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排污保障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26 0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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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切實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根據國家環??偩帧野l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司法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于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深入開展好我市*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國務院《決定》和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的要求,圍繞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解決威脅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為開創“*”環境執法新局面打下堅實基礎。
二、工作重點及要求
在對*年開展專項行動以來的清理整頓情況進行“回頭
看”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環保專項行動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市環
保工作實際,深入開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整治。在*年取締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工業排污口工作的基礎上,對飲用水源地進行全面清查。一是各有關區縣政府要根據要求制定并實施飲用水源環境保護規劃,科學劃分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規范化的保護區標志。二是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2000年以來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擴建的建設項目停業(產)或關閉;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業(產)或者關閉;對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進行全面清理。三是完善飲用水源應急預案和重點排污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四是加強飲用水源監測監督管理網的工作,加大于橋水庫庫區和引灤河道水質巡查和監測頻次,清除威脅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隱患。五是加大對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飲用水污染問題的整治力度,切實保障群眾飲水安全。
(二)進一步強化對集中式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管。嚴格實行企業自查月報制度,建立環保月監測、月監管及抽查制度,確保正常運行。今年10月底前未建成或沒有建設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園區,一律停止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新、擴、改建設項目的審批。對園區內依法配套建設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達標的要停產整治,同時,責令入網企業限產限排。
(三)深入開展工業園區環境違法問題整治。在*年工業園區全面清查的基礎上,集中解決工業園區內環境違法問題。一是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工業園區不得批準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已開工建設的停止建設。二是對違反“三同時”制度,擅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責令停止生產,并依高限處罰。三是對未按規定申請驗收,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排污的企業,依法停產。四是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隨意棄置或不處置的,責令改正并處罰金;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五是對園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擅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生產。六是對擅自降低審批門檻,廢水按三級排放標準批準排放的,由區縣政府依法采取停產治理措施,達到二級排放標準。
(四)開展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重點行業整治。
1、對涉鉛的開采、冶煉、加工和回收企業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一是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企業,依法予以關閉。二是未按規定程序備案的鉛冶煉項目和企業、沒有治理設施,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涉鉛企業,全部停產整治;對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的鉛再生回收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已建設的一律取締。
2、對造紙及紙制品加工企業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一是嚴格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徹底淘汰1.7萬噸/年以下化學制漿生產線,一律做到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拆除設備,對政府下達的取締關閉企業,依法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二是對*年底前淘汰3.4萬噸/年以下化學草漿生產情況進行調查,制定淘汰計劃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三是對造紙企業治污設施不完善,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嚴重污染環境的,一律停產整治。四是對現有的造紙企業進行單位產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強度跟蹤分析,為下一步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促進造紙行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
3、繼續整治小化工污染。嚴格按照市政府《關于對小型化工企業污染實行綜合治理的通知》(津政發[2004]85號)和《*市關閉嚴重污染小化工企業暫行辦法》(第94號令)的要求,落實區縣政府轄區管理責任制。要從維護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鞏固污染企業治理成果。同時,要在基本實現“四無”的基礎上,完成生態恢復任務。
(五)嚴格環保準入。凡擅自違法建設的,各級環保部門必須依法處理。對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地區,停止審批新建項目。徹底清理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礙環境執法、降低環境保護準入條件和違反排污收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全部予以糾正。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部門協調
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監局、市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要求,嚴格履行各自的監管職能,切實加大監管力度。
市、區縣環保部門負責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統一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環境違法問題。對依法需要停產、關閉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停產關閉;對需要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要及時移送;對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市、區縣發改、經濟部門,負責對屬于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產能力、工藝和設備,按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淘汰。
市、區縣行政監察機關要積極發揮職能作用,配合有關部門切實抓好整治行動各項工作的落實。督促各級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對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在執法檢查中執法不力、查處不到位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環保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環保法律法規,提高全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和企業負責人及經營者的環保法律意識。要加大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力度。
市、區縣工商部門要及時注銷、依法吊銷被依法關閉企業的營業執照。
市、區縣安監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措施,防止因企業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
市、區縣電力部門要按照各級政府決定,對違法排污企業采取停電、限電措施。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與合作,繼續堅持并完善聯席會議制度、聯合辦案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協商、共同研究環保專項整治行動的重大問題,確定督辦重點,制定具體的工作實施方案,對重點污染區域、污染行業和重點環境違法企業進行聯合檢查,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嚴格執行《*市環境違法案件移送規定》(試行)規定,對環保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涉嫌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干擾環境執法、污染企業涉嫌違法經營、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嚴重污染或生態破壞等問題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環境違法案件的協同處理,凡涉及其他部門處理權限的案件,要在查清違法情節后商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在5個工作日之內,移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要予以積極配合,并在形成處理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通報移送部門。
