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規范醫療救助管理意見

時間:2022-02-16 0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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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規范醫療救助管理意見

為進一步合理安排使用財政醫療救助資金,規范突發事件醫療救助行為,切實解決突發事件中救助傷病人的醫療保障問題,現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明確救助對象

突發事件醫療救助指國家政府機關實施公共權力、社會重大事故和社會突發重大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中急需醫療救治的突發病人和意外傷殘人員,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交通事故中肇事負責人逃逸后留下的無責任主體且無承擔醫療救治經濟能力的無主傷病人員。

二、明確救助責任

(一)對國家政府機關實施公共權力行為造成的需要醫療救治的突發傷病人員,由公權實施主體單位負責醫療救助責任。

(二)對重大安全事故、社會突發重大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中需要醫療救治的傷病人員,由縣人民政府應急辦公室負責牽頭落實醫療救助責任。

(三)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縣民政局落實醫療救助責任。

(四)對交通事故中肇事負責人逃逸后留下的無責任主體且無承擔醫療救治經濟能力的無主傷病人員,由縣公安局負責落實醫療救助責任。

三、救助資金籌集

(一)為應對國家政府機關實施公共權力、社會重大事故和社會突發重大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中發生應急醫療救治,縣財政每年予以一定額度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資金,專項用于社會重大事故、社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治。

(二)縣民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渝辦發〔〕144號)有關精神,籌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應急醫療救治資金。

(三)縣公安局對交通事故中肇事負責人逃逸后留下的無責任主體且無承擔醫療救治經濟能力的無主傷病人員,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60號)的相關規定處理應急救治費用。

四、嚴格救助要求

(一)縣衛生局要切實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應急傷病人員和無主傷病人員應按照相關責任主體指令立即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由相關救助責任主體主動及時結算。醫療機構應規范醫療行為,合理用藥,嚴禁重復檢查和開“大處方”。

(二)相關救助責任主體要加強籌集和管理好應急醫療救助資金,把握原則,嚴格程序,共同做好應急醫療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