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土地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5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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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實施規劃管理
市城鄉規劃部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盡快編制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各地塊的具體用途。有關縣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要對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及各類建設活動實行統一管理,禁止在集體土地上不按規定用途從事種植、養殖、取土、建設等行為;要加大執法和巡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用途的種植、養殖、取土、建設等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清理和拆除,并依法予以處罰。
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承包
有關縣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要結合正在開展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工作,集中力量和時間,組織農業、林業、國土資源部門及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的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樹木、苗木、建筑物、構筑物等的現狀、權屬、范圍、面積、數量等進行全面調查界定,建立專門檔案。在此基礎上,由縣區農業、林業部門牽頭,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逐一進行清理檢查,建立土地承包臺賬。要按照種植、林木、養殖等用途,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細化完善,進一步明確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并督促承包方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從事生產活動。屬于種植、養殖等用途的,農業部門要及時換發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屬于林業用途的,林業部門要督促承包方依法申請辦理林權證,并嚴格遵守相關種植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作為今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依據。
加強對集體土地承包管理,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集體土地上進行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和發展林果業、漁業、畜牧業的,需逐級上報有關縣區農業、林業部門同意,并報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備案。要建立集體土地承包情況定期檢查制度,對違反土地承包合同,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不遵守相關種植規范等行為,由縣區農業、林業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及時予以制止。不聽勸阻的,建議村集體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三、加強集體土地建設管理
有關縣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的權屬、性質、面積等進行全面調查,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建立健全集體土地建設管理制度,中心城集中規劃建設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未經市城鄉規劃等部門批準不得新建房屋;已納入近期城市建設規劃的集體土地上不得改建、擴建房屋;納入城中村改造或農村住房建設的,新房建設完成后必須拆除舊房并退還原宅基地;確需改造的危房,必須由具有相應房屋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鑒定報告;嚴禁在村莊規劃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房屋。
四、嚴格實施集體土地征收
要嚴格按照“兩公告一公示”程序,切實加強擬征收土地公告環節的工作。市、縣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后2日內,土地征收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財政部門、土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聯產承包戶或土地使用權人等組成專門工作組,開展征地勘測調查,核定征地紅線圖,進行征地測量放線,對擬征地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形成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當場復核。要加強征地勘測調查過程中的相關技術支持,采取錄像、照像等方式固定青苗和附著物情況。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積極支持配合征地調查,拒不配合的,調查結果由國土資源等部門與被征地所在鄉鎮(街道)和村有關人員簽字并進行公證;阻擾征地調查,拒不提供有效權屬證明,造成調查不實或漏項的,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承擔相應責任。從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收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突擊種植樹木、苗木、開挖魚塘及其他養殖,突擊搶建塑料大棚、螞蚱棚、溫室和看護房等設施,新上設施農業及其他生產經營項目,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五、依法實施征地補償
市、有關縣區和開發區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要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保證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執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嚴格依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并參照近期執行的中心城南展片區及重點市政道路用地內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沒有明確補償標準的,由市物價、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核定補償價格后予以補償。在征地過程中,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政府裁決。
六、切實保障和改善群眾生活
在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同時,有關縣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要嚴格落實征收補償有關規定,采取多種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屬于個人或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附著物、青苗以及房屋拆遷補償費,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個人或承包經營者。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向村民公開使用或分配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對嚴格依照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種植、養殖、建設的群眾,在征地補償時給予適當獎勵。要加快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群眾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符合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條件的,優先納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
堅持以城市建設帶動鄉村建設,市和縣區有關部門制定項目用地區域規劃時要充分考慮被征地村集體安置用地預留,積極支持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在鄉鎮(街道)統一組織下,被征地村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擔城市建設項目的建材運輸及項目建成后的綠化養護、衛生保潔等工作。在城市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時,要盡量滿足被征地村需要,讓失地群眾共享城市發展、設施完善、功能提升的成果。
七、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后,被征地村和農戶要在規定時限內清理附著物,并移交土地。經依法補償安置后,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市、縣政府責令限期移交,有關縣區和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無理阻礙土地征收、為詐取征地補償搶栽搶種亂搭亂建以及在征地補償程序結束后阻擾正常施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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