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房解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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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房解決意見

為切實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皖政〔2007〕106號),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擴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到“十一五”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將從現在住房困難的城市低保家庭逐步擴大到住房困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2007年底,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了應保盡保;2010年底前,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應保盡保;2011年底前,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應保盡保;2012年底前,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4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應保盡保。有條件的縣、區也可適當擴大范圍。

(二)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1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是發放租賃補貼,但“十一五”期間實物配租戶數占廉租住房保障戶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保障對象應享受的保障面積標準與其原有住房面積的差額進行補貼,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2010年城區廉租住房租金每平方米補貼2.5元,2011年每平方米補貼3元,2012年每平方米補貼3.5元。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也可以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的方式補貼。市場平均租金由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測定。三縣也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每年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市及三縣政府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中必須單列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也可采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應當選擇生活便利、設施齊全的區域。新建廉租住房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劃撥、出讓條件中必須載明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價回購。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五)2010年至2012年,各縣、區政府結合重點項目建設一批廉租房,實物配租達到30%以上。

(六)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各地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市、縣(區)財政必須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比例;四是積極爭取上級廉租住房保障補助。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二、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由市、縣民政部門每年公布1次,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每年公布1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程序審查合格后,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享受過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利用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商品房等其它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有關規定回購。

(二)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每年安排用于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面積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的20%。

(三)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的是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享有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可以取得完全產權。購房人未取得完全產權前,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用于本家庭居住,不得出租或空置。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四)2010年至2012年,各縣、區政府結合重點項目開工建設一批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單位在立項、選址和規劃時,應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地點、范圍和建設規模。

(五)加強對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應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后還有剩余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進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購買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三、逐步改善其它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一)加快對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市、縣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按照“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因地制宜進行改造。

(二)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整治舊住宅區要穩步實施,避免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整治環境和建筑節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市、縣人民政府要鼓勵用工單位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企業利用現有土地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可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優惠政策,產權歸投資者所有,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對外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符合農民工居住特點的住房,應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四、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所有財政預算單位、國有企業要一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以及有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中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更多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提高住房消費能力。

(二)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適當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寬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

(三)放寬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各地可適當放寬低收入家庭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允許低收入家庭職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減輕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支出。

五、完善經濟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一)落實經濟扶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二)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各地應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三)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健全工作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并向社會公布。2010年2月底前,市、縣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省建設廳備案。要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盡快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五)落實工作責任。市人民政府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民生工程范圍。建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協調處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等工作情況納入對各縣、區政府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與棚戶區改造投資計劃,積極推進項目前期工作。財政部門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及時落實保障資金,并會同稅務部門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各項稅費支持政策。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供應計劃,積極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工之前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并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租金的制定和管理。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并配合住房保障主管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建設部門在規劃審批時,要嚴格審核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比例和套型面積。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住房保障資金籌措與使用的審計監督。監察、價格、統計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切實抓好各項工作。各縣、區政府每年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

(六)加強督查指導。市房地產管理局要會同市監察局和市政府督辦室等有關部門,負責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向市政府報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2010年2月底前,要對各縣、區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皖政〔2007〕106號)和本實施意見情況,進行督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縣、區,要查明原因,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七)繼續抓好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認真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同時,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房地產市場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符合實際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