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煙型污染治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01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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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和基本任務
(一)總體目標
認真落實2009年市委、市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深化市區煤煙型污染治理工作,確保2009年9月30日前市區全面完成燃煤鍋爐、茶浴爐煤煙型污染治理任務,徹底消除市區“冒黑煙”現象,進一步改善*市區的大氣環境質量。
(二)基本任務
1、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250臺356蒸噸煤煙型污染治理任務。
2、市環保局完成承擔的9家17臺63.7蒸噸燃煤鍋爐的整治任務。
3、四區政府完成承擔本轄區內的除市環保局承擔整治任務以外的所有燃煤鍋爐的整治任務。其中:城東區49家59臺39.49蒸噸,城中區46家61臺51.03蒸噸,城西區17家22臺24.65蒸噸,城北區51家58臺56.04蒸噸。
4、三縣政府完成承擔2009年目標確定的燃煤鍋爐治理任務。其中:大通縣50蒸噸,湟中縣40蒸噸,湟源縣35蒸噸。
5、四區政府在完成基本任務的前提下,必須對轄區內所有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燃煤設施進行整治。要以創衛為契機,進一步強化工作措施,對2007?2008年度治理效果不佳、污染嚴重、問題突出的單位加強跟蹤管理,堅決予以整治,徹底消除“冒黑煙”現象。
二、實施原則
(一)堅持統一部署、分級負責、分類指導、齊抓共管、全面推進的原則。
(二)堅持對超標排放、污染嚴重的燃煤鍋爐進行全面徹底整治的原則。
(三)堅持對市區所有污染物超標排放或沒有污染防治設施的經營性茶浴燃煤鍋爐全部進行更新改造的原則。
(四)堅持使用清潔能源與推廣使用型煤、水煤漿、節能環保型燃煤鍋爐相結合的原則。
(五)堅持城市禁煤區必須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的原則。
(六)堅持對以往治理效果不理想的燃煤鍋爐繼續進行徹底整治的原則。
三、實施內容
(一)實施對象:市區內除單戶居民取暖以外的所有燃煤鍋爐。具體包括:市區內所有的燃煤工業窯爐、采暖鍋爐和各類茶浴爐。
(二)實施范圍:*市城東區、城中區(含城南新區)、城西區(含海湖新區)、城北區四個行政轄區。
*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的東川工業園區、生物科技產業園區、南川工業園區、甘河工業園區由各園區管委會負責開展治理。
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的縣城建成區域,三縣政府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方案,一并執行。
四、主要措施
(一)已經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輕質柴油和電等清潔能源的各種鍋爐,繼續使用原有設備和燃料,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其設備和燃料,一經發現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二)*市禁煤區內的單位,必須使用天然氣、電、輕質柴油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城市禁煤區內禁止審批任何使用燃煤鍋爐的項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擴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
(三)控煤區范圍內不具備使用清潔能源條件的單位,推選使用型煤、水煤漿和新型節能環保型燃煤鍋爐。原則上不再審批0.7兆瓦以下燃煤設施,嚴格控制現有燃煤設施的使用數量,其排放的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對不具備使用清潔能源條件的單位,必須由建設單位向環保部門提供中油燃氣公司證明;應選用經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審查,在市環保產業協會登記備案的型煤、水煤漿和新型節能環保型燃煤鍋爐及生物質能產品。
(四)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鍋爐和茶浴爐項目的單位必須履行環評審批手續,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程序規定及環評批復要求,安裝燃煤設施。
(五)對未批先建、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燃煤設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7條規定,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并處相應罰款。
(六)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或使用污染嚴重的燃煤設施拒不整改的,將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市煤煙型污染整治工作順利進行。對污染嚴重,經治理仍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設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拆除污染嚴重的燃煤設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協調推進工作
市煤煙型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總結工作經驗,查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整治任務。各區縣煤煙型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也要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協調推進本區域的煤煙型污染整治工作,切實落實治理任務。
