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綜合執法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27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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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行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提高行執法水平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號)、《人民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的通知》(發)、《人民關于同意列為城市管理綜合行執法試點的批復》(字號)和《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全市范圍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執法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推進依法行,改革現行城市管理體制和行執法體制,遵循依法理順職責與事權、決策執行相對分開、權責一致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全面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處罰權工作,提高行執法效率和水平,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城市管理行執法體制和監督機制。
二、重點工作容
(一)全面整合城市行執法職能,理順城市管理體制
一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容為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愛國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處罰權和環境保護、工商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處罰權。
其它應劃轉的行監督和處罰職能,可逐步劃入。
二是成立城市管理行執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人民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法制辦公室、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局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指導全市綜合執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局。
三是組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在已成立的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局基礎上,掛牌設立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為市人民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工作部門,正處級建制。各旗區相應設立城市管理行執法局,為各旗區人民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工作部門,分別行使轄區城市管理行執法權。
四是完善以市為主的城市行執法管理模式。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由市人民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市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局)為市人民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工作部門。市、旗區兩級執法機構成立后,市級主要承擔指揮、協調、督查、業務培訓、研究擬定有關策、受理行復議和考核、任免城市核心區執法機構班子等職能,日常執法活動由旗區相關機構負責。其中,東勝區、阿康片區綜合執法機構業務工作受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局直接領導,其副科以上領導干部由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局征求有關旗區黨委意見后任免。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局對其它旗城市管理行執法局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其領導班子成員任免由相關旗黨委征得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局同意后任免。
(二)加強行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提升行執法效率
1.組建城市管理綜合行執法支隊,受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局領導,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準處級事業單位。為便于與旗區人民和市直相關部門協調執法工作,支隊長同時任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局副局長。綜合行執法支隊下設6個大隊:規劃監察執法大隊、公用事業監察執法大隊、市園林監察執法大隊、市容環保監察執法大隊、督查大隊和法制大隊。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市人民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處罰權,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城市管理行執法行為的綜合監督、協調,指導各旗區綜合執法業務,組織各旗區城市管理行執法隊伍集中查處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活動和專項活動。
支隊工作人員占市直行編制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一部分人員從市、旗區兩級原承擔相關管理職能的部門選拔錄用,另一部分按照《人民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進人秩序的辦法的通知》(辦發〔〕31號)精神面向社會公開考錄。為切實履行好各項行執法職能,各大隊工作人員中法律專業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不低于50%。
隨著城市管理行執法機構執法范圍和區域的擴大,人員編制數量可在原有人員基礎上進一步充實。
2.撤銷市規劃局規劃監察執法大隊,其現行使的職能、編制劃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執法支隊。綜合考慮現有在職工作人員的年齡、學歷、性別、專業等人員結構因素,經考試考察合格的可隨編調入,條件不適合的由市規劃局在系統安置。原機構執法車輛、裝備作為國有資產一并轉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執法支隊。
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局及綜合行執法支隊要于2012年2月底前掛牌成立,完成市規劃監察機構職能劃轉和移接交工作。2012年5月底前,全部執法人員到崗,全面開展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三)健全配套工作制度,促進工作機制長效化。市城市管理行執法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城市建設管理實際,認真分析研究城市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新變化,及時擬定有關管理辦法,報市人民審批后下發。加快完成城市管理綜合行執法實施辦法、城市管理綜合行執法處罰程序、執法責任考核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評議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執法機關執法監督制度和部管理制度,推動城市管理向法治化、規范化、高效化運行。
(四)完善多部門協調工作機制,推動綜合執法工作順利開展。行處罰權相對集中后,相關管理部門不得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執法機構集中行使的行處罰權。城市管理行執法機構與相關管理職能部門之間應加強工作銜接與協調,相互支持配合,確保全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五)積極推進執法信息共享系統建設。在城市管理行執法權劃定后,結合機關電子務建設,實現集中行使處罰權的行機關與有關部門間行管理信息的互通與共享,促進行執法手段的現代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推進試點工作。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執法工作,清理整頓城市管理行執法隊伍,是、市兩級黨委、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行管理體制改革、轉變職能的一項重要舉措。各旗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工作列入市對旗區年度實績考核目標體系中,由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局代表市委、市人民對各旗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年終考核,其賦分比例不得低于總成績的10%,并對城市管理先進旗區予以經濟獎勵。
(三)健全經費保障機制。按照“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制度要求,各級城市管理行執法機構的罰沒款全部繳入本級財。城市管理行執機構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預算管理,由本級財予以全額保障,確保城市管理行執法機構有效運轉。城市管理行執法職能整合后,根據新增加的職能、人員、執法信息共享系統的建設等情況,財部門應增加相應的經費核定。城市管理行執法人員執勤補助按照公安干警待遇執行,及時撥付。
(四)嚴格規范行執法程序。各旗區城市管理行執法部門應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已出臺的規范性文件,規范行執法程序。實行行執法主體、權限公開,執法方式、程序和結果公開,確保嚴格、公正執法。要做到統一綜合執法的范圍和權限,統一綜合執法隊伍的名稱、著裝和標志,統一行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建立和完善聽證制度、規范聽證程序和監督檢查、行處罰、行強制的告知制度,增強行執法透明度,保障相對人的程序參與權、知情權、申訴權和獲得救濟的權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行執法人員的思想治、職業道德和遵紀守法教育,定期組織執法業務知識培訓活動,不斷提高行執法人員的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五)加強城市管理行執法保障。為及時處理阻礙執法人員依法行的行為,保障城市管理行執法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執法人員人身權益,市公安局應在市城市管理行執法局派駐專門機構負責城市管理行執法工作中發生的治安案件。
(六)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各旗區、各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相對集中行處罰權制度的宣傳活動,提高各級機關和廣大市民對城市管理綜合行執法職能劃分的知曉度和支持度。各級宣傳部門要對接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各級媒體做好對相關知識的宣傳工作,為城市管理行執法工作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七)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保障工作順利開展。市人民法制辦公室要做好與相關行執法單位的協調工作,指導行處罰權和行審批權的確認和移交;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快城市管理行執法機構的機構、編制的申報、審批、劃轉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做好人員考錄和人事調動等方面的工作;財部門要撥付專項經費用于綜合執法隊伍的辦公設備、執法裝備的配備及執法人員的培訓;其它相關部門要立足本職,全力保障城市管理行執法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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