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干部改革方案
時間:2022-09-26 0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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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精神,推進黨政機關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建設一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符合“三個代表”要求的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黨政機關干部制度改革必須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服從于黨的基本路線,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相適應,服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黨政干部制度改革必須認真貫徹黨管干部的原則、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通過擴大民主,引入競爭機制,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健全相關制度措施,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機制;逐步實現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考核、交流、監督等工作的規范化,從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提高黨政機關干部人事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二、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
1、實行職位預示制度。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確定公開的崗位,并通過新聞媒體、會議、文件等形式向群眾公開。根據不同的崗位和層次要求,由組織部門制定相應的崗位任職標準,包括任職資格(資歷、專業、工齡、特定崗位的工作年限及現任職務)、任職條件(政治素質、知識結構、專業水平、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工作實績)。
2、采取多種形式推薦,擴大選人視野。推薦方式主要有群眾推薦、領導推薦、個人自薦、社會知名人士推薦和黨組織推薦等形式。群眾推薦主要以召開民主生活會議、個別談話、發放推薦表的方式進行,由組織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做好推薦表的回收、匯總統計和談話記錄整理工作。原則上,原班子成員(副職推薦正職)的得票比例不能少于50%,新推薦人選的得票比例不能少于30%。領導推薦、個人自薦、社會知名人士推薦要制度化,推薦必須寫出推薦材料,填寫推薦表,領導干部推薦實行屬名推薦。各黨委(組)在群眾民主推薦、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后,結合本單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工作和群眾推薦情況,集中研究提出推薦優秀年輕干部人選報組織部。
3、公開考察,增加考察工作的透明度。組織部門通過簡報、會議等方式向群眾公開具體職位的考察標準,以便于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反映。符合民主推薦各項規定的確定為考察對象,向群眾公布考察對象的情況。組織部門采取召開座談會的辦法,與考察對象上級主管部門或對口單位的有關領導座談,與考察對象原上級領導座談,與原任職單位群眾座談,通過全方位多層次的座談,提高考察民意的準確性。組織部門根據考察結果按照職位與考察對象1:4的比例確定擬任人選,提交縣委常委會議研究討論,按照“一職雙備”的原則確定擬任職人選。
4、全面推行公示制。對經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縣委常委會議討論擬提拔任用的人選,通過召開公示會議、張榜公布、發放征求意見函、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主要政績、經濟審計、家庭財產申報結果、現任職務(職稱)、擬任職務或使用意向等,公示的期限為5天。公示后,組織部門將備選人的基本情況及考察公示情況整理提交縣委委員會議,以投票(1人1票)的方式進行表決,選舉產生任職人員。
5、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對新提拔任用的黨政領導干部逐步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新提拔任用人員必須定期向組織部門匯報思想和工作,原則上一季度一次。試用期滿,由組織部門對新提拔任用人員的思想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群眾滿意率進行全面考核,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現職的解除試任職務。
6、建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暫行條例》及其《處理規定》等黨內法規為依據,對黨委(組)、組織部門及有關責任人在黨政領導干部推薦、考察、任用等各環節應負的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對選用領導干部的責任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進行規范,對失職者進行追究。責任主體按各環節的各類責任區分為集體責任與個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責任與黨委責任、提名責任與考察任用責任、考察者責任與談話對象責任。被任用的干部暴露出的問題屬任現職以前的,在紀檢(監察)、檢察機關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選拔任用過程中失察責任主體和原單位黨委的主要責任人實施追究;屬任現職一年內所犯的錯誤,追究干部所在單位黨委的領導責任和分管責任。對嚴重違反程序、規定而造成嚴重后果和用人失察者,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被追究者的追究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三、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的監督與管理
