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國企改革改制意見

時間:2022-04-04 0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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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國企改革改制意見

為了推進市直國有非工業企業改革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規范地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96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68號)和《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78號)等國資監管的精神,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市直國有非工業企業改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合理確定改革改制形式,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一)堅持“有進有退、進而有為、退而有序”的原則,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推進企業體制創新,實行以產權為核心的多種形式的改革。改革改制形式由市國企辦(市國資委)審核確認。

(二)對在國有經濟中起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作用的行業和企業,主要包括供水、地方鐵路、港口、軍工、城市基礎設施、糧食儲備、壟斷性資源開發利用等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行業、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行業、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中的骨干企業等,要加大改組、改造力度,進行規范化的公司制改造,明確國有資產監管和營運主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在實現產權多元化和職工國有身份轉換的同時繼續保持國有資本的控股地位。

(三)對缺乏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實行國有資本整體退出的民營化改制。

(四)對生產經營已經停止或已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依法破產暫時有困難的企業,實行全員解除勞動關系、轉換國有身份、按政策分類安置,企業所有制性質及法人資格一定時間內維持不變。

(五)對有條件的企業推進并購重組,積極引進國內外戰略投資者,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盤活資產存量。

(六)對經濟效益差、資不抵債的企業依法實行破產。

二、規范改革改制程序,健全批準報告制度

企業改革改制必須制訂方案,實行批準報告制度,具體操作要按照《市市直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操作規程》執行,其主要程序為:

(一)提出改革改制申請。改革改制申請由企業報經其國有產權直接持有單位(以下簡稱產權持有單位)審查(產權持有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對企業改革改制的申請)后,報經市國企辦(市國資委)核準;產權持有單位為市國資委的,可由市國資委直接提出改革改制要求。

(二)制訂改革改制方案。企業的改革改制方案由市國資委或由市國資委委托中介機構與企業或其產權持有單位協商后制訂。改革改制方案中至少應當包括如下內容:企業基本情況;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的情況;企業改革改制擬采取的形式及涉及的資產負債范圍;企業職工安置辦法;企業資產處置和債權債務處理方式;企業改革改制后的發展思路和措施。

(三)初審改革改制方案。企業或其產權持有單位上報的改革改制方案經市國資委初審和專家評審通過后,由市國企辦(市國資委)下達同意改革改制《預審通知書》。涉及勞動保障、土地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產權持有單位應將改革改制方案所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土地處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申請分別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或審批。

(四)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改革改制方案。產權持有單位應當將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的企業改革改制方案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企業改革改制。

(五)批復改革改制方案。產權持有單位將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的改革改制方案報經市國企辦(市國資委),由市國企辦(市國資委)按審批權限直接審批或由市國企辦(市國資委)提出審核意見后轉報市政府審批,批復文件下達后,企業改革改制方案正式生效。

(六)實施改革改制方案。改革改制方案批復后,由產權持有單位按照所批復的改革改制方案組織實施。

三、強化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一)改革改制企業必須對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工作由市國資委負責。

(二)改革改制企業必須由市國資委從中介機構備選庫選聘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三)改革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由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并按《市市直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及評估結果核準工作規程》進行核準。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應納入評估范圍。

(四)改革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入市國資委確定的市產權交易中心交易,并按照《市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程》的要求,公開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競價轉讓,不得指定受讓方,嚴禁暗箱操作。市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要進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專戶,優先用于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五)改革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嚴格遵守《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應當由市國資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進行,管理層不得參與;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不得從凈資產中抵扣(國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以各種名義壓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以引進戰略投資者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為主要形式;可以探索中小型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六)國有企業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工作由市國資委按《市市直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程》進行。企業核銷的不良資產要按照《市國有企業不良資產核銷及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1號)的規定,由市國資委委托有資質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統一接收、統一管理、集中處置。對企業的不良金融債務,市國資委要委托有資質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實行“集中打包處置、公司縮水回購、競價轉讓變現”,對集中處置的收益要進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專戶。

