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供銷社改革發展意見

時間:2022-04-25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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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供銷社改革發展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為創新經營機制,拓展服務領域,更好地搞好為農服務,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全面推進供銷社改革發展意見》,現就進一步加快供銷社改革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改革發展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供銷系統認真貫徹上級決策部署,以農資、日用消費品、農產品和再生資源為重點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基本建成,基層組織體系基本健全,鄉村經營服務網點基本實現全覆蓋,培育出一批供銷社社有骨干企業,經營領域進一步拓寬,為農服務功能明顯增強。新形勢下,全市供銷系統要繼續牢固樹立為農服務宗旨,堅持為“三農”服務的方向,明確改革發展目標,加快發展方式的轉變,加快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加快健全組織新機制,努力使全市供銷社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

二、加快推進農村現代經營服務體系建設

(一)加快發展農村現代日用品流通體系建設。從縣域整合資源起步,逐步形成縣有配送中心、鄉有連鎖超市、村有綜合服務社或農家店的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絡。支持供銷社利用現有經營網點設施,培育發展日用消費品連鎖骨干企業,重點加強縣級日用消費品配送中心建設,鼓勵供銷社社有企業和基層社發揮“一網多用”優勢,依法從事家電、圖書、藥品、通訊器材等商品經營,積極參與家電下鄉、以舊換新等農村市場開拓工作,為農村營造便利實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在發展縣鄉村連鎖經營、將規范化服務向農民身邊延伸的同時,大力推進聯合與合作,并積極參與省聯合采購平臺。

(二)全面推進農產品經營服務體系建設。結合全市開展的以畜牧業和蔬菜業為重點的“品質農業示范區”創建活動,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依托,圍繞糧食、棉花、蔬菜、果品、畜牧等特色農產品,著力建設培育一批優質高效的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創新農產品流通方式,培育農產品品牌,加強農超對接,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和特色農產品基地與省內外大型連鎖超市等直接建立購銷關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進農民增收,切實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發揮聯合優勢,組建農產品經營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農產品信息、合作、交易平臺,積極為農民提供綜合性、系列化的經濟、技術和信息服務。

(三)發展優化新型農資經營服務體系建設。發揮農資商品儲備供應的市場主導作用,支持供銷社重組發展農資經營公司,與基層組織緊密結合建立農資市場新秩序。減少經營環節,實施由縣域配送中心對農戶的化肥直供;開展以測土配方施肥和病蟲害防治為重點的技術服務,將農資經營和生產服務緊密結合。

(四)整合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按照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支持供銷社抓緊恢復和啟動系統內再生資源經營業務。依托縣級供銷社,建立集散、分揀中心,建立布局合理、運作有序的再生資源經營網絡;支持有條件的供銷社企業依法開展廢舊家電、報廢汽車等回收拆解業務,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取得經營資質。支持有條件的廢舊物資利用加工企業參加供銷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建設。發揮供銷社基層組織網點的作用,搞好農村廢舊物資回收,促進村容村貌改善,凈化農村環境。(五)積極探索農村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供銷社依托生產經營合作,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開展信用合作。支持縣以上聯合社組建融資性擔保機構,搭建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服務的融資平臺。支持供銷社利用系統內安全統籌業務平臺,在其領辦的專業合作組織內部開展互助合作保險試點。鼓勵供銷社參與組建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資金互助社,創新農村融資服務。

三、著力加強組織體系建設

(一)加強基層供銷社建設。根據縣域經營發展特點和城鎮建設規劃要求,徹底轉變觀念和經營方式,合理調整建制,優化網點布局,通過多種形式改造建設一批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基層社或中心社。引進農村經紀強人進基層社,引導社員參與基層社經營管理活動,加強基層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聯合與合作,大力發展基層社與專業合作社一體化經營。