1、拓寬渠道,形成干部管理監督的群眾參與機制。建立健全群眾監督機制,提高群眾參與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范圍和程度。逐步推行黨政部門政務、財務公開制度,進一步增強工作透明度,幫助廣大.群眾了解情況,實施監督,防止用人失誤。建立黨政領導干部信訪、舉報制度,對群眾關于領導干部的來信來訪,紀檢、監察部門都要進行調查核實,對確實存在的問題,根據其情節輕重,按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2、根據黨政領導干部職務的不同,建立相應的領導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加強對領導干部日常工作的管理。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任期目標包括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方面;黨政機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包括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職能目標。任期目標由領導干部根據本班子總體目標和職位要求提出,在本單位內部一定范圍內組織干部群眾進行討論后,報送上級黨委、政府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修改、完善并簽定責任狀。
3、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考核以日??己藶榛A,基本程序是:自我總結、民主測評、調查核實、綜合評價以及結果反饋等??己藞猿忠詫嵖兛己藶橹?,既看干部的現實成果,又看干部是否致力于長遠發展,為下一步工作打基礎??己瞬扇∶裰髟u議、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實地查看和專項調查等方法。加強日??己?,保證考核結果的全面性和客觀性。對黨政領導的考核嚴格按照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評定,依據評定的等次,對實績突出的領導干部進行表彰獎勵,對實績較差的和不稱職的領導干部堅決進行調整。
4、嚴格黨內民主生活??偨Y和借鑒“三講”教育的經驗,每次民主生活會都要解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一兩個突出問題。民主生活會召開前,要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召開后,要及時向群眾通報有關情況,接受群眾的監督。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的管理,黨組織對每個領導干部參加黨內活動的情況要做好記錄,經常不參加組織生活的,按照規定進行嚴肅的批評和處理。
5、構建各部門密切配合的協作機制。進一步完善組織部與紀委、監察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就干部中存在傾向性問題進行溝通。干部有來信來訪或舉報時,反映問題比較嚴重的,由紀委進行立案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反映一般問題、夠不上立案審查的,由組織部調查核實,進行告誡談話;對領導干部實行在任和離任審計,凡有調整意向的干部,組織部門結合班子考察、年度考核,告知審計部門安排審計,避免使用干部失誤。建立年審制度,對一些重要單位、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審計,規范其財務行為。加強新聞單位監督力度,建立黨政領導干部監督專欄,凡被紀檢監察部門查處的干部,都要通過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曝光;經縣委常委會議批準,新聞單位有權對有關問題進行跟蹤調查與報道。
四、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的交流與解職
1、干部交流堅持效益優先的原則,既注重發揮領導干部的個體效益,又注重發揮領導班子的整體效能;堅持“優秀干部優先交流,年輕干部大跨度交流”的原則,對肯干事、會干事、有實績的干部大膽交流,委以重任;對那些不安心工作,打不開局面的干部采取必要的組織措施實行免職或降職使用。加強縣直黨政機關與基層鄉鎮干部的交流力度,保持干部隊伍旺盛的工作狀態。對交流到基層工作的干部,成績突出的一方面大膽提拔任用,另一方面組織外出考察學習,今后每年都要組織一批優秀干部到外省市發達地區考察學習或掛職鍛煉。
2、充分運用目標考核的結果,對在考核中群眾反映比較強烈、情況復雜或意見分岐較大、不稱職票達到二分之一的,由組織、紀檢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確有問題的免去現職,不保留原職級待遇;問題比較突出的,免去職務,保留原職級待遇,由組織部門安排適當工作或進行培訓,待崗半年后,由組織部門對其待崗期間的情況進行考察,根據本人表現,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議;對領導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方面問題不突出的,組織部門實施誡勉,主管領導與其談話談心,對其指出問題,限期改正。對領導水平和能力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一般安排擔任低一層次領導職務。
3、建立領導干部個人申請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領導干部由于個人或其它原因,主動申請辭去領導職務的,由個人寫出書面申請,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領導干部因工作或生活中有嚴重過錯,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應引咎辭職,拒不辭職的,按干部任免權限免去現職。領導干部在平時考核中被認定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現職的,責令辭職。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的領導干部不得提出辭職。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視其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4、實行末位淘汰制。以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為基礎,結合組織部門平時考核,每年對全縣正副科級實職領導干部按總數1%的比例實行末位淘汰和誡勉。根據考核結果,將不稱職票所占比例從高到低排列,進入科級干部總數2%以內的為初步淘汰對象,組織部門在初步確定的末位淘汰對象進行重點考核核實的基礎上,擬定末位淘汰人選,縣委常委會議根據擬確定人選的不稱職率和組織考察情況,做出對1%人選免職、對1%人選給予誡勉一年的決定。被淘汰免去現職的領導干部,一律由原單位安排做一般干部工作,不保留原職級待遇,安排到什么崗位就享受什么待遇。被誡勉人員誡勉期滿工作仍未有起色的,免去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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