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方案

時間:2022-09-21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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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方案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和改善基層領導班子結構,進一步規范科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干部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科級領導干部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縣(市、區)以上各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或者內設機構的科級領導干部。

第二條選拔任用科級領導干部,必須堅持德才兼備標準,其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業務水平應達到相應的任職要求,身體健康,并具備下列資格:

1、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一年以上在縣、鄉黨政機關以及各類企事單位或村級組織(社區居委會)的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正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在副科級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3、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獲得碩士研究生學位學歷任副科級領導職務,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位學歷任正科級領導職務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職經歷的限制。

4、擔任黨的領導職務,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5、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同意。

第三條重視加強科級后備干部隊伍建設。注重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婦女干部和黨外干部。

第四條科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程序和要求,嚴肅干部工作紀律。

1、提任科級領導職務,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2、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依據選拔任用條件和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3、選拔任用科級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按照規定的程序,集體研究討論作出任免決定。需要征求上級部門和有關單位意見的,必須按照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征求意見;需要報上級審批、備案的干部,必須按要求呈報相應的審批、備案材料。

4、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黨的縣(市、區)委常委會議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程序嚴格按照《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5、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天。

6、提任非選舉產生的科級領導職務,或由科級非領導職務轉任非選舉產生的科級領導職務,一律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五條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應按照《干部任用條例》和雙重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及時征求協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積極推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制度??萍夘I導干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和自治區關于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第七條認真執行科級領導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調任、轉任、輪崗、掛職鍛煉等方式。擔任鄉鎮黨政領導正職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的鄉鎮任職;在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崗位或在縣(市、區)紀委、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崗位任職5年以上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交流;在縣以上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同一科級領導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進行交流。

第八條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黨政機關擔任科級領導干部,必須嚴格按照《公務員法》及其相關配套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有關程序進行。

第九條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干部任職回避制度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十條科級領導干部的免職、辭職、降職應當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執行。科級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退休后,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或縣(市、區)屬科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在離職3年內,縣以上黨政機關科級領導職務在離職2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十一條嚴肅干部任用工作紀律,凡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

第十二條各地、各部門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科級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選拔任用科級非領導職務,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央或自治區對選拔任用科級非領導職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蹲灾螀^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試行辦法》(**黨發〔1995〕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