(二)做大做強社有企業。支持縣級供銷社加快發展日用品、農產品、農資、再生資源和信用擔保等公司;支持基層供銷社在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基礎上,發展公司企業特別是農產品加工經營企業。支持供銷社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化肥、農藥等重要物資的商業儲備,承擔棉花儲備、進出口等任務。農業、科技、金融、農業綜合開發等扶持農業產業化政策,向供銷社企業傾斜,支持供銷社企業做大做強。在網絡建設上推廣和借鑒臨邑做法。

(三)深化聯合社改革。加強聯合社機關建設,健全理事會特別是監事會機構設置。明確聯合社工作職能,將建設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的各項任務和職能委托或賦予供銷社。市、縣兩級聯合社按照職責分工,切實轉變職能,為基層社、直屬企業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服務。支持供銷社開展農村信息化網絡建設。支持供銷社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產品經紀人、農民技能培訓,市、縣財政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市供銷社加強對縣級供銷社改革的指導,協調解決縣(市、區)供銷社在改革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切實加強社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各級供銷社聯合社是本級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要切實履行對社有資產的監管運營和保值增值責任。進一步加強對棉花等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再生資源經營活動管理和本系統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歸口管理。

四、強化為農服務功能

(一)鼓勵供銷社積極領辦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市場為導向,圍繞當地主導產業、新興產業和特色產品,利用供銷社人才、網絡、設施等條件,采取多種方式積極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協會,開展信息、營銷、技術、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服務。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開拓市場,開辟合作社產品進超市、進社區、進批發市場的便捷通道,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對供銷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各級財政繼續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各級政府支持供銷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國家和省、市農業產業化、標準化示范、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等有關涉農科技項目。將供銷社系統信息化網絡建設項目,列入各級信息產業發展資金扶持范圍。重視發揮供銷社系統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職能。

(二)扎實推進以經營性服務項目為主體的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抓住當前全市推進農村社區化管理的機遇,堅持“政府引導、供銷社主辦、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探索有效的運營管理模式,支持供銷社在繼續搞好試點的同時,選擇財力和各方面條件較好的縣(市、區),全面推進農村社區服務中心發展。要支持供銷社推進公益性服務向農村延伸,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農村社區綜合服務平臺。

五、加大工作支持力度

(一)加大財政和金融扶持力度。市財政要進一步加大對供銷社改革發展政策資金扶持力度,支持供銷社加快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各縣(市、區)要設立供銷社改革發展專項扶持資金,優先支持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項目。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加大信貸支持,支持供銷社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創新。

(二)妥善解決供銷社使用土地問題。按照國土資源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于加快供銷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于加快供銷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加快供銷社土地登記頒證工作,對供銷社原有土地、房產的確權,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盡快給予確權辦證。對供銷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縣(市、區)政府依法批準可采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土地收益優先用于支付破產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改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對供銷社建設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的項目用地,應納入各級用地計劃,給予重點支持。

(三)加快處理供銷社歷史遺留問題。對2002年財政部等七部門共同核復的供銷社系統地方政策性財務掛賬,縣(市、區)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緊落實處理和支持供銷社多渠道消化經營性財務掛賬,加快處置供銷社拖欠的金融債務,特別是對停業、破產企業的呆壞賬要盡快處置;對供銷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專項貸款本息,確實無力償還的,可給予豁免或減免。嚴格落實相關政策,切實解決好供銷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問題,保證其組織機構的完整和隊伍的穩定。

(四)落實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政策。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縣級聯合社在核定人員的情況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已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聯合社所需經費要在2010年同級財政預算中給予保障;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聯合社機關,當地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在年內制定管理辦法,從2011年起解決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五)依法維護供銷社權益??h及縣以上供銷社聯合社理事會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侵占、平調其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進一步規范企業改制行為,切實防止社有資產流失。基層供銷社的資產處置、權益轉讓及重大投融資計劃等事項,須報經縣聯社審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資產由縣聯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因城市建設、道路拓寬等需要拆遷或占用供銷社經營網點和服務設施的,應按原有的規模和性質予以回遷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