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局調解指導意見

時間:2022-09-29 08:52:06

導語:人保局調解指導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人保局調解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決策部署,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人社部《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方針,構建本地縣委、縣政府為主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工會、工商聯等部門、單位和人民法院各司其職、多方參與、密切配合、共同調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的“大調解”工作體系,深入推進勞動人事關系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著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構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體系為基礎,以構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制度體系為核心,以構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協作體系為重點,以構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保障體系為支撐,著力構建全縣勞動人事爭議“大調解”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切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努力開創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新局面。

2.工作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堅持以和為要、平等協商、便捷高效;堅持立足自身、自主調解、就地就近解決爭議;堅持各負其責、多方參與、形成合力。

3.目標任務。到2012年底,在全縣構建起組織健全、制度完善、多方參與、齊抓共調的勞動人事爭議“大調解”工作體系,形成全方位、多領域、立體化的調解組織網絡,實現調解組織的全覆蓋。充分發揮調解作為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第一防線”的作用,健全勞動爭議調處中心的軟件、硬件設施。將調解貫穿于仲裁辦案全過程,對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調解。

二、縣人保局大調解工作組織體系

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上級部門的指導下,落實第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專人具體負責、職能科室協調配合的機制,成立以局長甘姝為組長,副組長由簡裕春、秦元明、魏敏、鄔德華、毛安龍、汪萬珍、汪隆珠擔任,各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勞動人事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特別是強化調處中心組織調解的功能。在新建立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處中心受理調解勞動爭議糾紛。將調解貫穿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全過程,加強案前、案中、裁決前的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加強調解中心場所建設,確定專兼職調解員,確保調解工作有人負責,確定調處中心的重要性。

三、構建勞動人事爭議“大調解”制度體系

1、健全勞動爭議調解法律法規配套制度。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組織規則要求,從我縣實際出發健全完善執行法律法規的相關配套制度,研究制定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規則和調解辦法,規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提高調解法規制度的層級,將調解工作逐步納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軌道。

2、健全完善調處中心制度。不斷完善調處中心組織工作規則和程序,創新調解制度和方式方法,制定可操作性強的調處中心工作辦法,制定調解員守則、調解員選聘管理、參加培訓等項制度。

3、建立調解與仲裁銜接制度。仲裁機構支持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對未經調解組織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仲裁院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向單位調解組織發出委托調解書,引導通過調解組織解決爭議。雙方在調解組織調解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經仲裁機構審核確認,可置換成仲裁調解書,提高調解效力。

4、健全協作聯動制度。與司法、工會、工商聯等部門、單位和人民法院建立相互聯系、協調配合的溝通協作、案件通報、定期聯系、聯動調處、信息報告、聯合培訓等制度,合力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開展。

四、構建勞動人事爭議“大調解”保障體系

1、加強對調解工作的領導。局屬各單位、局股室要站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人保部門工作的重要意義。要把調解工作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強化機構和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各有關股室要積極參與,緊密配合,形成調解工作合力。

2、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積極吸納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律師、退休老干部等參與調解工作,優化調解員隊伍結構。制定調解員培訓計劃,定期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培訓、調解方法和技巧等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努力建設一支公道正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調解能力的高素質調解員隊伍。

3、建立調解工作考評激勵機制。要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指標納入目標責任制管理,科學設置考評指標,定期進行考評。要建立健全能夠反映調解工作量和社會效果的量化考核體系和考評方法,把調解率、仲裁調解結案率作為考核我局調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指標,建立調解業績檔案,作為評價我局調解工作成效和干部業績的重要依據,與評先、晉級掛鉤。

4、樹立表彰調解工作先進典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對調解工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總結調解工作經驗,樹立先進典型,激勵推動調解工作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