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工作實施方案
時間:2022-11-27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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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模化、集約化、科學化水平,切實加強礦山環境和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高礦產資源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現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2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實施意見》(閩政文〔200*〕49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99號)和省國土資源廳、發改委、經貿委、公安廳、監察廳、財政廳、工商局、環保局、安監局聯合下發的《福建省非煤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閩國土資綜〔200*〕2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南平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礦業開發的經濟效益、資源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統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收購、參股、兼并、聯合等方式,對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的資產、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進行重組,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骨干,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資源開發新格局,提升礦產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水平,緩解資源環境壓力、增強礦山安全保障能力、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礦山開發合理布局,為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資源保證,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是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依據礦產資源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規劃,結合礦區的資源條件,按照生產規模、服務年限與資源儲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學編制資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優化資源配置。
二是集約開發、規模辦礦。一個礦床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采礦權主體,堅決杜絕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減少小礦數量,提升辦礦規模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鼓勵大中型礦山企業通過聯營、兼并、參股、控股、收購等形式整合小礦;對于生產小礦相對集中的礦區,通過聯合聯并等方式進行整合,淘汰生產規模低于省定標準的小礦。
三是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重點整合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小礦密集區、對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重要礦種和優勢礦產;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礦種和礦山企業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地做好礦產資源整合工作。
四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資源儲量為基礎,以礦業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進資源整合工作。
五是統籌兼顧、公開公正。資源整合要與礦產資源規劃、國家的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銜接,堅持公開公正,處理好國家、地方和礦業權人三者的利益,處理好當前和長遠的利益關系,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三、整合的目標任務
(一)礦山開發集中度得到提高。一個礦區原則上只設置一個采礦權,由一個采礦主體開采,使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等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對確因地質條件限制、開采技術限制和歷史形成的開采條件限制不適宜設置一個采礦權的,經過規劃論證后,可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采礦權。促進資源向開采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安全生產裝備條件好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優勢企業集聚,提高產業集中度。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通過資源整合,鉛、鋅、硫鐵礦、透輝石、建筑石料、飾面石材、石灰石、螢石、高嶺土、石英等我市優勢非煤礦產,礦山生產規模普遍達到省定標準。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共生、伴生礦產得到綜合利用,廢石、尾礦、邊角礦等得到二次開發或妥善保存,開采回采率和資源利用率得到提高。
(三)生產小礦數量明顯下降。采取資源整合、礦產安全生產檢查、環境保護達標、限采區礦產清理、地質災害防治等措施,減少生產小礦數量,使大、中、小型礦山保持合理的比例,至2008年末,全市礦業權數量比整合前減少20℅,全市采礦權人數量控制在390個以內。
(四)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明顯下降。通過整合,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得到提升,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得到落實,因礦山開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得以消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不斷下降。
(五)礦區環境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下降。進一步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能力得到加強,礦山廢棄物集中堆放,污染物集中治理并達標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得到有效預防與控制。
四、整合的主要礦種、重點地區、對象和要求
我市已發現的礦種有70種,其中金屬礦產35種、非金屬礦產30種、能源礦產2種,其他礦產3種。其中已探明達小型礦床以上的礦產地108處33礦種,它們是鐵、銅、鉛、鋅、鎢、鉬、金、銀、鉑、鈀、鈮、鉭;耐火粘土、白云巖、石英、石灰石、螢石、水晶、云母、磷、硫鐵礦、透輝礦、蛇紋巖、石墨、水泥用粘土、水泥硅質原料、高嶺土、飾面花崗巖、磚瓦用粘土、大理巖、輝綠巖、鈾、煤等。具有中型礦床規模的礦產地32處10礦種,它們是鉛、鋅、鉬、石灰巖、水泥硅質原料、螢石、磷、硫鐵礦、蛇紋巖、石墨、飾面花崗巖等。具有大型礦床規模的礦產地6處6礦種,即鉭、石灰巖、高嶺土、熔煉水晶、壓電水晶、飾面花崗巖。2006年我市礦山總數為476家,其中鉛鋅礦山24家、鐵礦礦山5家、硫鐵礦礦山3家、白云巖礦山3家、石英礦礦山22家、水泥用大理巖4家、螢石礦山40家、透輝石礦山14家、飾面用花崗巖42家、建筑用花崗巖101家、石灰石礦山14家、硅灰石礦山1家、磚瓦用粘土礦山99家,此外還有其它礦山104家。從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來看,存在著一礦多開、大礦小開以及達不到最小開采規模、安全隱患大等問題。
(一)整合的主要礦種、重點地區
根據我市礦山布局和礦產的重要程度及市場需求形勢,確定鉛、鋅、鐵、透輝石、飾面用花崗巖、建筑用花崗巖、石灰石、石英、白云巖等為整合的主要礦種,其他對當地經濟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礦種的整合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建陽、建甌、延平、順昌、政和、浦城等地為整合的重點地區。
