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意見

時間:2022-02-01 0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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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意見

一、完善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規劃

(一)在城市發展規劃中優先保障義務教育發展。各區人民政府、各級規劃和教育等部門要高度重視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將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發展規劃之中,加強統籌,認真實施。

(二)科學編制城區中小學校建設布局規劃。市、區規劃、教育部門要根據城區居住的適齡少年兒童的數量和分布狀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城市建設和發展實際,科學編制*市城區中小學校建設布局規劃。各區教育部門要根據規劃,為城區居住的適齡少年兒童劃定義務教育學區。

(三)合理制定城區義務教育設施規劃標準。市規劃、教育部門要根據人口分布狀況和*市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合理制定城區新建學校的用地標準和建設規模。對于新建居住區,須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相關規定,合理設置中小學校。

二、切實保障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用地

(四)設立城區義務教育用地強制控制線。市規劃部門要依據城區中小學校建設布局規劃,為義務教育用地劃定強制控制線,并作為城區建設項目審批的依據。調整強制控制線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切實保障義務教育用地落實到位。城市規劃中確定的義務教育用地由政府統一儲備。市、區規劃、國土資源、教育部門要結合企辦學校移交、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和城市零星開發,對占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義務教育學校,依照城區中小學校建設布局規劃,合理調整校點分布,采取土地劃撥或置換方式,整合或擴大學校用地。對于新開發區的義務教育配套用地,規劃部門要在審批建設規劃時足額預留,所需資金可向開發單位或建設單位按開發住宅的建筑面積征收。

(六)強化存量教育用地管理。各區人民政府及市教育、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對現有存量教育資源和資產的管理與保護,提高教育資源利用率,嚴禁擠占、挪用教育用地和擅自改變教育用地性質,確保教育資源不流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義務教育規劃用地上建設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停辦、合并、分立、置換、搬遷和將用地調整用于其他教育用途的,應由區教育部門報市教育部門批準后實施。需對用地性質進行調整的,必須經規劃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

(七)積極推進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土地使用權登記工作。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財政、教育、法制等部門配合,制定解決城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土地產權管理辦法,盡快解決學校土地產權問題。

三、加強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和投入

(八)完善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管理工作機制。市、區規劃、建設部門在審批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開發項目時,要征求市、區教育部門意見。對不符合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布局規劃和學校配套建設相關規定的項目不予審批。對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項目建設規劃,導致義務教育設施建設未能得到落實的,由市、區規劃、建設和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拆除。

(九)確保義務教育配套設施與居住區同步建設。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區中小學校建設布局規劃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滿足教育教學需要。新建居住區需要設置學校的,開發建設單位要與市、區教育部門簽訂教育配套設施建設協議,約定須配建教育設施的具體項目、用地面積,并應當與居住區的建設同步進行。學校建成后,應在市、區建設、規劃部門的監督下,由開發建設單位交教育部門管理使用。

(十)確保公辦學校在義務教育中的主體地位。在城市新區開發時,各區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先公辦,后民辦”的原則,優先保障公辦義務教育設施建設到位。各開發區的“教育費附加”應主要用于公辦義務教育。

(十一)切實保障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經費投入。各區人民政府應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市、區財政部門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預算時,要逐年增加義務教育設施建設支出比例。市、區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經費等資金提取及使用情況的審計、監察,確保城市義務教育設施建設經費投入足額到位,??顚S茫l揮效益。

(十二)以優惠政策支持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建設。對于城市開發中,周邊義務教育設施已能夠滿足居民就學需要的,由市、區建設部門在開發建設前向開發商收取教育設施代建費,交財政部門主要用于義務教育設施的擴容和新建。在土地招標、拍賣中,收繳義務教育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由政府統一實施建設。在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時,將義務教育學校的后勤生活用房(不含教師住宅)增列為免繳項目。

(十三)切實保障新建公辦學校的順利開辦。各區人民政府要切實保障區內新建公辦學校的編制、師資、經費及其它必須的教育教學設備,確保新建公辦學校順利開辦。

四、依法強化義務教育設施建設的監管

(十四)推進義務教育設施建設立法。由市法制部門牽頭,市教育、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參與,盡快研究、制定保障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和保護教育資源的專門條例,依法開展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工作。

(十五)堅決查處在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各區人民政府及市教育、規劃、建設、監察、國土資源和審計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監管,定期開展全市義務教育配套設施落實情況檢查。對在城區義務教育設施建設中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侵占義務教育規劃用地或擅自改作它用,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校建設資金和未按規定安排、提取、使用義務教育設施建設經費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查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