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方案

時間:2022-11-05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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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方案

實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我市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實施獎勵扶助制度,有利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有利于改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在生活、養老方面的狀況,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進一步激發廣大農民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6〕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黨和政府人口計劃生育的決策,堅持以人為本,積極探索在全市建立以獎勵扶助制度為主、其他配套制度為補充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全面推動全市人口計生工作上新水平,為我市增強“三力”、率先崛起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主要內容

獎勵扶助制度是在各項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和幫扶救助措施基礎上,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的一項獎勵制度。

(一)獎勵扶助對象的條件及其確認程序

1.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

2.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本人申請;

(2)村民委員會評議;

(3)鄉鎮(街道)初審并張榜公示;

(4)縣、區人口計生局審查確認。

(二)獎勵扶助的發放標準及發放方式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在確定農村“低保戶”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獎勵扶助金的“五保戶”,不影響其原有待遇;已經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發放獎勵扶助金。

發放獎勵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發給獎勵扶助對象。發放機構根據縣區人口計生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冊和身份證號碼為每一個對象開設一個獎勵扶助金個人賬戶,并在規定時間內將獎勵扶助金劃入每個對象的個人賬戶。獎勵扶助對象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和獎勵扶助金存折(或卡)到發放機構領取。委托他人領取時,須憑受托人身份證、獎勵扶助對象身份證(或戶口簿)、獎勵扶助金存折(或卡)領取。

(三)獎勵扶助的經費來源

根據省政府實施意見,獎勵扶助經費由省、縣(區)財政共同負擔,各級財政要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市財政對各區按比例分攤。

三、基本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嚴格按省定資格條件確定獎勵扶助對象范圍,獎勵扶助金不得低于市定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確認程序,做到本人申請、逐級審核、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補助,到戶到人。按省定發放機構直接將獎勵扶助金發放到獎勵扶助對象。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對象確認、資金管理、發放和社會監督“四權分離”運行機制。同時,各地要繼續完善并認真落實已出臺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五)因地制宜,注重結合。各地要從財力情況以及穩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發,注重與解決“三農”問題相結合,注重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相結合。

四、實施方法與步驟

(一)2006年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實施準備、動員部署和宣傳培訓階段(3-4月)

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獎勵扶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舉辦獎勵扶助制度培訓班,掌握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項;摸清獎勵扶助對象底數,搞好經費的測算和預測工作;召開各種會議進行部署。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四級聯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宣傳媒體,對獎勵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條件、獎勵扶助金的發放方式等進行廣泛宣傳,在全市迅速掀起宣傳熱潮。

第二階段:獎勵扶助對象申報、初審和審查確認階段(5-7月)

嚴格按照省定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條件、確認辦法和程序,認真做好獎勵扶助對象的申報、初審和審查確認工作。5月20日前,完成獎勵扶助對象本人申請和村民委員會評議工作;6月20日前,鄉鎮(街道)完成初審、公示和上報工作;7月20日前,縣區完成審查確認工作。同時要建立和妥善保管獎勵扶助對象的個人檔案,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數據庫,確保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無虛報、無遺漏、無差錯、無延誤。

第三階段:獎勵扶助金發放階段(8-9月)

7月底前,縣區人口計生局對鄉鎮(街道)報送獎勵扶助對象信息審查確認后,上報市人口計生委和財政局審核;市、縣區人口計生部門要將已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發放機構。8月31日前,省級獎勵扶助補助金核撥到各縣區,縣區配套資金到位,并足額撥付到機構。

9月30日前,縣區發放獎勵扶助金。獎勵扶助金發放機構按要求制定獎勵扶助資金發放辦法,為獎勵扶助對象開設個人賬戶,制作專用儲蓄存折,直接將獎勵扶助資金發放到戶到人。縣區要認真組織好獎勵扶助金的首發式,進一步做好獎勵扶助制度的宣傳工作。

第四階段:總結評估階段(10月)

縣區要認真總結獎勵扶助制度實施過程中的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使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更加規范化和制度化??偨Y報告于10月20日前報送市人口計生委和市財政局。

市人口計生委結合人口計生工作暗訪、考核評估對各縣區獎勵扶助工作質量進行抽查督查,并通報督查結果。

(二)從2007年起,實施獎勵扶助制度為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一項經常性工作

在做好本年度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和年審復核的同時,對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標人群進行摸底測算,累計數字報市人口計生委并抄送同級財政局,為制訂財政預算提供依據。

每年工作進程安排如下:

1.個人申報,村級評議,鄉鎮(街道)初審,鄉鎮、村公示(1—3月)。

2.縣區審查確認;縣區、鄉鎮兩級信息錄入、變更和審核(4—5月)。

3.縣區人口計生局向市人口計生委、財政局報送所屬地區經確認的當年獎勵扶助對象的個案、匯總信息和下年度獎勵扶助對象發放規模及資金需求預測信息。同時,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發放機構提供相關信息(6月5日前)。

4.省級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核撥到各縣區(7月中旬)。

5.縣區配套專項資金到位,并足額撥付到發放機構,獎勵扶助金發放到獎勵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7—8月)。

6.各級發放機構向同級人口計生部門、財政部門反饋當年獎勵扶助金發放情況(10月底前)。

7.縣區人口計生局對當年獎勵扶助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總結,書面材料報市人口計生委(11月底前)。

五、組織領導與管理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實行首次申報制度。各縣區要將實施獎勵扶助制度的組織領導機構的建立情況、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獎勵扶助金(含配套資金)安排計劃和獎勵扶助對象的調查摸底(預測)數等內容報市審批后實施。由市人口計生委負責將審批后的上述內容報省獎扶制度協調小組備案。

市紀委(監察)、宣傳、人口計生、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認真負責做好全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中的各項相關工作。要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出臺相關的管理辦法。要做好獎扶制度與社會基本養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銜接。要建立村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獎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加強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對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績效考評。

縣區應建立相應的組織,加強對本地區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領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建立完善各項工作、檢查監督和定期評估制度,建立健全工作運行機制。要確保各委托發放機構將獎勵扶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對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