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05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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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

**地處歐亞大陸腹地,地質結構復雜,是我國強震多發省區之一,近百年來共發生Ms6.0級以上地震100多次,其中8級以上地震2次,7~7.9級地震12次;地震烈度Ⅶ度以上的地震破壞區達70多萬平方公里,占全疆總面積的40%。地震災害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各族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為保證地震應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參照國務院《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等,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破壞性地震分類

破壞性地震分為輕微、一般、嚴重和特大破壞性地震。

輕微破壞性地震是指無直接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低于該地、州、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的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在20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低于自治區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的地震。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人至100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自治區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5%的地震;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發生大于6.5級、小于7.0級的地震;或在50~100萬人口的城市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特大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超過100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自治區上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為特大破壞性地震。

二、不同地震災害和事件的應急管理責任

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統一管理、分級分部門負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輕微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或人口稠密地區發生強烈有感地震和發生地震謠傳事件,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臨震預報或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嚴重破壞性地震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時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震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

三、應急機構體系

(一)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兵團、駐軍、武警和各有關部門(地震、計劃、建設、經貿、民政、宣傳、衛生、電力、公安、財政、郵電、交通、廣播電視、物資、糧食、氣象、水利、石油、鐵路、保險、科技、教育)負責人為成員的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在本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時,該領導小組即是同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本地區地震應急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組成

指揮長: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副指揮長:**軍區負責同志

**生產建設兵團負責同志

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

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同志

自治區經貿委負責同志

自治區民政廳負責同志

自治區地震局負責同志

成員:自治區人民政府外(僑)辦,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經貿委、科技廳、

教育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民政廳、建設廳、交通廳、衛生廳、公安廳、

外經貿廳、水利廳、廣電局、旅游局、地震局、電力局、郵電管理局、

藥品監督管理局、環保局、糧食局、烏魯木齊海關、鐵路局、民航局、

自治區財產保險公司,**軍區、**武警總隊、

**生產建設兵團等部門的負責同志。

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其組成:

主任:**地震局負責同志

成員: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軍區、武警總隊的聯絡員。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及時向指揮部報告;負責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系。

2.組織現場強余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

3.組織震害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4.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道,組織抗震救災新聞會。

5.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室設在**地震局,并設綜合聯絡組、震情監視組、災情信息組、國際聯絡組、條件保障組,其主要職責是:

綜合聯絡組

負責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與國務院、中國地震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自治區有關部門的聯絡工作;負責向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匯報災情、震情等情況;負責傳達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及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的有關指示、建議和意見;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道,安排專訪,組織新聞會;負責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震情監視組

負責組織地震的跟蹤監視、異常落實、震情會商分析、地震趨勢判斷等。

災情信息組

負責了解、收集、匯總災情,組織震害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

國際聯絡組

負責協調國際援助人員和援助物資來疆的有關事項;負責協調在疆外國人員的救助及離境事宜;負責協調外國救援物資的發放等;負責協調外國記者和新聞機構的來訪。

條件保障組

負責協調抗震救災的交通、電力、通信保障;醫療設備、救災資金和急需物資保障;首腦機關及重要部門的安全保障等。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急任務分工

1.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衛生部門:迅速組織、調配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建立疫情報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性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醫藥管理部門: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2.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路、民航部門: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橋梁、鐵路、空港和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3.通信保障

郵電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經批準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其他有關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4.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災區所在地電力主管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發、送、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證災區(特別是重點部門)用電供應。

5.糧食食品物資供應

內貿主管部門:調運糧食、食品與物資,保證災區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6.災民安置

民政部門: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做好外援物資的接收及分發工作。

7.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險排險,盡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8.維護社會治安

公安部門、武警總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時可采取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9.重要目標警衛

武警總隊: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品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10.消防

公安部門:協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和火災擴大蔓延及由火災引起的爆炸等災害。

11.次生災害防御

水利、電力、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化學工業、煤炭、核工業、冶金、建設、機械電子、民航、環保等有關部門:對本系統處在災區的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視、控制,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12.地震監測

地震部門:加強地震監測及分析工作。

13.災害損失評估

地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14.應急資金

財政部門:做好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

民政部門:做好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15.接受外援

民政、外經貿、外辦等部門:按有關規定向國家主管部門匯報震情、災情,并視災情表示接受外援意向,提出所需救災物資種類、數量、援助捐款總金額。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

