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企業檢測工作意見

時間:2022-09-27 11:25:03

導語:礦山企業檢測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礦山企業檢測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小型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我市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全面到位,現依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的相關規定以及2012年度我市國土資源目標任務要求,提出如下具體實施意見。

一、政策依據

開展礦山儲量動態檢測是掌握礦山地質條件和儲量變化情況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國土資源部于2006年4月以國土資發[2006]87號文印發了《關于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省國土資源廳相繼印發了《印發省關于全面開展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贛國土資字〔2009〕1號)。文件下發后我市積極貫徹落實并及時制定出臺了《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全面開展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并且每年均發文下達當年礦山礦產資源儲量檢測任務。2010年為保障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利用現狀調查工作順利開展,根據省廳會議精神,有關礦山暫停開展礦產資源儲量檢測工作。2012年9月,省廳下發了《關于做好2012年度礦山資源儲量動態檢測工作的通知》(贛國土資辦發〔2012〕189號),要求所有礦山2012年恢復開展資源儲量動態檢測工作,確定了年內和今后必須完成的具體任務要求,并將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工作與礦山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相掛鉤,市局及時將文件予以轉發。但我市該項工作目前仍存在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力、工作開展不平衡等問題,與省廳要求有較大差距。截止2012年2月底僅有永修縣聯營釩礦、德安縣吳山鄉五臺村德仙螢石礦2家礦山企業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通過省廳及市局評審備案,不需再做儲量檢測,其他礦山企業均未提交礦山資源儲量檢測報告或核實報告。

二、任務要求

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的主要任務和重點:一是要按照國土資源廳提出的全覆蓋要求,本市境內所有生產的市級以上發證礦山企業都必須納入儲量動態監管的范圍。二是要按照常態化管理的要求,將礦山儲量動態監管與礦山企業年檢、采礦權延續相結合,從今年起,凡末開展儲量檢測和提交礦山儲量年報或礦山儲量年報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通過年檢,采礦權到期的不再延續。三是充分運用礦山儲量動態檢測成果,探索實行按照礦山年度消耗的資源儲量及核定的實際回采率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建立補償費從量征收制度。

按照以上任務和重點,我市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工作按不同要求分層次完成今年任務:部省級頒證的大中型礦山(企業名單見附表)2012年度儲量動態檢測報告要求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受省廳委托其他市級以上頒證的小型礦山(礦山企業名單見附表)2012年度儲量動態檢測報告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審查。報告經省、市專家評審通過后分級進行備案。各縣(區)要建立和推進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于礦山實際消耗掛鉤的激勵機制,以實施動態監管核實的開采回采率作為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的依據。經檢測核實礦山企業若有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利用低品位礦的、或經批準開采“三下”礦的,可依法申請給予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通過以上步驟努力工作,使我市礦山企業儲量管理工作走上規范化路子。

三、成果要求

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工作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基礎工作,必須要由有資質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或地勘單位承擔完成,市局近期將召開全市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調度會議,各有關礦山企業必須在會期內自選一家資源儲量動態檢測機構,簽訂礦山資源儲量動態檢測協議(合同),按照礦山動態管理的要求,認真開展2012年度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工作,并務必于2012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對礦山集中分布的地區,縣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要引導、協調礦山企業聘請對礦區熟悉、地質資料占有率多的檢測機構進行聯測,以降低工作成本,確保檢測成果質量。

各儲量動態檢測機構要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檢測協議(合同)要求,按時保質完成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工作,幫助礦山企業建立健全儲量管理臺賬,編制完成礦山資源儲量動態檢測報告(年報)。動態檢測成果必須符合《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的通知》號及省廳《關于印發〈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檢測工作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成果,對檢測成果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若當年有的礦山企業對采礦權范圍內的資源儲量進行了核實并編制儲量核實報告,且報告評審基準日為2012年6月以后的,可以不再另行編制年度資源儲量動態檢測報告。但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對采空區范圍的調查核實,開采、損失、生產勘探增減的或其他原因變化的資源儲量的估算,采礦實際回采率的計算等內容,必須符合和達到礦山資源儲量動態檢測工作的規定要求。

四、工作部署

1、時間要求。大中型礦山動態檢測成果資料須于3月底前由承擔礦山儲量動態檢測的地測機構提交省廳評審,小型礦山動態檢測成果資料須于4月底前提交市局評審。

2、經費保障。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工作是采礦權人必須承擔完成的一項日常性工作,我市除城門山銅礦、武山銅礦、香爐山鎢礦建立了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并取得省廳頒發的地質測量資質外,其他礦山企業未設立自己內部的測量機構和配備專門的動態監管人員,因此今年的基礎性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統一完成,建立起基礎臺帳,為今后常態化監管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為此,這次儲量動態檢測費用必須統一由采礦權人承擔,不得以任何借口影響此項工作開展,根據省廳文件精神,對不按規定進行地質測量,不按時提交礦山資源儲量動態檢測成果的,一律不得通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

3、組織領導。各縣(市)國土資源(礦管)局一定要按照市局的統一部署,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強力推進,加強具體組織與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好組織與銜接工作,全力支持和配合檢測機構技術人員的工作,以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克服一切困難,齊心協力,保證圓滿完成這項工作任務。并在加強監管工作同時,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要宣傳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的目的、意義、要宣傳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的內容,使采礦權人明確礦山資源儲量動態檢測的法定義務,對于工作中取得的成效,要及時推廣好的經驗和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