(二)加大懲治力度
各區縣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等手段,切實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懲治力度。對存在嚴重破壞環境問題,涉及公私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和危害人體健康等,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企業有關負責人員,凡由各級行政機關任命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違紀的,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處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現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懲罰力度。對前四年專項行動中查處的企業中明知故犯、陽奉陰違、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企業,一律停產整頓,給予高限處罰,依法足額追繳排污費。按照《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要求,對于屢查屢犯、長期違法排污的企業,其單位和產品獲得各種先進、優質產品稱號的,各級環保部門要堅決行使評優創先的一票否決權,向相關評選機構通報,取消其資格;對企業法人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及時向相關單位做出通報。
(三)加大掛牌督辦和區域限批力度
將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典型環境污染問題作為重點,分批進行掛牌督辦,落實相關責任,做到處理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對基層政府拒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違法排污屢禁不止、屢查屢犯,群眾反復投拆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問題掛牌督辦和實行區域限批。應明確掛牌督辦要求和解決時限,要將掛牌督辦結果向社會公布,須做到件件有結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四)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各區縣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精神,將《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作為推動整治行動深入開展的有力武器。各級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的力度,要堅持實事求是,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規定客觀公正地做出處理決定。凡是各級政府制定或者采取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環境保護政策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經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責任;凡是各級職能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一律追究責任;凡是應該追究責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責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
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于7月、9月、10月組織對全市飲用水源地及1/2的區縣和重點行業、比較集中的工業園區整治情況集中督查,并集中力量對工業園區、污染嚴重區域進行抽查。各區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也要層層落實督查督辦,提前組織對重點地區、流域、海域進行督查,督查覆蓋面不低于50%。對督查發現基層專項行動開展不力、問題突出的,對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隱瞞不報的,對三項整治重點存在薄弱環節的,對上報相關整治進展緩慢的,要通報批評,責令其說明情況,重新部署開展工作。對于頂著不辦、問題嚴重的,要公開曝光,追究責任。要通過層層督查,將專項行動的各項要求切實落實到基層,杜絕專項行動出現死角。
(六)加大宣傳報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積極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專項行動和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報道,進一步增強全民的環境保護和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一批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屢查屢犯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采取召開新聞會形式,公布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對典型案件要進行深度報道,形成聲勢。各區縣要在9月底前將本區縣查處的10起典型環境違法案件上報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表彰一批專項行動先進集體和個人
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對區縣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加強考
核,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專項行動中組織有力、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明顯、群眾反映的突出環境問題得到徹底解決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進行表彰(評選表彰方案另發)。同時,各區縣也要組織開展專項行動的考核表彰活動,并及時將考核結果上報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
*年成立的以陳質楓副市長為組長、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繼續承擔今年環保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職能。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市環保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各區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動員和部署。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名單和實施方案及有關情況于5月15日前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保局)。
(二)調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階段(5月-10月)
各區縣政府自5月開始,組織開展對本地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工業園區、重點行業、集中式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和集中整治。
7月20日前,各區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重點行業整治情況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8月20日前,各區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集中式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整治情況報送市環保專
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8月20日前,各區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飲用水源保護區整治情況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9月20日前,各區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工業園區整治情況前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組織對各區縣和有關部門的整治情況進行檢查。并將重點行業、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工業園區整治情況分別于7月、8月和9月底前報送全國環保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總結階段(11月)
各區縣和有關部門認真總結環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提交《*年環保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總結》,于10月20日前報市環保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組織對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11月底前,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我市《*年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總結》,上報全國環保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評選表彰階段(12月)
各區縣對環保專項行動的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于12月4日前報市環保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12月上旬,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考核結果上報全國環保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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