自治區紅十字會:接受和安排境外紅十字會和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救援。

16.宣傳報道

新聞部門:新聞單位和宣傳部門要積極配合救災工作,在有利于穩定災區秩序和爭取國內外援助的前提下,進行及時、準確、實事求是的宣傳報道。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

17.涉外事務

外辦、經貿、海關、旅游、新聞部門:外國專家和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外國記者到現場實地采訪的接待工作,由對口單位負責安排。

外事部門對申請來疆的外國救災人員、新聞記者及科學考察專家的有關手續和我方地震專家赴國外考察的出境手續應特殊處理,烏魯木齊海關和邊檢、衛檢、動植物檢、商檢等部門要予以配合;運送救災物資的外國專機在災區就近的對外開放機場降落,海關及檢疫部門就地驗收。

發生破壞性地震區域內的外籍專家、外國民間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機構所屬人員,由對口管理部門負責安置;應有關部門邀請臨時來疆的外賓、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請單位負責安置;外國來疆旅游者和港澳臺旅游者由旅游部門負責安置。

四、輕微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輕微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并啟動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抄報地震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視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組織本行政區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局要及時將震情、災情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并抄送有關部門,根據震情、災情向政府提出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視情況作出反應。

五、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后,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行動。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總值班室立即將震情報告政府主要領導。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立即將震情和災情報告國務院,以爭取國家對救災工作的支持。

(三)由自治區黨政主要領導迅速召集自治區有關部門、駐疆部隊、武警總隊、生產建設兵團等領導同志參加的緊急會議,部署應急救災工作。

自治區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轉為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具體負責部署、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部門的救災工作,協助解決救災工作中的問題。

(四)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要求,駐疆部隊、武警總隊應迅速調集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和參加救災。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向災區發出慰問電或視情況派工作組赴災區慰問,指導應急工作。

(六)根據災情和受災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請求,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的部門、單位和規模。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部署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六、嚴重破壞性地震和特大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

(一)嚴重破壞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同時,自治區領導同志迅速召開自治區有關部門和駐疆部隊、武警總隊、生產建設兵團負責同志參加的緊急會議,通報震情、災情;設立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自治區有關部門設立相應的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并派人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向災區發慰問電,派出慰問團和工作隊,在災區設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領導、指揮、協調現場搶險和救災工作?,F場指揮部由自治區派往災區的工作隊人員、當地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三)民政、經貿、涉外部門和紅十字會及時向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通報震災情況,表示接受外援意向,并提出急需的救災物資種類、數量。

(四)民政部門牽頭,財政、衛生、交通、鐵路、民航部門參加,組織接受國內外救援物資和救災款,并按政府的指標做好分配發放工作。

(五)涉外事務

除軍事禁區和政府確定的特殊區域外,一般地區可允許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采訪。上述人員的接待工作,由對口單位負責安排,赴現場的安排,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

七、臨震應急反應

(一)地震預報意見由地震部門提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地震預報后,地震部門即進入臨震應急狀態,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并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二)各有關部門按應急任務分工檢查搶險、救援隊伍、救援物資及醫療物品貯備、交通、通訊、消防、水電設備、危險品管理、避難場地及疏散路線等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就近組織轉移處于危險建筑中的人員、財物、重要文件等,對要害部門實行管制,限制大型的室內活動。

(四)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及時有關信息,消除社會恐震心理,安定民心,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五)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八、無破壞性有感地震的應急反應

無破壞性有感地震雖然沒有造成直接破壞,但由于人們的恐震心理等原因,可能會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此類地震發生后,地震部門應加強監測,密切注意震情發展,作出震情趨勢判斷,并視社會反應情況采取措施。必要時可通過新聞會、電視講話等形式向社會公布震情。各新聞機構的地震消息必須準確、嚴禁虛構和夸大其主導,稿件需征得主管部門同意。

九、其它事項

(一)位于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或地震基本烈度在七度以上地區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區地震、民政、建設、公安、衛生、醫藥、交通、鐵路、民航、郵電、水利、電力、煤炭、石油、化工、商業、物資、保險等部門應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地震應急反應實施方案。

(二)本預案適用于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或發生破壞性地震后的應急階段。

(三)自治區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及時將更換人員名單及聯絡方式通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本預案批準實施后,1999年制定的《**維吾爾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新政辦〔1999〕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