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核查指導方案

時間:2022-12-24 09: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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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保核查指導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精神為指導,按照壽政辦發〔2013〕75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關于全市農村低保核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明確和強化我街道的農村低保審核主體責任,貫徹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把握標準,通過全面核查,力求符合條件的一戶不漏,不符合條件的全部退出保障范圍,以切實規范我街道農村低保工作,更好地保障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權益。

二、時間安排及方法步驟

從6月8日至7月29日,利用52天時間,全面完成農村低保核查工作。共分三個階段,具體安排如下:

(一)第一步(6月8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區)自查階段。

1、6月8日至12日,街道成立領導小組、宣傳發動、調配人員并成立核查小組、組織培訓等。由各工作片牽頭包村干部負責組成若干調查組,每組不少于2人。

2、6月13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區)完成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張榜公示、材料上報。按以下步驟組織實施:

(1)各村(居)對低保對象家庭逐一入戶調查,切實查清低保對象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生活狀況,填寫《市農村低保入戶調查登記表》,并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對象分別簽字確認。

(2)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5日內,各村對低保對象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包村干部、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村(居)委會陳述低保家庭基本情況,介紹低保對象入戶調查情況;參會人員對被調查對象家庭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及是否享受低保進行評議并填票。包村干部根據現場評議情況,作出結論,所有參加評議人員簽字確認評議結果。民主評議要有詳細的評議記錄并存檔備查。對爭議較大的低保對象,必須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進行核實。

(3)包村干部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情況,對所有低保對象是否繼續享受低保待遇提出審核意見,并及時組織在村(居)委公開欄公示擬享受低保家庭的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等情況,公示期為7天。6月25日前,各村(社區)需將《公示榜》以圖片形式發送至民政辦郵箱并將附件1――附件6(以上電子表格各村可從上述郵箱中下載,密碼為)上報民政辦,其中附件1和附件2需經總支書記、包村干部審核把關并簽字。

3、7月1日至9日,整理上報材料。公示結束后,民政辦匯總附件1――附件7,加蓋街道辦事處公章,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市民政局(含電子版),并各留存一份紙質材料備案。附件1、附件2及《公示榜》以圖片形式錄入社會救助信息系統上報。

(二)第二步(7月10日至19日):參與鎮(街、區)互查階段。

街道抽出3個工作組參與市民政局組織的鎮(街、區)互查。

(三)第三步(7月20日至29日):迎接檢查驗收階段。

迎接市紀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工作組對街道農村低保核查工作的檢查驗收。采取聽取匯報、查看材料、入戶抽查等方式進行。

三、需把握的幾個問題

要嚴格審核標準,重點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對以下情形應重點予以核查清退。

1、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雖然低于我市農村低保標準,但實際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農村低保標準的;

2、經過民主評議和公示,群眾有異議或反映強烈的;

3、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不接受工作人員核查或提供虛假證明的;

4、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故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在校就讀的學生除外);

5、法定贍養、扶(撫)養義務人有贍養、扶(撫)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的;

6、因違法收養、賭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

7、在校生已畢業的;

8、重新就業的或有其他經濟來源的;

9、家庭成員去世,開支明顯減少或經濟狀況好轉的;

10、因人為單獨立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除外);

11、村(居)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數額較大、接近或超過農村低保標準的;

12、擁有并經常使用電腦、攝像機、車輛、數碼相機、金銀珠寶飾品等高檔非生活必需品的。自費購買、新建、裝修住房不滿2年的。

(二)合理核算和確定低保對象家庭經濟狀況。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3、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4、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三)合理核算和確定贍養費、扶(撫)養費。

根據省民政廳規定,贍養費、扶(撫)養費計算方法為: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標準為贍養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減去農村低保標準后剩余部分的30%,再除以被贍養人數(有多個贍養人的,贍養費合并計算);扶(撫)養費按扶(撫)養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20%計算,有多個被扶(撫)養人的,扶(撫)養費不超過其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40%。實際接受的贍養費、扶(撫)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接受的數額計算。贍養人與被贍養人同一戶籍或贍養、扶(撫)養人屬低保對象的,不計算其負擔的贍養、扶(撫)養費。

四、幾點要求

一是強化責任。農村低保工作,直接關系到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核查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嚴格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認真調查核查,確保核查工作實效。凡出現群眾舉報多、問題嚴重的,將視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是加強動態管理。今后,各村對已納入低保范圍的救助對象,要加強管理服務,定期跟蹤低保對象家庭變化情況,切實形成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