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火災隱患方案

時間:2022-09-12 0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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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火災隱患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重要指示、批示和公安部“3·28”會議精神,大力整治火災隱患,堅決遏制火災事故,最大限度地增強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隱患和火災危害,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點

排查整治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單位、集員工集體宿舍與生產、倉儲或經營等使用功能為一體的建筑(以下簡稱“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災隱患,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除上述內容外,各鄉、鎮可將影響本地區火災形勢穩定的突出問題納入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

二、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2、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影響安全疏散的,責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區域的外窗及集體住宿房間的外窗安裝金屬護欄,影響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責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數量、設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變防火、防煙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責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或不按規定配置滅火器材的,影響防火、滅火和輔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責令限期改正。

5、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責令立即改正。

6、在人員密集場所周圍搭建違章建筑,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單位火災隱患

1、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設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責令限期改正。

3、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責令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災隱患

1、在生產、儲存、銷售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建筑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單位立即將住宿人員遷出。

2、在生產、儲存、銷售非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建筑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單位限期在建筑內部進行物理分隔,設置防火墻、安裝防火門,將人員住宿與生產、經營、倉儲部位徹底分隔,防止火災相互蔓延;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備滅火器、逃生軟梯、逃生繩等滅火和自救器材,確保在火災狀況下,居住人員能夠迅速安全撤離。

3、逾期不改正火災隱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既不能根本解決火災隱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在“三合一”建筑從事經營活動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已取得營業執照,經整改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四)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1、嚴格按照《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B588-2005)對銷售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和產品性能檢測等現場檢查,判定消防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2、對通過現場檢查難以確定消防產品質量的,要及時按照有關要求,對現場樣品實施封樣并送相應的消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判定其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3、對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一律沒收非法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擅自降低技術標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減料進行安裝、維修的,一律無條件改正;對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構成火災隱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責令更換為合格的消防產品。

4、在銷售和使用領域發現銷售和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產者的責任。對非法生產假冒消防產品的生產者,一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對持證造假的,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停業整頓,沒收假冒偽劣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上報有關部門撤銷其有關證書,停用認證、認可標志;

三、時間安排和工作步驟

本次專項行動時間為2007年4月1日至8月31日,分三個階段開展:

(一)排查階段(4月1日至5月31日)

公安消防部門要協調督促安全監管、監察、教育、建設、文化、衛生、工商、旅游、廣電、質監等行業或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或本系統監管的單位逐一進行火災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當場整改;對不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單位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記在案,匯總后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各鄉鎮政府結合轄區情況認真開展上述工作。尤其在“五一”黃金周來臨之前,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火災隱患巡查的力度,確保不發生大的火災事故。

(二)核查階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公安機關對各行業或系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存在火災隱患的單位,要組織公安消防部門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轄權限進行逐一核查,依法責令整改。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和掛牌督辦;對醫院、養老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三)驗收階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結束前,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于8月25日前將本地、本系統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情況書面報縣政府。縣政府將組織人員對各鄉鎮及各部門工作情況進行驗收。

四、工作要求

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由縣公安局牽頭,各鄉鎮分管消防工作的同志負總責。各鄉鎮、各部門要積極會同安全監管、監察、教育、建設、文化、衛生、工商等部門,密切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有則必改,改則必嚴”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具體工作責任,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要組成督察組,適時對各地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進行督導,對領導不力、執法不嚴、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有關領導和人員,有關職能部門要嚴肅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