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事糾紛事件預案

時間:2022-10-24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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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事糾紛事件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2日常辦事機構

2.3縣(區)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3事件分級

3.1特別重大水事糾紛事件(I級)

3.2重大水事糾紛事件(Ⅱ級)

3.3較大水事糾紛事件(Ⅲ級)

3.4一般水事糾紛事件(Ⅳ級)

4監測預警和信息報送

4.1監測預警

4.2信息報送

5應急處置

5.1先期處置

5.2分級響應

5.3指揮與協調

5.4糾紛處理

5.5應急結束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理

6.2調查評估

6.3信息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資金保障

7.3治安維護

7.4醫療衛生保障

8監督管理

8.1宣傳教育和培訓

8.2演練

8.3獎勵和責任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9.2管理與更新

9.3解釋部門

9.4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妥善處置和努力化解重大水事糾紛事件,防止矛盾激化,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重大水事糾紛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因開發、利用水資源,防治水害以及水環境的改變而引發大規模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1.4工作原則

(1)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各地、各部門工作職責。

(2)加強預防。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一旦出現有可能導致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3)快速反應。及時、充分和準確獲取有關水事矛盾的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果斷決策,迅速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因水事糾紛導致沖突的危害和影響。

(4)依法處置。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處置,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慎用警力和強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嚴重擾亂水事秩序的行為,要及時、果斷采取措施,盡快平息事態。

(5)加強教育。將法制宣傳、教育疏導工作貫穿于預防和處置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整個過程。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群眾通過合法、正當的渠道和方式反映問題,自覺維護良好的水事秩序。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應急指揮機構、日常辦事機構和縣(區)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

2.1應急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水事糾紛事件(I級)、重大水事糾紛事件(Ⅱ級)、較大水事糾紛事件(Ⅲ級)發生后,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市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全市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2.1.1市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水利圍墾局局長。

成員:市水利圍墾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單位負責人。

2.1.2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市政府有關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統一領導、指揮、協調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3)負責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處置決策并進行指導監督。

(4)負責啟動本預案。

(5)負責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信息、輿論引導等新聞宣傳工作。

(6)研究解決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其他重大事項。

2.1.3成員單位職責

(1)市水利圍墾局: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貫徹落實市指揮部的決定事項;第一時間趕赴水事糾紛事件現場調查了解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重要情況,并提出有效建議。

(2)市公安局:組織事發地公安機關維護重大水事糾紛事件地區的治安秩序和現場秩序,依法打擊處理水事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3)市環保局:組織對引起水事糾紛事件的排污單位進行調查,控制污染,并配合事發地政府,做好善后工作。

(4)市衛生局:組織協調醫療救治、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根據需要提供醫療衛生技術支持。

(5)市水務局:組織事發地相關水事糾紛的調查,做好事發地應急觀測與實時報告,負責供、用(排)水源安全,根據需要提供水務技術支持。

2.2日常辦事機構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2.2.1市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圍墾局,市水利圍墾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2.2.2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匯集上報重大水事糾紛事件信息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2)貫徹落實市指揮部的應急處置決策,落實相關部署,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政府有效應對重大水事糾紛事件。

(3)按照市指揮部的決定,做好信息、輿論引導等新聞宣傳工作。

(4)承擔市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2.3縣(區)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縣(區)政府參照市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結合當地實際,成立縣(區)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統一組織指揮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3事件分級

按照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參與人數、危害程序和涉及范圍,重大水事糾紛事件分為特別重大水事糾紛事件(Ⅰ級)、重大水事糾紛事件(Ⅱ級)、較大水事糾紛事件(Ⅲ級)和一般水事糾紛事件(Ⅳ級)四級。

3.1特別重大水事糾紛事件(Ⅰ級)

(1)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水事糾紛事件。

(2)參與人數500人以上,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上受傷的群體性械斗、沖突的水事糾紛事件。

(3)飲用水源受到大范圍嚴重污染,嚴重危及到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事件。

(4)其他視情需要作為特別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

3.2重大水事糾紛事件(Ⅱ級)

(1)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水事糾紛事件。

(2)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械斗、沖突的水事糾紛事件。

(3)飲用水源受到較大范圍污染,嚴重危及當地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事件。

(4)其他視情需要作為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

3.3較大水事糾紛事件(Ⅲ級)

