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種場治安綜治意見

時間:2022-11-13 1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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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種場治安綜治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實維護全場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秩序平穩,場黨政班子會議研究決定,將2012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的工作意見制定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全國、全省、全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實現全場發展目標,深入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進一步完善治安防控體系,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創新工作模式,完善服務方式,實現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良性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良好治安環境。

二、工作考評方法

綜治辦年終對各分場綜治目標管理,進行抽查,年終組織若干個考評組對各分場進行考評,考評采取計分法,方法是聽(聽匯報)、看(看資料)、查(查成效)、儀(場分管政法領導、綜治成員評議)分場對照綜治目標及評分細則通項打分。以分數高低和平時掌握的情況決定獎懲。對分場進行考評時,同時對分場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履行綜合領導職責情況進行考核。

三、獎懲辦法

(一)獎勵

根據處終考評成績,結合平時綜治工作開展的情況,對綜合工作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給予表彰。

(二)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

(1)對場黨委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有關的工作精神貫徹執行不力,以致影響全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整體進展的。

(2)不按要求參加場黨委反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組織的督查,暗訪及專項整治、創建幫扶等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的。

(3)未按要求開展不穩定,同時排查調處,致使矛盾糾紛繳化的。

(4)群眾集體向場黨委反映情況,責任人未掌握情況及時接待或未能在當日妥善處理,有效解決的。

(5)對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交辦,轉辦場黨委的有關手續,未按要求辦結的。

(6)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認為其他需要,予以通報批評的。通報批評,由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延期整改。

(1)三個月內受到2次以上,(含2次下同)通報批評或因同一原因受到2次通報批評的。

(2)各分場未按要求設立社會綜合治理工作機構配足工作人員的。

(3)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或治安秩序混亂的地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或整治的。

(4)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認為其他需要予以限期整改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1)年度內受到2次黃牌警告的。

(2)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年度考評中沒有達標,且連續兩年排在末位的。

(3)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地區或本部門,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不嚴,導致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自然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嚴重的損失或影響惡劣的。

(5)因教育松懈,致使本單位人員違法犯罪現象嚴重的。

(6)對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意隱瞞或不如實報告的。“一票否決”由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意見,經場委會議及社會治安治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并報場黨委批準后執行,采取專題行文,大會點名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