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創新型企業用房建設方針

時間:2022-05-25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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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創新型企業用房建設方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市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的復函》、《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見》,為全面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實現創新空間資源的優化配置,進一步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建設目標。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府對創新型產業的空間支持力度。通過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營造創新環境,拓展創新空間,力爭在年底建成500—600萬平方米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基本解決當前創新型企業面臨的空間資源約束問題,形成支持創新型產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市區聯動、企業參與的原則;堅持產業發展與城市空間布局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土地新增供給與舊區改造利用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產業用房出租與出售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產業生態、人文生態、環境生態相結合的原則。

(三)本方案所稱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根據創新型企業的發展需求,按照上述目標和原則,在我市工業用地內專項建設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產、研發、運營及其它配套設施的政策性產業用房。根據企業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需求,將其分為研發運營型、生產型兩種類型。

二、建設方式加大對現有空間資源的整合利用,充分發揮政府、企業在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中的能動作用,積極拓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來源,形成多渠道投資建設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局面。建設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

政府根據創新型產業發展需要,一是在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產業用地,專門用于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二是政府收回收購一批閑置用地及舊廠房,用于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三是政府整體租用盤活一批工業廠房,按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標準進行改造后,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體系。

(二)企業參與建設創新型產業用房。

一是給予一定政策扶持,積極引導企業在自有產權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創新型產業用房;二是對于符合條件的舊工業區升級改造項目,在改造后增加的建筑面積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創新型產業用房。企業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建成后參照政策性住房的相關規定統一移交給政府出租或出售。

三、建設計劃

按照《國家創新型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為加快推進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盡快形成示范、帶動效應,緩解創新型企業當前的實際困難,做出如下近期安排:

(一)積極推進500—600萬平方米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任務,建立結構合理的創新型產業用房供應體系。其中,通過新建方式提供250—300萬平方米,通過收回收購、更新改造(包括拆除重建、綜合整治)方式提供250—300萬平方米。進度安排為:2008年完成10%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任務,2009年完成40%,年完成50%,基本滿足創新型企業在生產、研發、運營及配套用房方面的需求。

(二)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充分考慮產業基礎、資源條件、生態環境、產業鏈銜接、周邊配套條件等因素,對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進行科學布局,形成分工合理、與我市創新型產業發展相適應的空間布局。

(三)新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綜合考慮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等因素,重點布局在市高新區、光明高新區、觀瀾高新區、西鄉桃花源科技創新園、大工業區及寶龍工業區等片區。

(四)利用舊工業區升級改造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綜合考慮區位條件、產權狀況、改造條件等因素,重點布局在福田區的彩電工業區、燃機電廠、金地工業區和天安數碼城,南山區的永新工業區、馬家龍工業區和僑城北工業區,羅湖區的蓮塘工業區,鹽田區的太平洋工業區,寶安區的福永第一工業區以及龍崗區的黃閣坑工業區、雅寶工業城等片區。

(五)在新增用地上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按工業用地供應。經市政府批準通過舊工業區升級改造提供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項目,限定自用的部分,地價的計收標準按《關于工業區升級改造的若干意見》(深府〔2007〕75號)的規定執行;依照我市相關規定可以轉讓的,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標準扣減原已繳納的地價計收應繳納的地價。

(六)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產業主管部門組織創新型產業用房項目用地預申報,經市政府審定后,明確項目年度計劃安排。

(七)市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方案的整體推進工作。市規劃、國土房產、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管理和配套服務工作。各區政府、光明新區根據全市統一規劃,負責轄區內本級財政投資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及創新型產業用房更新改造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完善創新型產業用房周邊的配套設施,并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供應與管理

(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供應與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計劃、統一管理辦法、統一信息平臺的要求實施。

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供應方式分為出租和出售兩種。

(二)創新型產業用房通過公開方式銷售,原則上限定自用。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須經市產業主管部門審核符合產業準入條件。

政府應當在出售創新型產業用房時通過書面合同明確約定,企業確需轉讓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政府以成本價回購或者經市政府批準后轉讓;經市政府批準轉讓的,原產權人應當按市場評估地價補差后取得完全產權,在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以公開方式轉讓;次受讓方也須經市產業主管部門審核符合產業準入條件。用于出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政府以公開方式限價銷售。

(三)創新型產業用房出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一定自主知識產權,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要求,處于高速成長期內的中小創新型企業。出售的對象主要是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的要求,企業已經達到一定規模,具有強烈產權需求的創新型企業。

(四)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出租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產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五)市產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國土房產部門,建立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信息化管理平臺。廣泛收集企業需求信息和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房源信息,及時更新,定期向社會公布,實現信息透明和資源共享。

(六)市科技信息局牽頭召開聯席會議,會同市發展改革局、貿工局、高新辦等產業主管部門審議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標準和管理辦法。各責任主體按照入駐標準和管理辦法分別對申請租用或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進行準入資格審查。市國土房產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

(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入駐標準、出租和出售條件、審核程序、調劑管理、退出機制、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等具體規定由市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房產部門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領導任組長,市科技信息、貿工、高新辦、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建設等部門和各區政府、光明新區和大工業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組成的市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審定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項目計劃;審議入駐標準和管理辦法;協調、解決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各部門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信息局。

(二)多渠道籌措資金建設創新型產業用房。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年度政府投資計劃中安排一批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項目;市、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在年度國有土地出讓金收支計劃中安排資金,專門用于舊工業區的收購、租用和改造;積極利用銀行提供的低息貸款,加快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

(三)列入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計劃的項目,優先納入我市年度投資計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加強資金和用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