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建設管理指導意見
時間:2022-02-03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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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確立“以人為本,以民為先”的理念,實施市、區兩級聯動,促進政府主導力、企業主體力、市場配置力三力合一;采取挖掘道路停車資源、高標準建設配建車位、增加公共停車設施、用好用足存量車位、經濟補償欠缺車位等措施,進一步完善停車場(庫)建設規劃,加大建設與管理力度,不斷改善停車環境,打造破解“停車難”的*模式,共建共享“生活品質之城”。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管理。
本意見所稱停車場(庫)指道路以外機動車停車場(庫),包括自行式停車場(庫)、機械式停車場(庫),廣場式、地下式和多層式停車場(庫)。
本意見所稱的分區是指根據《*市城市建筑工程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實施細則》(試行)劃分的Ⅰ、Ⅱ、Ⅲ三個區域。
Ⅰ區:老城核心區(環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環城西路~湖濱路~南山路~萬松嶺路~江城路~環城東路等道路所圍合的區域);
Ⅱ區:除Ⅰ區以外的老城區(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6個城區);
Ⅲ區:*市區內除Ⅱ區以外的蕭山區、余杭區。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民為本、開拓創新原則。破解“停車難”問題事關全體市民的切身利益,必須解放思想、拓寬渠道、創新機制、強化措施,以最大決心、最強合力、最硬舉措、最優服務,拓展地下停車資源,盡可能實現停車資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滿足市民的停車需求。
(二)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批建設原則。明確停車場(庫)建設管理的組織結構和建設標準,充分考慮停車場(庫)建設對周邊區域的影響,并對土地集約利用、交通疏解、環境影響、經營管理、產業發展等進行綜合論證,統一規劃、科學選址,強化規劃的剛性約束,實現停車場(庫)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按照杭政辦函〔2009〕196號文件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停車場(庫)建設行動專項計劃,并按年度實施。
(三)堅持高強度投入、高標準建設原則。高度重視停車場(庫)建設,加大建設力度,整合停車場地資源,做到不欠“新帳”,逐步償還“舊帳”。鼓勵建筑超配建標準的車位作為公共停車設施,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堅持政府扶持、多元投資原則。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的作用,由各級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并以科學的規劃、優惠的政策鼓勵和吸引民資、外資共同參與停車場(庫)的開發、建設和經營,扶持停車場(庫)建設走產業化道路,通過市場機制破解“停車難”問題。
(五)堅持集約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原則。大力開發地下空間,堅持人防工程、地鐵車站、錢江新城、城市綜合體、城市集中綠地等建設與停車場(庫)建設相結合,有效緩解“停車難”問題。
(六)堅持還位于民、應用盡用原則。清查違法改變用途的停車場(庫),挖掘存量車位,堅持租售結合、長租與短租相結合,確保車位非售即租、應用盡用。
四、建設目標和管理目標
建設目標:按照杭政辦函〔2009〕196號文件的要求,以提高停車場(庫)配建率、使用率、緩解“停車難”為目標,以市場運作、政府適度調控為原則,調動建設(業主)單位的積極性,完成停車場(庫)的年度建設和改造任務。
管理目標:用三年時間清理改變用途的停車場(庫),盤活存量資源,推行錯時停車,實現車位應用盡用、充分利用。
五、建設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定點予以實施。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須按照杭政函〔2009〕95號文件及規劃的要求配建停車場(庫)。市各職能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庫)項目的審批服務工作。
(一)市規劃局在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時,應在規劃條件中規定,按照杭政函〔2009〕95號文件的要求配建停車位。由市建委會同市規劃局對新建、改建的配建停車場(庫),在方案階段進行聯合審批;受市建委授權委托的*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之江度假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管委會)自行負責方案階段的審批工作。確因地理因素制約,在采取技術措施后仍無法達到配建標準的,經市建委以及各管委會審批同意,對其機動車位不足部分采取繳納異地建設補償金的辦法予以解決。
(二)市建委以及各管委會作為市停車場(庫)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負責做好停車場(庫)建設的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局作為市停車場(庫)管理部門,在市“兩難辦”的協調下,負責做好停車場(庫)建成后的審核、驗收、建檔、年審、后續監管等管理工作。
(四)市房管局負責做好停車場(庫)產權的登記工作。
(五)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做好停車場(庫)的用地保障及停車場(庫)土地使用權屬的登記工作。
五、租售管理
(一)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如車位需轉讓,不得轉讓給本住宅區或公建業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企業應按照資源利用最大化原則,將尚未銷售的車位向住宅區住戶和公建使用人出租。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開發企業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車庫租賃費用標準按照市有關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辦法執行,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后,開發企業可將車位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開發企業可對已出租車位進行出售,但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承租人,住宅區或公建業主承租車位的,可優先購買該車位和優先承租其他空余停車位。
