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指導意見
時間:2022-01-22 08: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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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做好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根據市農機中心、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榆市農機〔2013〕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充分尊重農民自主選擇的原則,突出農業生產關鍵季節和薄弱環節以及特殊主導產業機械化的發展,加快推進農機結構調整優化,提升農業裝備水平,推進現代農業建設。
二、投資規模及實施范圍
本次補貼資金規模為中央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600萬元,市級130萬元,區級500萬元。補貼實施范圍為全區24個鄉鎮(鎮辦事處)和農場。根據我區農業發展和農民購機的實際需求,補貼資金的安排向糧食作物種植、畜牧養殖、設施蔬菜、土地細碎化整合(流轉)大鄉鎮、農機化示范區、保護性耕作示范區,農機合作組織,農機示范戶重點傾斜。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農機具種類、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農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納入所在鄉鎮(鎮辦事處)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二)補貼農機具種類
補貼農機具為《省2013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額一覽表》中的機具,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37個小類84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1)。
(三)補貼標準
中省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對省內外企業一視同仁,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農機產品在全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非通用類產品每檔次農機產品補貼標準按不超過此檔產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確定。補貼對象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聯合收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5萬元。
市級財政配套資金補貼標準按補貼機具的類型分別為中省補貼標準的0—15%。當市級資金用完后,為了保持補貼前后一致性,用區級資金來彌補,標準不變。
根據全區農業及農業機械化發展需要,對重點推廣的和薄弱環節的機具,利用區級財政資金給予累加補貼。具體為:
1.輪式拖拉機區級按中省補貼的30%予以累加補貼。
2.耕整地機械中翻轉犁、旋耕機、微耕機,播種機械,洋芋收獲機械,畜牧養殖機械中鍘草機,區級按中省補貼的40%予以累加補貼。
3.日光溫室設施設備(卷簾機),區級按中省補貼的40%予以累加補貼;設施農業節水灌溉補貼試點,經驗收合格按標準棚計算,每棚補貼1000元。
4.玉米收獲機械,區級按中省補貼標準予以累加補貼。
5.其它機械設備按中省、市級補貼執行,區級不予補貼。
6.經認定的農機科技示范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機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及貧困戶購買補貼機具,必要時補貼標準可在原有補貼基礎上提高20—40%。
7.同一購機者年度內購置機具補貼最高限額80萬元。
四、操作程序
(一)購機申請
補貼對象按規定時間,持二代身份證和惠農補貼“一卡通”存折原件和復印件(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需持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銀行賬戶及法人二代身份證和復印件)到轄區鄉鎮(鎮辦事處)農機購置補貼辦理窗口領取《省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告知書》(以下簡稱指標確認告知書。一式3份,區農機中心1份;購機者2份,其中1份在購機時交供貨企業,1份由補貼對象留存。見附件2)。嚴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先來后到的順序辦理。區農機中心同時發放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明白紙(見附件3)。
購機申請時,補貼對象、二代身份證、“一卡通”存折戶名必須一致。如不一致可到區財政部門確定的金融機構及時辦理“一卡通”存折,并到區財政部門將新增賬戶信息錄入“一卡通”兌付系統(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需持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銀行賬戶到區財政部門辦理新增賬戶信息錄入)。
(二)全價購機
補貼對象在20天內持指標確認告知書,自由選擇全省公布的農機購置補貼經銷企業自主議價、全價購機。經銷企業必須向補貼對象出具全額稅務通用機打發票(發票上注明補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補貼對象姓名)和《省農機購置補貼銷售確認表》(以下簡稱銷售確認表。銷售確認表一式2份,補貼對象1份,經銷企業留存1份;經銷企業加蓋公章、簽字,補貼對象手印、簽字。見附件4)。
(三)申請補貼
補貼對象應在每月1—5日(節假日順延,下同),持銷售確認表、發票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到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申請補貼;購買需牌證管理機具的,需增持區農機監理站辦理的牌證手續辦理補貼申請。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核對無誤后,直接在發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樣(蓋章或簽字確認),并將發票原件和身份證及時退還購機者。不符合條件的或資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當場做出說明。
(四)核實公示
1.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受理補貼申請后,每月11日前,與駐村干部、村委會負責人,按照全省農機購置補貼額一覽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參數,實地對補貼機具進行逐臺核實,并在《省農機購置補貼驗貨表》(以下簡稱補貼驗貨表,見附件5)上簽署核實意見。核實結束后,將《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公示表》(見附件6)到村公示7天以上。公示無異議生成《省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以下簡稱補貼發放明細表,見附件7)送鄉鎮(鎮辦事處)農財所。
2.鄉鎮(鎮辦事處)財政所于每月22日前,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核查,在補貼發放明細表上加注意見后送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于每月23日前,將補貼發放明細表和補貼驗貨表報區農機中心。
(五)資金兌付
區農機中心接到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報送的補貼發放明細表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抽查核實,核實無誤后,每月28日前向區財政局提交結算申請及補貼發放明細表。同時,向購置補貼系統內提交相應批次的加密數據包。
區財政局根據區農機中心提供的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及補貼發放明細表,核對省級“一卡通”兌付系統內下發的數據,確認無誤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當期補貼發放明細表和有關電子數據傳送給金融機構,并將資金撥付到區財政局在金融機構指定的“惠農補貼資金發放專戶”。
