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思考
時間:2022-10-20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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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有效調控的管理體系。按照《公務員法》、《中共**市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鄉鎮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委發[**]37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委辦[**]5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從嚴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
1.本規定所指的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是指借用非本單位正式在編人員連續工作時間達3個月以上。
2、對現已借調的人員,借調單位工作確實需要并且編制有空余,被借調單位同意且不影響工作開展的,可以經區組織人事部門審核是否符合調配規定,提出意見報區委、區政府批準后,辦理正式調動手續;借調單位沒有空余編制的,由借調單位負責清理清退。
3、根據**委發[**]37號文件“確保5年內鄉鎮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特別是實有人員只減不增目標的實現,各鎮機構編制實行凍結”的要求,各鎮現自行借調的工作人員,由各鎮負責清理清退。
4、各單位對未經區組織人事部門批準擅自離職的人員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的,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理,并追回當事人離職期間冒領的財政資金。
5、自發文之日起,除區直部門承擔區委、區政府下達的臨時性重大任務,現有人員難以保證完成任務或區里因突擊性、階段性中心工作成立臨時機構需借調人員開展工作外,各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得自行借調工作人員。如有違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調單位和被借調人員承擔,并要追究相關人員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6、臨時借調人員從事突擊性、階段性中心工作時,要從實際出發,嚴格控制借調人數和借調時間,借調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借調人員時,應由組建臨時機構的牽頭部門提出借調人員計劃,填寫《借調工作人員登記表》,由區組織人事部門統一借調、備案。突擊性、階段性中心工作結束之后,按照“事了人走、誰借調誰送還”的原則,被借調人員一律由借調單位負責做好清退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被借調人員長期滯留借調單位。借調期間,被借調人員原有工資及福利關系不變,原單位現有的財政供養渠道和職務保留。被借調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原工作單位按在崗職工對被借調人員做好編制管理、工資和職稱正常晉升等事項。借調單位應對被借調人員給予關心、支持、幫助,但不能安排其在借調單位任職,也不能給其發放工資與工資性津貼補貼。被借調人員返回原單位前,借調單位要寫出工作鑒定意見予以反饋,,并報區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7、各單位因工作需要補充人員時,應當堅持“凡進必考”、“逢缺必競”的原則,在本單位編制空余限額內,提出用人計劃報區組織人事部門,經區委、區政府同意后,由區組織人事部門在區內同類人員中有限競爭調劑或公開選拔招聘。
8、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認真執行有關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抓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嚴格控制措施,堅決糾正人員借調工作上的違規行為,切實把各級機關事業借調人員工作管理好。區機構編制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不定期對全區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一旦發現未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或擅自借調人員的,對被借調人員按自動離職處理。
二、規范科員級干部宏觀管理
1、科員級干部管理權限:區委組織部主要管理區委黨群序列部委辦局(事業單位)、區人大、政協機關、鎮(辦事處、工業園區)黨群序列的科員和區政府序列委辦局的有關科員級黨務、群團干部。區人事局主要管理區政府序列委辦局(事業單位)、鎮(辦事處、工業園區)政府序列的科員級干部。
2、對上級文件或區委明確規定具有科員級干部管理權限的單位,當科員級職位出現空缺,或因輪崗、交流、回避等需要,擬調配科員級干部時,必須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和《干部任用工作條例》,不得超職數配備干部,干部正式任職決定后,應于當日報區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并于15日內將《干部任免審批表》等材料移交干部檔案保管單位,歸入本人檔案。
3、對各單位不按干部管理權限擅自任免的干部,區組織人事部門一律不予承認,其職級待遇不作為今后提拔任用、工資晉升、職稱評定、退休及參與有關改革等的任職資歷。
4、具有科員級干部管理權限的單位,應切實做好干部任免備案的有關工作。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區組織人事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5、區組織人事部門要聯合紀檢、監察、編制等部門不定期對全區科員級干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沒有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超職數配備干部的,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擅自任免干部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已經任免的人事安排方案一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