(三)公共停車場(庫)停放服務收費可根據停車場(庫)的不同類型和用途,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等3種價格管理形式。
六、使用管理
(一)建立停車場(庫)使用長效管理機制。按照市局指導、分區管理的原則,由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等部門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于加強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杭政辦〔2002〕43號)的基礎上,盡快制訂下發我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城管執法局、物價局、工商局等部門負責做好停車場(庫)使用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局、規劃局、城管執法局、房管局要認真查處將停車場(庫)移作他用的違法行為;各區政府應充分調動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工作積極性,做好住宅區和公建停車場(庫)的日常監管工作,維護住宅區和公建內機動車停車秩序,減少停車位閑置現象。
(二)建立建筑工程停車場(庫、位)權屬登記發證管理制度。市房管局要會同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公安局交警局、人防辦等部門加強研究,盡快制訂下發車位產權登記及轉讓、銷售管理辦法。
(三)停車場(庫)原則上不得改變用途。本意見下發前經審批同意改變用途的停車場(庫),由市“兩難”辦牽頭清理恢復,由市規劃局負責界定該停車場(庫)是否屬于挪用,市城管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市房管局做好配合工作。確因特殊原因無法恢復的,經市“兩難”辦界定、市停車場(庫)建設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對其機動車位不足部分分別繳納異地建設補償金。
(四)住宅區和公建用地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場(庫)應當優先投入使用。車庫尚未充分利用(包括已售車位改變規劃用途和未售車位尚未出租)的,住宅區和公建物業不得在用地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規劃以外的車位。市公安局交警局、規劃局、房管局、國土資源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監管工作。
七、政策措施
(一)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并以車位異地建設補償金為補充,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庫)建設。車位異地建設補償金實行市區共享,其繳納標準根據停車場(庫)所處的分區(Ⅰ、Ⅱ、Ⅲ區)位置、按照該停車場(庫)停車位建設成本的4倍、3倍和2倍測算。市停車場(庫)建設管理部門應盡快啟動一批公共停車場(庫)項目建設,發揮其示范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投入。
1.對新建經濟適用房、經濟租賃房,以及拆遷安置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其超出配建標準的停車位的建設費用,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由政府指定部門與建設單位按照建安費用協商投資和劃定公共停車區域,作為公共停車設施進行使用與管理。
2.對新建商品住房和公建的停車位(不含地面停車位和機械停車位),超出配建標準并對社會開放的,按照停車場(庫)的分區(Ⅰ、Ⅱ、Ⅲ區)位置,分別對超出部分的車位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具體補助細則由市建委商市財政局制訂下發。
3.對非財政出資新建獨立停車場(庫)并對社會開放的,可給予不高于建安成本25%的獎勵,以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停車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具體獎勵標準根據停車設施建設分類、結構條件和土地類別進行成本測算后統一制訂。
(二)加強停車場(庫)建設的用地保障,完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政策,地下停車場(庫)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記按照《*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記暫行規定》執行。
(三)對停車場(庫)經營企業實施財稅優惠政策。一是對經營公共停車場(庫)的獨立納稅企業,在三年內按其上繳的地方財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額度分年度給予補貼,用于支持企業發展。二是對停車場(庫)經營單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符合一定條件的,可給予減免部分稅費的優惠。三是對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單位,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存在嚴重停車難問題的現有住宅區和公建,在符合規劃、環保、消防等要求和征求利益相關住戶意見的基礎上,可對小區公園、條件成熟的學校操場、綠地地下空間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建設地下公共停車場(庫)。如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可享受本意見出臺的優惠政策,并在建成后由其自行管理;如由政府投資建設,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人防部門可參與建設符合人防工程建設標準的地下公共停車場(庫)。
(五)簡化建設審批程序,理順各部門建設管理職能。將停車場(庫)項目納入審批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投資環境。
八、濱江區、*經濟開發區按照現有財政體制,自行出資對停車場(庫)的建設管理進行補助和獎勵,有關標準可參照本意見執行。蕭山區、余杭區可參照執行。
本意見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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