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實施意見
時間:2022-04-04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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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國發[]24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政發[]42號)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問題,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住房保障工作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問題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進步,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滿足城鎮居民基本的住房需求,是各級政府的主要職責,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縣市區政府要提高思想認識,把住房保障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議事日程,堅持一手抓好房地產業健康發展,一手抓好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確保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充分發揮公積金在住房領域的保障作用,多渠道多途徑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三)主要目標和任務。今年年底前,所有的縣市區全面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年底前,對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行應保盡保。在此基礎上,將廉租住房保障范圍逐步擴大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步伐,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改進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積極探索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方式的改革。逐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穩步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四)制定廉租住房實施辦法?,F階段,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主要靠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決。各縣市區要根據國家《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及省、市政府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因地制宜,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力爭年內全面啟動。
(五)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要堅持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財政預算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后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的不低于10%以上比例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各縣市區政府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列入當年的財政預算支出計劃,并根據當地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狀況及財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保障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城鎮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租金核減以及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監督,確保??顚S谩W》抗e金管理中心要對全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的提取情況實行監督,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賃補貼為主、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為輔。各縣市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不斷完善住房保障方式。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當年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其補貼面積標準按照保障面積標準和自有住房面積差額計算。要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房源,可采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除采取相對集中新建外,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實物配租的面積,原則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鼓勵房地產中介機構積極為廉租住房對象提供租房服務,其中介費用在廉租住房資金中支付。市城區近兩年內新建400套廉租住房,主要解決低保家庭中的無房戶住房問題,今年10月份啟動住房租賃補貼工作。
(七)規范廉租住房保障程序。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嚴格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年度復核制度。對公示無異議的家庭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進行年度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房產管理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產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規范管理,改進和完善經濟適用房制度
(八)制定建設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應按當年住宅建設總量的10%安排,確?!笆晃濉逼陂g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到41萬平方米,縣市達到27萬平方米。市房產局(房改辦)會同市發改委、建委、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等部門依據住房建設規劃制定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市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年度計劃優先安排用地;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土地供應計劃和項目開工計劃要分別于上年12月底和當年3月底前報市發改委、建委、國土資源局、房產局備案,并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九)確定建設方式。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采取以下四種方式實施:一是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二是鼓勵開發商在獲取土地轉讓權時按一定比例配建經濟適用住房;三是結合城市土地儲備和危舊房改造,通過拆遷安置點,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優先滿足低收入拆遷戶;四是住房困難家庭集中的工礦區和少數困難企業,在土地使用性質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縣市政府同意,可利用自有居住用地,組織住房困難職工集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市城區年計劃安排大中型企業定向集資建房30000平方米,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20000平方米,城區危改、土地儲備還遷安置點建設35000平方米。
(十)明確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根據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積情況合理確定。在一般情況下,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現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以下的,可申請購買一次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房改房且達到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或已參加集資建房的家庭,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十一)控制建設標準。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套型面積嚴格控制在中小戶型,以小戶型為主。小戶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十二)落實優惠政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物價部門核定并向社會公示,一般為同地段同類型商品房價格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
(十三)嚴格建設程序。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公開項目規劃條件、建設標準、售房價格、土地費用等信息,并通過公開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項目資本金、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建設任務。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十四)加強銷售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資格申請、公示、審核制度。由購房人如實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表并持有效證明材料向當地房產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查符合購房條件的,核準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市重點工程和舊城改造拆遷項目中的被拆遷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十五)規范上市交易。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房屋總價;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并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居民個人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滿5年后,可以轉讓出售,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房產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予以土地變更登記。轉讓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取消原有加注內容,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記載的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土地”。
(十六)嚴格集資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并利用自有居住用地組織實施。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縣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優惠政策、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搞集資合作建房。
(十七)加快危舊房改造步伐。改造危舊房是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的有效途徑。對集中成片的危舊房片區,各級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加快改造步伐。對不宜整體拆除,可局部整治的舊住宅小區要通過政府組織,市民參與,加強房屋維修養護,完善配套設施,整治周邊環境,不斷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四、擴大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保障作用
(十八)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各地要認真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調查,通過政策宣傳、上門催繳、部門協調、行政執法等手段,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做到應建盡建、應繳盡繳。要重點督促非公有制經濟、鄉鎮財政撥款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制定和完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及進城務工人員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努力將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展到全社會,使更多城鎮居民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其住房保障能力。各級財政要依法按規定將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公積金補貼足額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按時撥付,對以前所欠資金也要采取措施逐步補貼到位。要加大《公積金條例》的行政執法力度,做好住房公積金強制性繳存工作,促使那些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早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讓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作用得到實實在在的發揮。
(十九)提高住房貸款使用率。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研究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的政策措施,以幫助中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更好地解決住房問題。要針對購房人不同的住房需求、經濟承受能力和不同的家庭情況,推出多項貸款品種,提供多樣化的擔保方式、還款方式,暢通貸款還款渠道,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對于低收入家庭購買自住性住房,且在90平方米以下戶型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以適當降低其首付比例并延長貸款期限,并對其中按時還清個人住房貸款或信譽較好貸款尚未到期的低收入家庭,可研究進行一定比例的利息補貼,其貼息資金在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中列支。
(二十)制定公積金扶持政策。下崗失業職工,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低收入家庭,允許其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公積金余額。要在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前提下,針對低收入職工,研究制定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對于低收入家庭中因直系親屬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提取部分住房公積金。要組織對公積金貸款涉及的相關收費項目進行清理,取消貸款公證費等收費項目,并統一市城區和各縣市公積金個貸發放中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加強領導,扎實推進住房保障工作
(二十一)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把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縣市長負責制,每年要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市政府每年年初同各縣市政府簽訂責任書,年底組織專班進行考核。各地應于年年底前在房產管理部門內設立住房保障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二十二)要進一步做好城鎮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狀況調查,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種方式,建立完善紙質檔案與電子檔案相結合的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二十三)各相關部門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行為。加強對各地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未完成、廉租住房保障目標未達到、住房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的縣市區,市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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