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15 0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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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端正辦學思想,深入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關于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和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的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學辦學行為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市緊緊圍繞“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的目標,在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教師隊伍素質、深化素質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目前基礎教育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少數學校不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劃、作業考試偏多、違規招生、違規補課、違規收費等現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嚴重制約了教育事業的發展,影響了教育和教師的良好形象。下大力氣規范辦學行為,既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合格人才、促進基礎教育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依法治教、建設教育強市目標的迫切需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樹立正確的教育觀、人才觀、質量觀,自覺規范辦學行為,推動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二、突出重點,進一步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
1、執行課程計劃。中小學要按照國家課程計劃開全開足課程,堅持按標準課時開課,不隨意增加課程和課時;堅持按課程標準教學,不隨意提高或降低教學難度;堅持按教學計劃教學,不隨意趕超教學進度和提前結束新課,不得擠占音樂、美術、體育、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綜合實踐活動等課時。普通高中必須確保學生完成所有必修課程和共同選修課程的學習,不得提前進行文理分科。
2、規范教學時間。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校歷,不得隨意推遲放假和提前開學??茖W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不得強制學生到校早讀。
3、規范考試評價。制定科學合理的符合課程改革的考試評價辦法,不得隨意增加考試難度;建立學生成長檔案,對學生實施發展性評價,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嚴禁以學生考試成績對學校、教師、學生進行排隊,嚴禁以升學率作為評價、獎懲學校和教師的標準,嚴禁對高考、中考成績進行炒作。
4、執行招生計劃。中小學招生計劃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生源分布狀況和學校辦學條件制定,任何學校不得擅自增減招生計劃,未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中小學不得跨區域招生。
5、實行規定班額。參照湘政辦發[2003]13號文件精神,實行規定班額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每班不超過50人,高中階段學校每班不超過55人。
6、規范招生方式。小學分學區劃片招生、免試入學,一律不準與“入園”、“入學前班”掛鉤。初中嚴格按照“相對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進行招生。保障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殘疾及感染艾滋病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高中新生錄取必須以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初中畢業會考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定結果為依據,任何學校不準組織或與民辦機構聯合組織文化考試或變相的文化考試。高中擇校生嚴格執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數”、“限分數”、“限錢數”。嚴禁初中學生不參加畢業會考考試進入各類學校學習;嚴禁以減免學雜費、提供獎學金、組織學生旅游、夏令營、辦重點班和實驗班、與家長簽訂入學協議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招生;嚴禁變相利用民辦培訓機構進行招生,嚴禁委托他人和中介機構組織生源;生源學校和教師不得隱瞞招生信息,限制、誘導、許諾、強迫、更改學生填報志愿。
7、規范招生宣傳。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招生學校不得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招生廣告、簡章,不得在招生宣傳中詆毀其他學校和夸大事實宣傳本校。嚴禁提前啟動招生宣傳,提前發放錄取通知和收取預錄金等行為。
8、嚴禁違規補課。高三年級為適應高考提前要求,寒、暑假補課不超過一個月;其他各年級一律不得在節假日、雙休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生成建制補課或上新課;不得暗示家長或以家長委員會等形式收取補課費,組織補課;不得假借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義進行變相收費補課。學校因設置成考、自考、中考、高考、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考點和抽調教師擔任監考人員等耽誤的課時可以在雙休日或假期內(寒假、暑假)如實補足,但必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9、規范教學行為。嚴禁教師隨意調課、占課;嚴禁教師歧視、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嚴禁在職教師對本校學生進行有償家教、家養或補課;嚴禁在職教師到民辦培訓機構兼職兼課;嚴禁在職教師替民辦培訓機構進行招生宣傳和組織生源,或者向招生學校和機構提供學生信息收取“中介費”、“信息費”、“組織費”。
10、規范學生用書。按照省教育廳每年頒布的中小學教科書用書目錄,由市縣兩級基礎教育管理部門統籌決定征訂使用教科書;教科書一經使用,在一個周期之內未經省級基礎教育管理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更換版本,不得在用書目錄外編寫、組織學生統一購買教學用書。嚴禁任何部門、學校和教師組織學生統一征訂教輔資料;嚴禁教師向學生推薦或變相推薦教輔資料、利用教輔資料布置作業;嚴禁教師通過征訂教輔資料謀取利益。
11、嚴禁公辦學校舉辦復讀班。所有全日制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復讀學校、復讀班,不得招收往屆插班復讀生。不得將校內教學資源出租或出借給民辦機構辦班補課。
12、整頓、規范學科培訓與競賽。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教研機構、教育學會以及所屬專業委員會、學校等不得擅自舉辦或協辦以及組織學生參與包括“奧數”在內的所有學科培訓和競賽;嚴禁以任何形式將“奧數”等學科競賽或培訓成績與“小升初”掛鉤。公務員之家
13、清理規范民辦培訓機構。嚴格民辦培訓機構準入制度,重點審查民辦培訓機構的培訓場地、培訓內容、培訓師資及培訓收費等。民辦培訓機構只能在登記注冊地按照批準的項目辦班,未經批準,不得設分支機構和教學點,不得聘請沒有教師資格的人員任教,不得將培訓與全日制學校招生掛鉤,不得向全日制招生學校提供學生信息和考試成績,不得與公辦學校聯合組織學生成建制補課或上新課。
14、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嚴格按照收費文件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有收費項目必須公示,并出具正式票據;學校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則,不得搭車收費。
三、強化監督,建立規范辦學行為的責任追究制
15、建立規范辦學行為督查巡視制度。市教育局成立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督查巡視組,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全市中小學辦學行為進行明察暗訪,并將督查結果與學校督導評估掛鉤,與評優評先和年終績效考核等掛鉤。
16、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學校校長為第一責任人。
17、縣(市)區所屬公、民辦學校出現嚴重違規行為的,追究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任,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撥獎勵經費、通報批評、績效考核工作目標降等等處理。
18、公辦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對學校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個人年終考核降等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責任;對學校分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年終績效考核降等等處理;
(1)不均衡編班,變相辦重點班、實驗班;
(2)節假日組織學生成建制補課、上新課;
(3)小學入學與“入園”、“入托”掛鉤,初中招生舉行考試,高中招生在初中畢業會考以外另行組織考試;
(4)違反省市物價部門規定提高標準或自立名目收費;
(5)強迫學生參與或統一為學生代購保險;
(6)將校內教學資源出租或出借給民辦學校進行辦班補課;
19、民辦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限期整改、黃牌警告、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并向媒體公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辦等處理。
(1)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和教學點;
(2)未經批準,擅自增加或更改培訓項目;
(3)聘請沒有教師資格的人員任教;
(4)將培訓與全日制學校招生掛鉤,進行虛假宣傳,向招生學校提供學生信息和考試成績;
(5)與公辦學校聯合組織學生成建制補課或上新課;
(6)違規舉行招生考試。
20、教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發績效工資、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取消晉職晉級資格、緩聘、解聘直至追究其它行政責任。
(1)公辦學校教師替民辦學校進行招生、補課宣傳,替民辦學校代收學生費用;
(2)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培訓機構兼職兼課;
(3)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補課、搭餐或者校內托管;
(4)組織學生統一征訂教輔資料;
(5)對本校學生進行有償家教、家養或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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