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方案

時間:2022-03-27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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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方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處置本區各類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最大程度地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提高本區整體防護水平和抗風險能力,保障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城市安全運行,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事故分級

根據《市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分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具體分級標準按《市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分級標準規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各類突發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

1.5工作原則

在市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總體框架下,依托城區應急聯動工作機制,發揮區應急聯動中心功能,堅持“政府領導、社會參與,統一指揮、分級負責,以人為本、科學決策,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資源整合、協同應對”的原則。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是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區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區應急辦負責。

2.2應急聯動機構

區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區公安分局,作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應急指揮機構

2.3.1區應急處置指揮部

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區政府根據區公安分局的建議和應急處置需要,視情成立區突發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對本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指揮。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指揮長由區領導確定,成員由相關單位分管領導擔任。區應急處置指揮部開設位置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確定。應急行動結束,在報請區領導批準后,區應急處置指揮部解散,轉入常態管理。

2.3.2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略)

2.3.3現場指揮部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的發展態勢和實際處置需要,事發地區街道、鎮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也可由區公安分局組織開設有關機構?,F場指揮部在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

3預警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

3.1.1本區建立全天候、全時段、全覆蓋的道路交通事故監測網絡。公安、市政、交通、水務、衛生、信息等部門要充分利用高新技術平臺,做好各類突發道路交通事故的監測。

3.1.2加強對本區各類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處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預警機制。各街道、鎮、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別負責本區域、本部門和單位道路交通事故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與研判,及時發出預警。根據各類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防范與處置要求,建立短期和中長期預測、預報制度。進一步增強中長期統計、評估和預報能力,為相關部門決策、指揮提供咨詢建議。

3.2信息報告與通報

3.2.1建立健全信息報送體系。一旦發現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有關單位和所在社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原則,立即將事故發生性質、損失大小和影響范圍等信息上報區應急聯動中心、事發地區街道、鎮、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安交通部門。市民有義務通過110報警電話或其他途徑,迅速報告事故信息。

3.2.2各應急救援單位、事發地街道、鎮、有關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部門接到報警信息后,要按照本預案,在組織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的同時,及時掌握和匯總有關信息,上報區應急聯動中心。一旦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區應急聯動中心必須在接報后1小時內分別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

3.2.3區應急聯動中心負責收集、研判各類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明確道路交通信息交流與報送的渠道、時限、范圍、程序、監管等要求,并根據處置需要通報各聯動單位。

3.2.4各街道、鎮、公安交通部門和責任單位,接到重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要及時進行分析判斷與處理,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3.2.5區應急聯動中心與毗鄰城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報協調機制,一旦出現事故影響范圍超出本區的態勢,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及時進行通報、聯系和協調。

3.3預警級別與

3.3.1按照市公安局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道路交通事故的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Ⅰ級(紅色)預警。指事故發生后持續時間長,可能對大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造成特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警報。

(2)Ⅱ級(橙色)預警。指事故發生后持續較長時間,可能對較大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警報。

(3)Ⅲ級(黃色)預警。指事故發生后持續一定時間,可能對一定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造成一定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警報。

(4)Ⅳ級(藍色)預警。指事故發生后持續時間較短,可能對較小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造成少量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警報。

3.3.2按照市、區政府的決定或授權,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突發道路交通事故預警級別和信息。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區新聞媒體、信息網絡、宣傳車或其他方式進行。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采用有針對性的方式。

3.4預防措施

進入預警期后,區應急聯動中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可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應急處置規程;

(2)必要時,向公眾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警告或勸告,通知群眾避開事發地繞行,減少事故對相關道路交通造成的影響;

(3)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予以妥善安置;

(4)組織相關應急聯動單位(交通、市政、衛生等)、應急救援隊伍(公安、消防、民防等)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可視情動員后備人員;

(5)調集、籌措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

(6)加強值班備勤,確保通信、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措施。

4應急處置

4.1分級響應

4.1.1本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分別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1.2(1)Ⅰ、Ⅱ級應急響應

(略)

(2)Ⅲ、Ⅳ級應急響應

(略)

4.1.3道路交通事故的實際級別與響應級別密切相關,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響應級別一般由低(Ⅳ級)向高(Ⅰ級)遞進,出現緊急情況和嚴重態勢時,也可直接提高響應等級。區政府根據事故的發展態勢、影響和處置需要,可報請變更響應級別。

4.2先期處置

4.2.1區應急聯動中心通過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對本區道路交通事故實施先期處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險狀態,減少人員傷亡,避免重大財產損失。

4.2.2區應急聯動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實,啟動相應應急聯動處置程序,并向有關聯動單位(公安、消防、衛生、民防等)指揮(值班)機構下達和通報指令,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相關聯動單位實施先期處置。

4.2.3相關聯動單位根據區應急聯動中心指令,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和處置要求,迅速指揮、調度本單位應急力量和資源,密切配合、協同應對,快速、高效地處置道路交通事故。處置過程中,要及時向區應急聯動中心反饋處置情況和有關信息。

4.2.4在先期處置過程中,區應急聯動中心要收集、匯總有關事故情況,根據現場實際或征詢有關部門意見,進行綜合研判,確定事故等級,掌握現場動態信息并及時上報。因事態和危害程度發生變化而需要變更響應等級的,由區應急聯動中心報請市應急聯動中心決定。

