資企業及其他有正當理由的企業,經營范圍可在明確主業前提下在營業執照上注明:“國家實行放開經營的,可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機遇性經營”。在*開發區開辦的企業,可自主選擇是否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注明經營范圍。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未聘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附加和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所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借年檢驗照之機搭車收取其它費用,不得代有關單位發行書報刊等物品,嚴禁各種形式的集資、攤派和亂收費。各類中介機構對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種服務性收費,要按照最低標準收取,嚴禁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
6、未聘人員利用高新技術成果組建的科研型企業,可參照市場勞動力價格和當年政府頒布的工資增長指導數,自主決定員工的工資發放水平,并可全員列支成本。對成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其稅后利潤按《公司法》的規定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的剩余利潤,或者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提取生產基金后的剩余利潤,投資者按出資比例計算應獲所得,用于本企業項目再投資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7、允許未聘人員把住宅登記為住所。未聘人員開辦小型非公眾聚集型企業,只要能提交不擾民的證明,可用投資人的住宅登記為住所,允許不設車間。從事便于分散加工、制造的產品生產企業,可以沒有生產車間,通過外委加工實現生產目的。
8、整體改制的事業單位可以使用原名稱,或在原名稱后加上“有限公司”等字樣。改制時,如能提交政府授權部門出具的資產確認文件,免于提交評估報告和驗資證明。以貨幣出資開辦企業的,可根據入資銀行出具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確認貨幣出資數額,不必驗資。同時,減少房屋租賃審批手續。除國家非定價出租的房屋須辦理房屋租賃注冊登記外,屬于單位出租的房屋可不辦理租賃登記。房屋租賃營業執照可不作為經營場所的前置件。
9、20*年12月31日以前,未聘人員自愿申請與單位解除人事關系自謀職業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按人事管理權限批準,單位與本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由單位按其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月工資按上一年度本人實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值計算)的標準,一次性發給補助費,所需補助費按其所在單位經費供給渠道解決,其中屬于財政全額補助的,相應核減該單位編制。
10、20*年12月31日以前,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或工齡滿30年的,在本單位競聘上崗前,經本人自愿申請,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內退,由本單位納入退休人員管理,仍占原單位編制,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內退期間工齡連續計算,不晉升職員職務和技術職稱,基本工資按內退前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由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并經主管部門審核。內退期間單位調整工資時,內退人員無違法違紀行為的,視為考核合格,按在職人員的標準調整檔案工資,不做實發,正式退休時可作為計發退休費基數。內退人員可不占專業技術和管理職務職數。專業技術骨干內退由單位和主管部門從嚴掌握。
1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經醫務勞動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經批準可辦理病退手續;不夠因病退休年齡條件的,經醫務勞動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經批準可辦理因病退職手續。
12、在競聘中未被聘用上崗的,列入待聘人員管理,不再保留原崗位待遇。待聘期一般為2年,第一年發給不低于本人待聘前一年實發工資總額70%的生活費,第二年發給不低于本人待聘前一年實發工資總額60%的生活費。待聘期滿仍未上崗的,按《*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13、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可組織年齡在35歲以下的待聘人員進行崗位業務培訓和學歷教育,所需經費由單位自行解決。單位有空缺崗位時,應優先聘用進行崗位業務培訓和學歷教育合格的人員。
14、轉企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20*年2月23日前在職人員(含內退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參照事業單位工資標準和離退休費標準執行,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工資基數、比例不變,離退休計發待遇不變,退休審批部門不變,基本養老保險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20*年2月23日后新進人員實行新制度,按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分配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哈辦發[20*]10號文件中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事業單位改革中有關養老保險政策,僅適用于20*年*市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范圍。在事業單位轉制前原國家干部被聘到工人崗位以及原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的聘用制干部達到工人退休年齡的,如本人自愿,可按工人辦理退休,按工人工資計發退休費基數。
15、事業單位合并或職能劃轉的,其人員由并入單位或職能劃入單位負責接收安置。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人員安置政策。本人也可聯系調離。需安置的人員應采取競爭上崗的方式選聘,未能上崗的列入待聘人員管理。
16、整建制撤銷的事業單位,其人員由主管部門負責安置和管理,期限為6個月。在安置期限內,本人可自找接收單位辦理調轉手續;符合本意見規定的內退條件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其余人員確屬無法安置的,也可辦理因病退休和退職手續。原單位拖欠職工的工資、差旅費、醫藥費等,在人員安置時補發完畢。人員安置所需養老、醫療保險等費用,由主管部門在被撤銷事業單位資產變現收入中解決,無資產變現或不足部分由原經費渠道解決。原經費渠道仍無法解決的,由其主管部門負責,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17、事業單位(不含整建制撤銷的事業單位)首次聘用時,對下列人員不得解聘:
⑴省級勞動模范;
⑵轉業干部、復員軍人到地方工作不滿3年的;
⑶烈士的遺屬和現役軍人家屬;
⑷殘疾人、工(公)傷和因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⑸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⑹因患病或負傷在國家規定的治療期內的;
⑺配偶方已經下崗(失業)的;
⑻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18、事業單位在人員安置中涉及到的編制調整、財政供給方式及產權處理等問題,按照有關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
本意見不適用于中小學教師的安置工作。本意見由*市*區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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