(七)對與原改革改制企業一次性計提的職工安置補償費及相關費用相對應的國有資產實行保全措施,除改革改制企業與職工簽訂兌現協議外,改革改制企業須用不低于職工安置補償及相關費用總額的土地、房產等流動性強、易變現的不動產向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抵押。今后,改革改制企業不得再采取在轉讓前將職工安置補償及相關費用從國有凈資產中抵扣、提留的方式。

(八)破產清算組成員由市法院從市國資委、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人員中指定,破產清算組原則上由市國資委牽頭組成,組長由市國資委與市法院協商確定。破產清算組接受市法院的領導和市國資委業務監管及指導。具體的運作模式采取清算組委托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實行托管清算;破產清算終結后,剩余的國有資產由市國資委授權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

(九)市國資委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改革改制企業的跟蹤管理,督促改革改制企業按承諾期限兌現職工的安置補償費、股票及集資;對改革改制企業帶入的金融債務和其它債務縮水而產生的收益要沖減改革改制時的負資產,對沖減負資產有余的收益要收繳;對改制時帶入到新設企業的土地資產要進行清理,對工業用地因改變土地性質而產生的級差收入要按規定上繳國庫。

四、妥善分流安置職工,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一)企業無論選擇何種改革改制形式與方法,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外,都必須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轉換國有職工身份。職工安置補償費計算的截止時間:改革改制方案已批復的,以批復的時間為計算截止時間;改革改制方案沒有批復的,以年12月31日為統一截止時間。

(二)市直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補償費標準和計算辦法維持原標準和辦法不變,繼續按市委、市人民政府發〔2000〕12號文件執行。

(三)對職工安置補償費采取總額計算、據實支付、及時銷賬的辦法進行。

1、職工安置補償費由企業根據有關政策計算,報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再報市國企辦(市國資委)批準后執行。

2、職工安置補償費,企業能自求平衡的由企業自求平衡,不能自求平衡的以主管部門在行業內自求平衡。

3、職工安置補償費不在企業凈資產中一次性扣除,而是根據企業支付安置補償費的實際情況逐年在其凈資產中扣減國有資產金額,直至職工安置完畢。

4、每年由企業將實際用于職工安置補償的資金劃入市國資委指定的勞動專用賬戶。職工安置補償費由主管部門或企業提出申請,市國資委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撥付,由主管部門和企業負責落實到職工。

5、改革改制企業在職工安置補償費未兌現付清之前,其全部資產的轉讓變現和擔保抵押,必須經市國資委同意并履行審批手續,否則,工商、土地、房產、金融、交警等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過戶和財產擔保抵押手續。改制企業、破產企業和其它改革形式的企業,專項用于安置職工的有資產,其變現所得資金,必須全部進入市國資委指定的勞動專用賬戶,專項用于安置職工,此類資產在發生產權變更時,須提交由市國企辦(市國資委)出具的勞動專戶證明,否則,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五、加強領導和監督,促進非工業企業改革改制健康有序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在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加快推進市直國有非工業企業的改革改制工作,確保改革改制任務按期完成。主管部門要由主要領導掛帥,成立領導小組和專班,切實組織實施好所屬企業的改革改制工作;市國企辦(市國資委)要加大督辦、指導的力度,推進企業改革改制依法、規范、有序進行。

(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市國資委要與監察和檢察機關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加大對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通過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調查制度,以及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等辦法,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非工業企業改革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保護職工合法權益。未與改制后新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產權持有單位必須及時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與改制后的新企業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的職工,可以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也可選擇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在新企業作價入股和留作新企業對該職工的相應債務,但職工應與新企業簽訂認股協議書或借款協議書。改制后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

(四)確保改革平穩推進。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穩定工作責任制。主管部門和改革改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維護本系統和本企業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部門和企業的領導班子,對本系統和本企業的穩定工作負全責。要大力實施黨員“安家工程”,落實好改革改制中企業干部職工的黨、團關系的接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服務,優化環境,形成合力,將不穩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中,促進企業改革改制順利進行。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已改革改制的企業或改革改制方案已批復的企業繼續按原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本意見由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