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談話制度

時間:2022-09-26 0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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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談話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組部《關于加強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若干意見(試行)》,結合我縣干部隊伍建設實際,特制定領導干部談話制度。

第二條領導干部談話制度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解決干部隊伍在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重點,逐步建立和完善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機制,增強黨員領導干部勤政廉潔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第三條談話應遵循的原則:

實事求是原則。談話堅持從實際出發,從講政治的高度,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對事業負責,不隨意夸大成績,不刻意縮小問題,一分為二地看待干部的成績和不足,明辨是非,鮮明地指出缺點和存在問題。

坦誠相見原則。談話堅持開誠布公,推心置腹。注意傾聽談話對象的想法和意見,使其消除顧慮,敢于講真話、心里話。

針對性原則。談話堅持力戒空乏,針對談話對象的不同情況和特點,采取不同方式和方法,適時提醒、告誡、鼓勵或批評教育,做到有的放矢,講求效果。

第二章定期談話

第四條定期談話對象的范圍包括各鄉(鎮)黨政班子成員、縣直各單位班子成員、以行業管理為主的雙重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定期談話的主要內容有: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進取的情況。

(二)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特別是對重大問題的解決,實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以及自覺維護領導班子團結的情況。

(三)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按規定程序和標準推薦選拔任用干部,自覺帶頭抵制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情況。

(四)遵守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有關法規和紀律的情況。

(五)遵守中央、自治區和地區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以及執行“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情況。

(六)個人須向上級報告的其它重大問題或重要情況。

第六條領導干部定期談話工作,由縣委組織部負責統一安排,制定年度談話計劃及方案。領導干部定期談話,堅持一級抓一級,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干部定期談話要求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條定期談話的職責分工為:

(一)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人大主席、鄉(鎮)長,由縣委書記、縣長、縣委副書記和組織部長談話。

(二)縣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別由縣委分管副書記、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和縣政府分管領導談話。

(三)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副科領導干部分別由組織部領導協同鄉(鎮)、單位主要領導談話。

(四)各大口分管縣領導也可委托主管部門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與下屬單位負責人談話,談話情況必須及時向大口分管縣領導和組織部門報告。

(五)雙重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談話,按干部管理權限,以主管方為主,協管方配合。

第三章任前談話

第八條任前談話對象的范圍指新提拔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第九條任前談話的主要內容為:

(一)黨的群眾路線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二)黨的民主集中制。

(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主要精神和有關規定。

(四)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有關法規和紀律。

(五)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廉潔從政的工作要求。

第十條任前談話的職責分工為:

(一)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人大主席、鄉(鎮)長,由縣委書記、縣長、縣委副書記和組織部長談話。

(二)縣直各單位正副職、各鄉鎮副科級領導干部由縣委分管副書記和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談話。

第十一條新提拔的領導干部,同時必須接受紀檢機關的任前廉政專門談話。廉政專門談話由縣紀檢委負責進行。

第四章談話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對領導干部進行談話的要求為:

(一)遵循堅持原則、題旨鮮明的基本要求。針對被談話對象不同情況、不同特點,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因時制宜,因勢利導,力求取得實效。

(二)向任前談話對象說明組織上的人事安排意圖。教育引導被談話對象從黨的事業高度出發,自覺服從組織安排,保持健康平和的心態和積極向上的精神狀態,以新崗位為新的起點,扎實工作,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

(三)向被談話對象點明其缺點和不足。把組織考察中群眾反映的優缺點反饋給干部本人,讓其清醒地認識到自身的長短。同時,向被談話對象介紹其將任職單位的領導班子情況。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