各單位要在每月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市煤煙型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進展情況,不得借故拖延。
(二)明確部門職責,實行分工協作
1、市環保局負責*市煤煙型污染整治工作的協調和督導,協助四區做好現有燃煤設施的監測和治理改造后的驗收監測工作。同時,充分發揮環?!?10”指揮中心作用,加強環保信訪案件和“110”熱線舉報案件的查處,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煤煙型污染問題及時進行徹底查辦。
2、四區三縣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燃煤鍋爐、茶浴爐基本情況的調查、建檔,制定整改方案,下達限期治理計劃,并督促實施。對下達限期治理計劃逾期未完成的,依照法律程序,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由區縣政府下達關停決定,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堅決拆除、沒收污染嚴重的燃煤設施。
3、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負責做好燃氣鍋爐、型煤鍋爐、水煤漿鍋爐和新型、節能環保鍋爐的登記、審核、備案及推介工作,為環保鍋爐生產企業和用戶搭建服務平臺。
4、環保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負責對新、改、擴建燃煤設施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審批,對已完成治理改造的燃煤設施進行驗收。
5、市發改委、市經委、中油燃氣公司負責協調天然氣供應,保證各區煤煙型污染治理工作中天然氣用氣需求。
6、市經委要加強煤炭行業的管理,對*地區煤炭市場進行專項整治,嚴格煤質要求,禁止高硫煤、劣質煤種流入*市區煤炭市場。
7、市質監局要對進入*市場各種鍋爐的安裝調試和產品質量認真把關,加大監管工作力度,確保各種鍋爐安全運行。
8、市民政局牽頭,與區級政府共同做好轄區內駐軍、武警部隊的煤煙型污染治理工作。
9、市政府各部門及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對所屬單位的煤煙型污染治理工作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負總責,加強督導,幫助所屬單位籌措治理資金,保證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10、市城管執法局要配合市、區環保部門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查處市區燃煤設施“冒黑煙”現象。
11、市監察局牽頭負責對煤煙型污染整治工作進行督查督辦,定期檢查工作進展情況。
12、市考核辦要將全市煤煙型污染治理工作目標納入全市目標考核體系,進行年終考評。實行問責制,凡未完成煤煙型污染治理目標任務或在采暖期發生“冒黑煙”現象的單位,不得評為當年實績突出單位。
(三)強化輿論監督,營造工作氛圍
1、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在全市范圍內廣泛開展宣傳,不斷提高公眾對使用清潔能源、潔凈型煤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等方面重要意義的認識。
2、發揮廣大群眾、環保行風監督員的監督作用,廣泛動員群眾支持和參與煤煙塵污染防治工作,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對發現的煤煙塵污染現象積極向政府和環保部門舉報,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3、加強新聞輿論的監督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督察作用,定期信息,對防治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批評和曝光。
4、*晚報社、*電視臺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限期治理和關停名單。
(四)治理資金籌措與使用
1、市級財政安排400萬元,用于煤煙型污染治理補助資金、工作經費和鍋爐監測費用。
2、區縣政府必須安排相應的煤煙型污染治理資金,用于區縣范圍內的治理補助,并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生產經營性單位自行籌措治理資金,不列入政府補助范圍。
4、煤煙型污染治理補助原則上按每蒸噸1萬元。列入市級治理補助范圍的,從市級治理補助資金中給予補助;區、縣確定給予治理資金補助的單位,市級原則上按1:1的比例給予配套補助。
5、市級治理補助資金的使用由市煤煙型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六、實施步驟與階段劃分
(一)普查建檔階段:2009年1月2日?2009年4月15日
區縣政府組織完成轄區燃煤設施的摸底調查,建立檔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2009年煤煙型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二)限期改造階段:2009年4月15日?2009年8月30日
1、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區縣政府按管轄范圍分批下達污染物超標排放燃煤設施限期治理計劃,明確整改要求和時限,并督促整改。
2、市環保局根據實際情況,下達市級管轄單位的限期治理計劃,并督促整改。
3、對2008年延期進行限期治理的單位要限定完成時間,進行限期督辦。
(三)復查督辦階段:2009年9月1日?10月15日
*市煤煙型污染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對各區縣燃煤鍋爐和茶浴爐的整改進展情況進行復查、督辦。
(四)考核驗收階段:2009年10月15日?2009年11月30日
*市煤煙型污染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對各區縣及市本級燃煤鍋爐和茶浴爐的煤煙型污染整改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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