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行政調解活動方案

時間:2022-10-18 1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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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行政調解活動方案

為深入推進“平安礦管”建設,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解決爭議、維護礦產資源領域穩定方面的獨特優勢,促進我縣礦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要求,全面推進我局行政調解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執法監察大隊,各分局,機關各股室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推進行政調解工作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舉措,作為化解礦產資源矛盾糾紛、創新社會管理的新方法,把推進行政調解工作擺在重要的位置。

二、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局成立行業糾紛行政調解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如下:

行政調解委員會下設行政調解中心于法規股,由法規股、執法監察大隊、開發股、資源股、地質環境股、監察室、四個基層分局等部門組成。邱敏明同志兼任行政調解中心主任。

行政調解中心下設6個行政調解辦公室,其各自職能如下:

1、法規股,負責受理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2、執法監察大隊、四個基層分局,負責礦產資源違法違規案件查處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3、開發股,負責礦產資源開采權屬爭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交易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4、資源股,負責礦產儲量、探礦權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5、地質環境股,負責地質災害方面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6、監察室,負責信訪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行政調解委員會負責全局行政調解的組織、指導、檢查和考核工作。

行政調解中心負責組織調解涉及多個業務部門綜合性行業矛盾糾紛的牽頭工作,收集整理有關調解工作資料。并負責研究制定行政調解規章制度,行政調解行為規范、文書的統一制作,牽頭組織調解人員培訓,收集整理調解資料,并負責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相關組織和部門的銜接工作等。

各行政調解辦公室具體負責本部門的行政糾紛調解工作,爭取將行政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并收集整理調解工作資料。

三、行政調解目標

通過行政調解,及時化解爭議糾紛,維護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穩定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預防行政責任過錯,遏制侵權糾紛,化解與礦產有關的群體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行政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調解原則。行政調解要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法律框架內開展調解工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得背離國家法律、政策,無原則地調和,片面追求調解率。

2、堅持自愿調解原則。在調解工作中,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

3、堅持公正公平原則。調解人員在調解中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說服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相互理解。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有關聯的,要主動回避,另擇調解人員,以保證調解的公平公正。

4、堅持積極主動原則。加強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對矛盾糾紛早發現、早調解,確保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

5、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哪項業務發生的行政爭議、糾紛,由該業務主管機構負責具體的調解工作。牽涉多個業務部門的,由行政調解中心牽頭組織調解工作。

五、調解范圍

(一)行政調解的范圍

1、礦產資源權屬爭議;

2、礦產資源開發引發的爭議;

3、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撤銷或變更的行政復議案件;

4、依法可以調解的其他爭議。

(二)不予受理范圍

1、當事人(被申請人)不愿接受調解的;

2、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3、已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的;

4、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5、申請人與申請調解事項無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的;

6、調解已無實質及程序上的法律意義的。

六、調解工作流程

礦產資源行政調解可以根據案情復雜和調解難易程度,按照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進行。案情簡單、當場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并交付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調解人員現場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在調解筆錄中記錄協議內容。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調解應當在10日內終結。案情復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申請。行政調解可書面申請,也可口頭申請。當事人口頭申請的,應當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事項、理由、時間和爭議糾紛對象等,并由申請人簽名確認。行政調解申請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征得當事人同意。

(2)受理。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屬于本機關行政管理職權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對已經簽訂行政調解協議,又重新申請調解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兩個以上部門收到同一行政調解申請的,由具有相關管理職能的部門受理;屬于兩個以上部門有權管轄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部門受理。對行政調解管轄權產生爭議的,由局行政調解中心指定管轄。

(3)調解。進行調解,應當提前將調解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當事人。根據需要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社會力量參加調解;重大、復雜、群眾關注度高的爭議糾紛,應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調解,保證調解的中立性和客觀性。

在行政調解過程中可以采取協商座談、現場調解、分別勸導、聽證等多種方式。行政調解人員應當依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調解過程中收集的證據以及本機關調查核實的事實,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平衡點,釋法明理,開展耐心、細致的勸導協調工作,促使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意見達成一致,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行政調解應當制作調解筆錄,全面客觀地記載調解的過程和內容,筆錄應當由爭議糾紛當事人、調解人員簽名確認。

(4)結案。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書加蓋調解機關印章或行政調解專用章;行政調解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經調解達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給付內容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司法確認或者申請公證機構公證。行政調解結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對6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的,制作終止行政調解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終止行政調解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或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仲裁或訴訟等渠道解決。

行政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爭議糾紛事實、爭議焦點;

3、當事人協議的內容和調解結果;

4、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5、調解人員、各方當事人簽名和行政調解機關蓋章;

6、其他事項。

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各執一份,行政調解機關留存一份。

(5)歸檔。進行行政調解應當制作調解文書,全面、客觀記載調解過程。行政調解結案后,局行政調解中心應當歸檔編號,妥善保管。

行政調解案卷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行政調解卷宗目錄;

2、申請書或口頭申請筆錄;

3、行政調解告知書;

4、有關調查資料或證據材料;

5、調解筆錄;

6、調解協議書或調解終結材料;

7、送達回執。

七、行政調解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執法監察大隊,各分局,機關各股室要認真履行行政調解各項職責。充分認識做好職能范圍內行政糾紛調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嚴肅性。加強對《人民調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立足崗位,站在服務群眾,穩定大局的高度做好行政調解工作。

2、落實責任,積極化解。執法監察大隊,各分局,機關各股室負責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積極組織調解工作,視行政糾紛調解為己任,把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零矛盾”上交。

3、嚴肅紀律,依法辦事。行政調解工作人員要嚴守《廉政準則》,在行政調解活動中,行政調解人員要嚴格遵守行為規范,即不得拒絕接受糾紛當事人的調解請求;不得以冷漠推諉的態度對待當事人;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侮辱、壓制、打擊報復當事人;不得吃請受禮、索賄受賄,同時要嚴格按照工作程序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若出現瀆職、失職行為,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