(1)參與人數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水事糾紛事件。

(2)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械斗、沖突的水事糾紛事件。

(3)飲用水源在一定范圍內受到污染,嚴重危及當地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事件。

(4)其他視情需要作為較大水事糾紛事件的。

3.4一般水事糾紛事件(Ⅳ級)

(1)參與人數在2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水事糾紛事件。

(2)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有可能引起進一步沖突的水事糾紛事件。

(3)飲用水源在較小范圍內受到污染,危及當地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事件。

(4)其他視情需要作為一般水事糾紛事件的。

4監測預警和信息報送

4.1監測預警

市水利圍墾局、縣(區)級政府要針對重大水事糾紛事件建立高效、靈敏的情報信息網絡,加強對不穩定因素的掌握,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4.2信息報送

對于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重大水事糾紛事件,事發地縣(區)級政府和市水利圍墾局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的同時,按市委、市政府緊急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市政府報告,不得瞞報、緩報、謊報。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信息來源、影響范圍、事件性質、事件發展趨勢和采取的措施等。

涉及市際水事糾紛事件的,市水利圍墾局還應當向省水利廳報告。

5應急處置

5.1先期處置

(1)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區)政府應當迅速組織當地有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維持秩序,防止事態擴大。情況嚴重的,根據需要按規定動用公安、衛生防疫等部門參與水事糾紛事件的處理,并將事件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逐級上報至市指揮部。

(2)市水利圍墾局(必要時會同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部門)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支持、配合事發地政府做好群眾穩定工作,控制事態發展。

5.2分級響應

(1)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水事糾紛事件后,由市指揮部負責啟動本預案,有關縣(區)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預案必須同時啟動。

(2)發生一般(Ⅳ級)水事糾紛事件后,由縣(區)級水事糾紛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啟動本級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5.3指揮與協調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事糾紛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區)政府和市水利圍墾局及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按照各自的職責,迅速開展應急處置行動。

(1)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工作原則,事發地政府應迅速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了解和上報引發事件的起因和有關情況,面對面地做好群眾工作,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2)事發地的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市指揮部要求和部署,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公安部門派出警力,維護現場治安秩序,控制事態發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環保部門加強現場監測,控制污染源。醫療衛生部門實施醫療救護,醫治受傷人員。水務部門確保水工程安全運行,滿足供(用)水需要。

(3)市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赴現場進行指導,研究制訂應急處置方案,提出緊急處置意見,并為當地政府組織實施緊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市指揮部指揮長趕赴事發現場,直接指揮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4)在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處置期間,未經糾紛各方達成協議或共同的上級政府批準,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5.4糾紛處理

在重大水事糾紛事件得到平息后,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和職責分工解決處理水事糾紛事件:

(1)在同一縣(區)行政區域內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同一縣(區)行政區域內鄉鎮之間發生的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政府裁決。

(2)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縣(區)之間的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市政府裁決,糾紛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3)跨市際的重大水事糾紛事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協商工作。

5.5應急結束

(1)因重大水事糾紛引起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關的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結束。

(2)應急結束的建議由事發地縣(區)級政府或市水利圍墾局提出,經市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理

因重大水事糾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在重大水事糾紛的突發性事件得到平息后,市水利圍墾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趕赴實地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最終解決水事糾紛事件的方案。

6.2調查評估

市水利圍墾局會同相關的市級部門以及事發地縣(區)級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事糾紛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決策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理能力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并向市指揮部報告。

6.3信息

市指揮部負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事糾紛事件的信息。具體按照《**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應急預案》規定的信息和通報組織實施。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在**的通信單位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應急處置行動過程中的通信保障。

7.2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提供經費保障。

7.3治安維護

市公安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調集相關地區的公安警力和武警參與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的安全保護,嚴厲打擊水事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具體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應急行動方案》組織實施。

7.4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實施醫療救治和各項衛生防疫措施,具體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8監督管理

8.1宣傳教育和培訓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水法律法規,提高公眾的法律水平和法制意識。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增強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的應急管理知識,加強水政監察人員的培訓,提高水政監察人員處理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能力。

8.2演練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不同類型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處置的實戰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切實提高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8.3獎勵和責任

對在預防和處置重大水事糾紛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水利圍墾局牽頭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發生變化或者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市水利圍墾局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市政府批準。

各縣(區)政府根據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重大水事糾紛事件應急預案,報市水利圍墾局備案。

9.3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4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