(二)整合的對象
1、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
2、同一礦床礦業權相互交錯的礦山。
3、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礦區;小礦密集區;位于地質環境脆弱區范圍內的礦區。
4、開采方法和技術設備落后,資源利用與管理水平低,生產規模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差的礦山。
(三)整合的要求
1、礦業權明晰,只有一個企業主體和完整生產系統。
2、礦區范圍明確,礦權設置合理,開發利用方案符合規范要求。礦山企業占用礦產資源儲量、設計生產規模、礦山服務年限匹配合理,“三率”指標落實,符合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總體要求。
3、整合后生產規模達到省定已建礦山最小開采規模的要求。
4、整合后環保對策措施、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有關要求。
五、工作安排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工作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整合工作按照調查摸底、編制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檢查驗收四個階段分步進行。時間安排:1、各縣(市、區)在規定時間內將實施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市國土資源局于200*年6月底前集中各縣(市、區)的實施方案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資源整合方案編制內容含:(1)轄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現狀;(2)資源整合的對象(含礦山資源情況、分布情況和開發利用情況);(3)整合的方法和步驟;(4)整合的目標和礦權設置布局;(5)整合方案實施的措施。2、200*年9月底前,各有關縣(市、區)要完成1個以上重要礦種和1個以上重點礦區的整合工作,并向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提交書面報告;3、200*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資源整合工作,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內資源整合工作進行自查,并向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提交自查報告;4、市政府于200*年9月組織檢查驗收。
列入資源整合的礦山必須先關閉后整改,達不到省定最小開采規模的開采礦山,在200*年底前必須關閉。列入資源整合的礦山企業,擬設立新的企業法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進行預先核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法定權限為整合后的企業劃定礦區范圍,組織審查開發利用方案,換發采礦許可證。整合后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儲量核實和評審、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提請采礦權價款評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礦區開采設計及設計審查,同時按照礦山基本建設程序,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改造),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取得相關證照后組織生產。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市礦產資源整合工作由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加強指導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整合工作出現的重大問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整合工作負總責,根據市領導小組確定的礦產資源整合目標任務,負責制定本地區礦產資源整合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各地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工作責任,分解工作任務,確保如期完成礦產資源整合的工作任務。
(二)明確工作分工。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保證資源整合工作順利進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整合區域內的資源狀況、開發現狀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對整合后的礦山依法劃定礦區范圍,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依法取締無證礦山。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核準和注冊登記手續。環保部門負責對整合后礦山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安監部門負責對整合后的礦山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時依法處置關閉礦山的爆炸物品。電力部門負責切斷關閉礦山的生產用電、拆除供電設施,并負責做好整合后保留礦山的供電工作。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資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依法規范操作。整合期間,整合區域內暫停新設置探礦權、采礦權,整合后采礦權審批工作嚴格按法定權限進行。整合前未進行有償處置的礦山,整合時要重新進行儲量核實,補交采礦權價款;已經繳納采礦權價款的部分,不再重復繳納。被列為整合對象但不愿參加整合的礦山,其有關證照到期后,相關部門不再為其辦理證照延續、變更手續,由當地政府納入整合范圍。已列入關閉名單的礦山企業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關閉的礦山企業,原則上不參于整合。對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務的縣(市、區),暫停探礦權、采礦權及相關證照的審批。
(四)完善激勵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職權范圍內制訂優惠政策,注重運用經濟手段以及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推進資源整合工作。對整合后新增的邊角礦、保安礦柱等資源按協議出讓方式配置給整合后的開發主體。對整合后重新設置的采礦權,在辦理有關證照時,國土資源、工商、環保、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要簡化程序,優先審批。礦山重組后,保持原稅費收益分配比例不變,維護地方經濟穩定發展。
(五)加強輿論宣傳。資源整合是從源頭有效治理整頓礦業秩序的基礎性工作,是調整礦業結構、促進礦業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有效途徑,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縣(市、區)要積極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座談會等多種形式,深入宣傳資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相關政策,在全社會樹立良好的工作氛圍。
(六)加強監督檢查。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動態巡查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嚴密監控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動向,及時發現和解決開發中的有關問題,推動資源整合工作扎實開展。二是要建立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各類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做到發現一起及時查處一起,著力維護重點礦區,重點礦種的開發秩序。對違法違規行為有可能反彈的地區,要實施重點監控,并嚴防整合礦山弄虛作假。三是要嚴查以權謀私、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對阻撓資源整合工作的人員,要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