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意見
時間:2022-09-12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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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按照“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完善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堅決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求,杜絕和減少各類礦山事故發生,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監管責任人??h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管理礦山的安全生產工作。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使政府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職能,負責日常監管工作。非煤礦山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并對協議施工的采掘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二、加大非煤礦山安全檢查力度和執法力度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加大非煤礦山的安全檢查力度和執法力度,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對責任單位予以處罰:
(一)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改:
1、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
3、超層、越界開層的;
4、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6、采掘施工采取整體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的;
7、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未經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批準而擅自投產的。
(二)尾礦庫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改:
1、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2、無設計資質單位設計,無施工資質單位施工,無監理資質單位監理的;
3、擅自改變設計,不按設計進行筑壩的;
4、不按規定進行尾礦排放、超能力排放尾礦的;
5、安全設施不健全的;
6、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三)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予在關閉:
1、證照不齊全的;
2、逾期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對事故隱患拒不停產整改或停而不改的;
4、事故隱患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
(四)尾礦庫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實施上施閉庫:
1、超設計庫容排放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
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各企業由礦長負責每周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非煤礦山企業所在鄉鎮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二個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和指導,縣政府安委會每季度組織一次全面安全生產檢查。安全檢查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完善安全檢查檔案。檢查以尾礦庫、礦井、通風、提升運輸、防水害等事故多發點、段為重點,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落實責任、落實人員、落實資金、落實期限進行整改并跟蹤整改。
四、建立帶班制度和事故隱患報告制度
非煤礦山企業應建立管理人員帶班制度和事故隱患報告制度,并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井下開采企業每班作業要有明確的交接班記錄、交接班紀錄對作業情況及開采面情況記錄要準確,對可能發生事故的隱患要及時報告,可能導致重大事故隱患而企業又無能力排除的要提請政府迅速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隱患。
五、建立應急救援演練制度
每個礦山企業每年至少要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一次救援演練,縣消防大隊每年至少要配合礦山組織一次礦山救援演練,通過救援演練完善救援應急方案,提高救援隊伍的救援能力和水平。
六、組建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家指導組
組建縣安全生產專家組,配備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家。根據我縣實際組建防火、防爆、防危化品、防中毒等專家指導組,重點增加礦山安全專業救援專家,使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在技術上有支撐,在救援上不失誤。嚴防在事故救援過程中發生新的事故和事故救援過程中因技術問題加大事故的損失。
七、加強縣安全救援隊伍建設
為減少事故的損失和適應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據易發事故領域,加強專業救援隊伍建設。部門、單位、企業建立救援組織,定期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和演練,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八、建立縣安全生產專項資金
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加大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投入,解決事故隱患整治、安全事故救援、救援人員裝備等費用。按照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要求,縣財政逐年增加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投入,安排專項資金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九、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及財政部等部門的要求,適當時機對非煤礦山等高危企業按小型企業不低于30萬元,中型企業不低于100萬元的要求,對縣內有關高危企業實行資金專戶存儲、統一管理,用于本企業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等專項資金。
十、加大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和有功人的獎勵
加大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嚴格按照國務院及省政府規定,對管轄區域內有非法生產場所的,發生重大事故的,追究有關管理人員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同時,按照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在搶險救援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