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法人治理改革方案
時間:2022-01-22 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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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實國家新《醫改方案》關于“建立和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的要求,建立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醫院的發展和服務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改革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新《醫改方案》關于“建立和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的精神,建立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醫院的發展和服務能力;堅持“為民辦院”的宗旨,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堅持“創造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的核心價值觀,積極踐行醫院的社會責任;堅持“創新、博愛、誠信、敬業”的醫院精神,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道德素養和業務技術水平;堅持科學管理,著力提升醫療服務的效率和效益;堅持民主治院,充分發揮黨、工、婦、團各級組織在醫院改革與發展中的作用。
(二)改革目標。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在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醫院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建立以董事會為主體的現代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充分發揮醫院的規模和資源優勢以及潛在的發展能力,將醫院建設成為擁有先進設備、領先技術、優質服務和群眾滿意、同行推崇、政府放心的現代化陜北名院。
二、醫院決策管理機構設置(董事會)
(一)董事會組成。醫院決策機構(即董事會)是區政府領導下的醫院管理機構,對區委、區政府負責,并定期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工作,接受區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董事會由醫院管理者代表、區衛生局、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胡星元基金會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外聘醫學專家和管理專家為董事會顧問。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協助董事長開展工作),董事7至9名。董事會組成人員由區委、區政府決定。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二)董事會職權。
1、依據國家醫療衛生政策和法律法規確定醫院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行使醫院重大事項的決策;
2、制定和批準醫院基本管理制度;
3、審議和批準院長工作報告,審查醫院財務預決算;
4、審議董事長提名的院長人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呈報批準后作出聘任。審議院長提名的副院長、總會計師人選,由董事會批準聘任,報有關部門備案;
5、根據董事長提名,審議批準董事會顧問人選、董事會各職能委員和董事會辦公室組成人員及其負責人;
6、審議批準并聘任院長提名的院長助理和中層管理人員人選;
7、確定醫院管理層的組織機構設置及其崗位人員的編制,審定人員招聘方案;
8、對醫院行政領導班子的工作行使監督權、績效評價權、工資報酬分配權。決定醫院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
(三)內設機構。
董事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為強化董事會的領導,提高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水平,董事會設立下列不脫產的委員會:
醫院發展委員會:為董事會制訂醫院的遠期發展目標和近期發展規劃提供決策依據;對醫院重大建設項目和貴重醫療設備投資進行分析論證;對資源的優化整合、提高效率和效益提出建議和措施。
財務審計委員會:對醫院財務運行狀況、財務制度執行情況和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檢查、監督和審計,根據檢查情況、審計結果,對醫院的經營和財務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書面報告董事會。
(四)董事長職權。
1、貫徹黨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監督落實醫院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2、提名院長人選;
3、經董事會集體討論,審批聘任院長提名的副院長、總會計師、院長助理及中層管理人員;
4、經董事會集體審議,對醫院重大事項行使審批權;擁有30-100萬元重大支出決定權;
5、監督檢查醫院對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6、審核批準醫院內部人員崗位設置方案;
7、檢查監督醫院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及時掌握醫院的經營管理情況,并向董事會反饋;
8、每年組織醫院財務審計委員會對醫院財務及投資項目進行兩次審計。
(五)董事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六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董事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醫院執行機構設置
(一)醫院領導班子組成。醫院設院長1名,總會計師1名,副院長5名。院長為醫院法人代表,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違反章程和嚴重失職、瀆職而導致醫院重大損失時,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并報區委、區政府同意予以解聘。
(二)院長職權。
1、主持醫院全面工作,對董事會負責,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醫院年度工作計劃和董事會審批確定的投資方案;
3、擬訂醫院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醫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提請聘任或解聘副院長、總會計師和院長助理;
6、向董事會提名,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聘任或解聘職能科室、醫技科室、臨床科室正主任和護士長;
7、在符合政策法規及董事會有關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擁有招收、聘用、辭退和獎懲職工的權利。
8、擁有30萬元以下的財務決定權。
四、醫院監督機構設置
(一)董事監督。由擔任董事會董事的區衛生行政部門及國資局代表承擔監督責任,依照法律、法規和董事會章程對醫院財務、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院長的行使職權的活動進行監督。
(二)財務與審計監督。醫院應根據財政部、衛生部頒布的《醫院會計制度》,按照企業化管理要求,結合本院的情況制訂財務與會計制度,由董事會審批后報區衛生局備案。醫院設立總會計師,協助院長管理醫院的財務會計工作。醫院應向董事會和區衛生局報送月度和年度財務會計報表。醫院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董事會財務審計委員會對醫院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醫院接受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三)職工代表大會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是醫院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醫院工會委員會。醫院工會主席負責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由醫院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工會法》有關程序選舉產生,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醫院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基本建設方案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
(三)協助醫院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
(四)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醫院文化建設和文娛體育活動;
(五)支持院長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履行職責,努力完成醫院的各項工作任務;
(六)評議、監督醫院各級行政領導干部,可以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勞動保障機制
(一)人事機制。醫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聘用制,醫院和職工雙方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醫院規章制度的職工,醫院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或予以辭退、開除,同時按有關程序上報批準。對被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的職工,醫院參照待業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依法提供待業保險金。醫院有權在國家規定的定編定員的基礎上,通過公開考評、擇優上崗,實行合理勞動組合,對富余人員可采取多種方式和渠道進行分流。富余人員也可自謀職業。醫院按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和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醫院按照實際需要,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根據其德、能、勤、績可高聘或低聘,其職務和待遇由醫院自主決定。醫院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調整內部機構,根據董事會確定的人員編制,決定醫院各部門的人員編制。
(二)分配機制。醫院嚴格執行國家醫療收費標準,按照按勞分配和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按照公開、公正、規范操作的原則,按照績效優先、兼顧公平、向關鍵崗位和優秀人才傾斜的原則,自行制定內部工資分配制度。醫院對本院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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