金融機構收到當期補貼資金以及區財政局支付憑證后,憑補貼發放明細表及“一卡通”兌付系統傳遞的補貼數據,在24個小時內將資金打入農戶“一折(卡)通”存折,并在補貼發放明細表上加蓋業務印章,返回財政部門記賬、存檔。
(六)退貨規定
符合農機產品“三包”之退貨規定購機戶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補貼產品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并加蓋公章,并及時告知區農機中心;鄉鎮(鎮辦事處)財政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未發,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購機者先將所領補貼款全額匯入財政“惠農補貼資金發放專戶”,鄉鎮(鎮辦事處)財政所和區財政局先后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補貼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并須及時報送區農機中心。
五、工作職責
(一)鄉鎮(鎮辦事處)職責
在區農機、財政部門的組織指導下,組織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財政所共同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工作,具體職責分別為:
1.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
按照市區制定的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對確定的補貼對象做好政策宣傳,按照補貼額一覽表中基本配置和參數,對照具體補貼機具的規格型號,逐臺核實,公示購機信息,初審結算意見,做好購機信息檔案管理。
2.鄉鎮(鎮辦事處)財政所
對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提供的補貼對象初審結算意見表進行審核,核查購置機具的真實性。
(二)部門職責
1.區農機中心
(1)會同區財政部門制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需求計劃和使用實施方案。
(2)負責本系統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工作。
(3)做好補貼政策宣傳和實施工作。
(4)審核購機者資格,向農戶直接發放指標確認告知書,并登記備案。
(5)做好信息管理系統數據錄入、維護和檔案管理工作。
(6)定期公布購機信息、補貼資金的使用進度,及時報送政策實施情況。
(7)審核并向區財政部門報送補貼發放明細表。
(8)對經銷企業、補貼對象和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實施監督管理。
(9)協調指導各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
(10)調查處理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2.區財政局
(1)指導各鄉鎮(鎮辦事處)財政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
(2)協同區農機部門制定補貼資金需求計劃和資金使用實施方案。
(3)負責本系統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工作。
(4)對補貼對象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5)負責將新增賬戶信息錄入“一卡通”兌付系統。
(6)按照規定的時間撥付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督促金融機構及時、足額將資金打入農戶“一折(卡)通”存折。
(三)購機者
1.購置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區農機監理站辦理牌證手續。
2.主動配合區農機、財政等部門的核查。
3.兩年內不得轉讓所購機具。特殊情況需要轉賣或轉讓的,須經鄉鎮(鎮辦事處)農機站初審,區農機中心審批同意。
(四)經銷企業
1.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操作程序。
2.明示配置,公開價格,及時供貨,據實出具正式發票。
3.信守承諾,做好產品售后服務,按照規定辦理退貨手續。
4.建立供貨資料檔案,主動接受農機、財政部門的檢查。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今年是實行“限定品種、全價購機、指標控制、區級結算、一卡到戶”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的第一年,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區政府成立由副區長雷亞雄為組長,區財政局局長周鳳斌、區農機中心主任武振平為副組長,區監察、農業、林業、科技、畜牧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事宜,并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各成員部門要明確職責,密切配合,確保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順利實施。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對省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管理,區財政、農機部門要正確使用購置補貼系統,實現信息共享;要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確保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在農機監理部門進行申請登記。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及時主動通過各類媒體,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要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經銷企業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及時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等信息。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反腐倡廉貫穿于補貼政策落實的全過程,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要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紀律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要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執行經銷企業備案登記制度,按照中、省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重拳打擊違法違規操作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辦事場所積極推進政務公開,做到補貼制度、補貼程序、補貼機具、辦事人員和監督渠道五公開,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要掛牌上崗,做好服務工作;要積極與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協調,對全價購機困難者發放小額貸款服務;要在認真核查購機情況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將補貼資金打卡兌付,讓農民盡早獲得補貼實惠;要嚴把質量關,依法加強對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經營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要開通服務(監督)電話,做好購機手續、程序等相關信息的咨詢解答和售后服務工作,努力做到政策落實農民和企業雙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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