4.3擴大響應與應急處置

4.3.1一旦發生先期處置仍不能控制的緊急情況,由區應急聯動中心報請或由區委、區政府直接決定區應急處置指揮部進入運作狀態,統一指揮、協調、調度全區相關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必要時,開設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行動。

4.3.2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交通事故,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面積和可能發展為嚴重危害態勢時,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區政府、區公安分局及有關單位根據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指令,迅速調動有關應急力量和資源,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組織疏散、撤離、安置遇險人員;

(2)迅速消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劃定管制區域,維持社會治安;

(3)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4.4現場處置

4.4.1按照“分級負責”和“條塊結合”原則,建立以事發地街道、鎮為主,公安、消防、衛生、市政、民防等有關部門和相關地區協調配合的領導責任制和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一般由事發地街道、鎮、區應急聯動中心或公安交通部門的領導擔任;必要時,由區領導或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和任務為:

(1)根據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指令、現場事態和相關預案,指揮、協調參與現場救援的公安、交通、消防、衛生等應急力量,迅速控制和切斷危害鏈;

(2)及時掌握現場處置情況,按有關規定(時限、程序、形式、內容)向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和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報告,并通報有關機構。

4.4.2參與現場處置的應急聯動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其他應急力量,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根據相關預案和處置規程,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共同實施應急處置?,F場指揮部開設前,各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應急聯動機制與部署,迅速實施搶險救援,全力控制現場態勢。

4.5應急指揮與協調

4.5.1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啟動后,相關人員根據應急部署和需要迅速趕赴指揮部,參與輔助指揮決策、參謀作業、區域及專業保障等部位的運作。發生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時,區政府外事辦、區外經委、區教育局等部門根據處置需要,參與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工作并承辦相關事項。

4.5.2現場指揮部設在事故現場周邊適當位置,要及時掌握情況,保證信息通信順暢、指揮迅速不間斷,并部署相應警力,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揮部人員進入指揮搶險區域。

4.6新聞

(略)

4.7應急結束

4.7.1應急處置結束或現場危險狀態消除、得到控制后,由負責決定、或執行的機構視情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

4.7.2應急處置結束后,有關責任單位、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區應急聯動中心,由區應急聯動中心匯總后,按規定報區政府有關部門。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各街道、鎮、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和機構要迅速采取措施,組織實施救助。

5.1.2區公安、民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能,要迅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及時處理事故現場;衛生部門要做好現場消毒和受傷人員搶救;環保部門要對危險品類道路交通事故對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監測;環衛部門要根據環保部門的意見組織實施泄露污染物的收集和清理等。

5.1.3事發地街道、鎮應及時組織公安、交通、消防、市政、民政等相關部門調查、統計事故的影響范圍和受損情況,評估、核實所造成的損失及開展應急處置的綜合情況,報上級部門,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5.1.4事發地街道、鎮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做好物資和勞務征用的補償。

5.2調查與總結

5.4.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單獨或聯合組成事故調查組,迅速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取證和原因分析。

5.4.2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要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明原因,確定責任,提出整改與防范措施,并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調查情況按規定上報或備案。

6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建立本區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和應急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健全事故預警分析指數和等級標準,規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

6.1.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道路交通事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處理,并按有關規定上報,重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要立即報告。

6.2通信保障

6.2.1在整合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搶險救援的公安、交通、消防、市政、民防等職能部門專業通信網的基礎上,建立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6.2.2建立現場指揮部與區應急處置指揮部之間的通信保障手段,實現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處置與市應急處置指揮部信息暢通。

6.3應急隊伍保障

6.3.1強化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搶險、醫療救護等專業應急隊伍應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協調配合。提高先期處置隊伍、后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和應急處置能力。

6.3.2進一步優化、強化公安、消防、醫療、民防、市政等專業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合理配置先進的裝備、器材、通信和交通工具,積極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演練。區應急聯動中心要加強指導和組織,一旦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證應急聯動機制能有效運行。

6.4交通運輸保障

6.4.1各街道、鎮和公安、消防、醫療、民防等聯動單位要根據本預案的相關職責,建立各單位交通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線路規劃等數據庫,確保在處置道路交通事故中能迅速趕赴現場。

6.4.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對現場實施交通管制,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消防、醫救部門保證消防搶險、醫療救護車輛及時出動、按時到達。道路設施受損時,市政部門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4.3本區其他交通保障相關單位須全力以赴,確保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搶險、救護車輛的順暢通行,保證應急處置需要。

6.5醫療衛生保障

6.5.1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漆t救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實施救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醫療救護隊伍要迅速進入事故現場,對傷員實施急救措施,穩住傷情、運出危險區后,轉入各醫院搶救和治療。運輸危險化學品或運輸放射性污染品等特種道路交通事故的傷員,應先安排進入相應的專業醫院救治。

6.6治安保障

6.6.1區公安分局、各街道、鎮和有關單位要制訂應急狀態下維持治安秩序的各項方案。

6.6.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發地街道、鎮與公安警力要迅速組織現場治安警戒,維持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有關區域群眾。對運鈔車、運送貴重、危險或社會敏感物品車輛,要加強安全保衛。

6.6.3區公安分局負責事故處置中的治安保障;事發地區街道、鎮協助做好治安保障,要積極發動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

6.7裝備物資保障

由區發改委、區經委、各街道、鎮及有關單位根據“分級管理”原則,負責救援物資的儲備、調撥與組織生產。

7監督管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