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干部交流方案
時間:2022-09-21 0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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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干部交流工作,進一步優化領導班子結構,提高領導干部的素質和能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黨政領導干部交流,是指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調任、轉任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二章交流對象
第四條交流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
(三)在一個地方、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工作時間較長的;
(四)按照規定需要進行親屬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及其他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部和公安、財政、審計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五條全區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
在同一市、縣(區)黨政領導班子中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滿10年的,應當交流。
新提拔擔任縣(市、區)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的,應當有計劃地易地交流任職。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交流;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或在本人成長地、出生地任職的,必須交流;新提拔的一般應易地交流任職。副職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應當交流。
第七條實行職位或崗位任期交流,自治區和各市、縣(區)黨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特別是從事執紀執法、干部人事、財稅、審計、項目審批和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或在同一處室(科室)工作滿10年的,應當交流輪崗。
第八條缺少基層工作經驗或者崗位經歷單一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應當有計劃地交流。
第九條實行干部雙重管理、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單位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第十條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交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
(一)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5年的(屬于必須交流的對象,可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區與部門之間,部門內設機構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之間進行。
第十三條地廳級干部和縣(市、區)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一般安排在全區范圍內交流,必要時縣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正職領導干部也可在全區范圍內交流;地級市直屬各部門領導干部、縣(市、區)黨政副職領導干部及地級市內設機構的科級干部一般安排在地級市范圍內交流;縣(市、區)黨委管理的科級干部一般安排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交流;因工作需要,處科級干部也可跨地區交流;縣處級以上黨政部門的內設機構干部在本部門及其下屬部門、單位范圍內交流。
第十四條市、縣(區)之間的干部交流,重點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人才戰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和支柱產業及重大項目建設進行。
第十五條自治區直屬黨政機關應當注意選調在市、縣(區)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干部到機關任職,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從自治區直屬機關選派年輕干部到各市、縣(區)黨委、政府及對口部門任職或掛職。
第十六條實行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干部交流。按照有關規定條件和工作程序,可選調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才到黨政機關任職,也可推薦黨政領導干部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職。
第十七條實行干部雙重管理、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單位的領導干部,可在本系統內交流,也可與市、縣(區)或者其他垂直管理系統交流。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也可直接組織實施。
實行干部雙重管理部門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單位提出,征求協管單位的意見。
第十九條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擬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選;
(二)征求干部調出、調入單位意見;
(三)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
(四)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與交流干部談話,聽取本人意見,做好思想工作;
(五)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條干部交流應突出重點,增強計劃性、針對性,注意與領導班子換屆調整相結合。市、縣兩級黨政正職領導成員未任滿一屆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區黨政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同時交流;領導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過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選舉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按規定需作離任審計的應當進行審計。
第五章交流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干部交流必須嚴格執行下列紀律:
(一)任何地方和單位必須執行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關于干部交流的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
(二)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嚴格執行干部交流程序,集體研究決定交流對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擊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對干部進行打擊報復。
(三)干部交流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四)干部應當服從組織的交流決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在限定的時間內報到??绲貐^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五)調出單位應盡快向調入單位轉遞干部檔案,提供真實情況和材料,不得弄虛作假。調入單位應當認真審核有關材料。
(六)干部調離時,不得違反規定隨調工作人員,不準隨帶公共物品;干部調離后,不得干預原單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實行干部交流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紀律或者執行紀律不嚴格的,應當嚴肅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干部交流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勵機制。堅持交流培養使用相結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長的政策措施,鼓勵干部到艱苦邊遠地區、復雜環境、重點建設工程基層經受鍛煉,建功立業。
第二十五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關心愛護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干部調入、調出單位應當相互配合,幫助交流干部解決困難和問題,解除其后顧之憂。
第二十六條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隨調隨遷,尊重本人意愿,按有關規定辦理。配偶、子女隨調隨遷的,應當妥善安排其就業、就學。
第二十七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跟蹤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況,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干部交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的交流,由地級市黨委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