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時間:2022-08-05 04:30:00
導語:關于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根據國家(國辦發[2007]37號)和?。ㄌK政辦發[2007]125號)對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要求,結合港閘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全面掌握港閘區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產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提供依據。建立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污染源信息數據庫,為污染源的科學管理奠定基礎,為環境管理能力的提高創造條件。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為200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7年度。
三、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港閘區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一)工業源
工業源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
(二)農業源
農業源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對象為分散農戶、專業戶、養殖場。
(三)生活源
生活源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城鎮居民生活污染和機動車排氣污染。
(四)城鎮污水處理廠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四、普查內容
(一)工業源包括: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2.原輔材料消耗情況、能源結構和消耗量等;3.生產產品情況;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7.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情況。
(二)農業源包括:1.種植業中作物主產區的肥料、農藥、農膜和秸稈等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情況;2.畜禽養殖業中規模養殖場點的糞便、污水的產生和排放情況;3.水產養殖業中規模養殖場點的餌料、魚藥、肥料等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情況。
(三)生活源包括:1.普查范圍內的第三產業單位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2.以城市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和以區為單位的農機排氣污染情況等;3.以建制鎮街為單位的城市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五、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
(一)廢水
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二)廢氣
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三)工業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四)污染處理設施
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五)核與輻射
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農業源
1.種植業。地表徑流包括總磷、可溶磷、總氮、硝態氮、銨態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難降解的農藥;地下淋溶包括總氮、硝態氮、銨態氮、農藥;地膜殘留量等。
2.畜禽養殖業。污水包括化學需氧量、銨態氮、總磷、總氮、銅、鋅、pH等;固體廢物包括含水率、總磷、總氮、銅、鋅等。
3.水產養殖業。養殖水體中的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銨態氮、硝態氮、銅、鋅等。
4.農機類:農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
六、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省、市級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工業源。工業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采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并按照規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農業源。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國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省農業源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
3.生活源。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1.普查準備階段(2007.9-2008.1)
成立機構,落實經費,開展宣傳,進行組織動員;制訂普查實施方案、質控制度;開展清查摸底和普查培訓工作。
2.全面普查階段(2008.1-2008.12)
(1)現場填報階段(2008.1-2008.4)
組織力量對排污企業和單位進行普查表的填報并完成數據錄入前的邏輯審核。
(2)審核錄入階段(2008.4-2008.5)
完成填報數據的復核、錄入、校驗工作,建立污染源檔案。在5月31日前將原始數據上報國家、省、市污染源普查機構。
(3)抽查補正階段(2008.5-2008.6)
根據上級普查機構的抽查復核結果,對第一次上報數據進行補齊修正,在6月30日前將補正后的數據再次上報。
(4)匯總階段(2008.6-2008.7)
區普查工作辦公室將全區污染源普查數據匯總,經區普查領導小組審查后向國家、省、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
(5)報告編制階段(2008.7-2008.12)
區普查工作辦公室對匯總數據進行校核、加工、分析,形成總體報告。
3.總結階段(2009.1-2009.7)
建立區級污染源數據庫,上報和普查數據,開發利用普查成果,總結驗收普查工作。
七、普查組織實施
(一)基本原則
普查按條塊結合的方式進行,即:由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街道(鄉)分級負責,職能部門分類推進,各方共同參與。
(二)組織機構
區成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普查工作的組織與實施,領導小組下設普查辦公室,負責全區普查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推進,普查辦人員由區政府辦、統計局、環保局、農經局、發改委、商貿局等部門抽調專人組成,辦公地點設在區政府七樓中會議室。
區污染源普查辦公室下設綜合協調、質量控制(含數據處理)和現場普查3個工作組。綜合協調組由政府辦牽頭,各成員單位的分管領導組成,負責普查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與進度督查;質量控制組由統計、環保、農經等部門的技術負責人及外聘行業專家組成,負責區、街道(鄉)普查員、指導員的業務指導,對填報數據和錄入數據進行復核和質量抽查;現場普查組由統計、環保、發改、農業、商貿及外聘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入戶調查、普查表填報等工作。
各街道(鄉)相應成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和工作組,其工作人員從各街道(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中抽調。各街道(鄉)普查辦專職從事污染源普查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現場普查期間,各街道(鄉)、村(居)專職從事污染源普查的人員配置,按《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工作細則》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部門職能
普查工作在區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實行街道(鄉)分級負責,部門分類推進。
領導小組負責編制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質控措施及各階段工作方案,按照分工指導督促檢查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開展。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宣傳活動。
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工作的推進,協同街道(鄉)開展工業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商貿、衛生、城管部門負責生活源普查工作的推進,協同街道(鄉)開展生活源的普查。
農經部門負責農業源(包括農機源)普查工作的推進,協同街道(鄉)開展農業源的普查。
統計部門負責審定污染源普查表,參與普查總體方案設計,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發改委配合做好工業源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公安部門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四)具體分工
化工、印染、造紙、水泥、電力、供熱、電鍍、醫藥等行業的重點工業污染源、集中式污染處理設施以及機動車排氣污染源的現場填報和數據審核由區或區級以上負責。其他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的現場調查與填報由街道(鄉)負責,數據錄入、復核、匯總上報由區或區級以上負責。
(五)質量控制。
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執證上崗。普查人員應當依法直接訪問普查對象,指導普查對象填報污染源普查表。普查人員入戶調查污染源時,不得少于2人。
各街道(鄉)普查辦要建立質控機制,設質量控制崗位,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六)宣傳動員
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普查經費
普查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自行安排,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到位。
其經費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訂,組織動員、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九、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都必須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A數據真實可靠,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與其完成“十一五”總量削減計劃掛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