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上訪應急方案
時間:2022-03-30 0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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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1目的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為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確保《信訪條例》順利實施,依法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明確和規范各部門在維護信訪秩序中的工作職責,保障本區的社會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訪秩序,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1.2工作原則
圍繞“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調應對”的要求,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應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1)堅持黨委、政府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的原則;
(2)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處置相結合的原則;
(3)堅持及時果斷處置與注意方式方法相結合的原則。
1.3編制依據
根據《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市信訪條例》、《本市貫徹〈信訪條例〉維護正常信訪秩序的實施意見》、《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及部門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精神,制定本預案。
1.4基本情況
1.4.1基本概況
近幾年,我區各單位按照上級領導的指示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認真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有力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1.4.2功能定位
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堅持依法做好信訪工作,加大督查督辦力度,夯實基礎工作,認真處理信訪事項,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確保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1.4.3發展目標
1.4.3.1群眾到市進京上訪穩中有降。
1.4.3.2不發生影響全區穩定的群體性信訪事件。
1.4.3.3信訪秩序有序可控。
1.4.3.4突出群體性矛盾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和控制。
1.4.4現狀、特征、趨勢
1.4.4.1現狀
前幾年,我區的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批次和人次均有所上升,年批次和人次下降明顯。目前從群體性上訪反映的內容看主要包括十個方面:一是企業轉制方面的問題。二是土地征使用方面的問題。三是動遷安置方面的問題。四是環境污染問題。五是房地產開發方面的問題。六是拖欠民工工資款問題。七是房屋質量問題。八是企業軍轉干部方面的問題。九是就業問題。十是小城鎮保險推進中的問題。
1.4.4.2特征
1.4.4.2.1信訪主體的廣泛性和規模的集群性。信訪主體過去以農村村民、企業職工為主,現正日趨多元化,涉及社會各個階層。在利益格局調整的情況下,具有相同利害關系的社會成員對共同的利益問題極易產生共鳴,從而進行有目的、有組織的集群行為。
1.4.4.2.2信訪問題的復雜性和內容的趨利性。從復雜程度看,信訪矛盾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大,觸及的層面不斷加深,既有社會矛盾、經濟利益矛盾,也有體制矛盾、思想觀念矛盾,還有相互交織的復合性矛盾。從反映的內容看,基本上與參與者的自身利益有關,有的因為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利益受到侵害,當然也有的心理價位過高,而引發上訪。
1.4.4.2.3信訪活動的組織性和情緒的對抗性。有規模的集體訪事前計劃周密,準備充分,呈現明顯組織化傾向,有的集體訪成員在集資、串聯、聚集過程中不斷強化心理誤區和偏激情緒,信訪人違反《信訪條例》的行為時有發生,或拉橫幅、喊冤叫屈,或靜坐、請愿、下跪,或圍堵、沖擊黨委政府機關,或攔截車輛、堵塞交通,或威脅、侮辱、毆打工作人員,有的還“抱團”越級上訪,給黨委、政府施加壓力。
1.4.4.3趨勢
正處在開發建設的關鍵時期,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現實問題和歷史問題相互交織,人民內部矛盾比較突出,信訪總量仍在高位運行,存在著新的利益群體因相互攀比而組織集體上訪的苗頭和隱患,特別是一些越級集體上訪和規模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部分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沒有遵守法律、法規,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表現為下列行為:一是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時,沒有到指定的接待場所;二是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沒有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三是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四是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五是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六是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七是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八是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的群體性上訪事件是指走訪人數超過5人的信訪事項。
走訪人數在5~20人的,為一般規模群體訪;21~50人的,為較大規模群體訪;51~100人的,為大規模群體訪;100人以上的,為特大規模群體訪。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體系
成立區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區信訪辦主任兼任組長、分管接訪工作的信訪辦副主任為常務副組長,其他信訪辦副主任為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常務副組長為辦公室主任,信訪辦接訪科長為辦公室成員,辦公室設置在區信訪辦接訪科。
2.2職責分工
2.2.1信訪辦的職責
2.2.1.1做好正常的信訪接待,緩和來訪人情緒,避免因接待工作不到位引發過激型上訪。
2.2.1.2做好對違反《信訪條例》的信訪人的批評、勸阻、疏導工作。經工作無效的,及時通報公安分局。
2.2.1.3在信訪接待場所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時,做好前期的疏導、勸解工作,并協調有關責任部門到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2.2.1.4在重要時間節點或根據預判有跡象表明可能在信訪接待場所發生較大規模以上群體性上訪時,事先與公安分局溝通,制定接待分流方案,并協調有關責任部門到現場開展工作。
2.2.1.5對上訪反映的事項跟蹤督辦。
2.2.1.6及時將鬧訪、纏訪和大規模群體上訪的處理情況向區委區政府領導報告。
2.2.1.7在信訪接待場所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時,及時收集現場有關資料,配合公安分局的調查取證工作。
2.2.2區機關保安職責
2.2.2.1群眾到區機關大院門口、區機關大院附近上訪或沖擊機關時及時赴現場勸阻,并通報區信訪辦。
2.2.2.2對鬧訪、纏訪行為,及時通報區公安分局。
2.2.2.3如疏導時間較長,與機管局聯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2.2.4配合公安機關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訪秩序的建法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
2.2.3信訪事項化解責任部門的職責
2.2.3.1定期排摸不穩定因素,預測非正常上訪行為,并及時做好信息上報工作。
2.2.3.2發生群體性事件或無理纏訪、過激鬧訪時,迅速派員到現場開展工作,進行面對面的勸解和疏導。
2.2.3.3做好被有關部門勸離或帶離現場信訪人的交接和穩控工作。
2.2.3.4對進京滯留訪、無理纏訪、過激鬧訪等信訪人,做好接返、疏導、教育、化解工作。
2.2.3.5辦理信訪事項并答復信訪人,對信訪開展法制宣傳和疏導教育。
2.2.3.6配合公安做好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訪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
3預防和預警
3.1預防與信息監測報告
3.1.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3.1.2各鎮、園區、委辦局要定期排摸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矛盾。
3.1.3各鎮、園區、委辦局預測有赴區、市、北京非正常上訪時,及時向區信訪辦上報信息。
3.1.4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區信訪辦根據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區應急聯動中心、所在地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對有越級上訪跡象的報市信訪辦。
3.2預警預防行為
3.2.1信訪事項化解責任單位做好穩控工作。
3.2.2區信訪辦接匯報后,通報公安分局、機關保安及有關單位,并共同制定信訪分流方案或處置方案。
3.3預警級別
按照群體性上訪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預警級別擬分為四級:即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藍色等級(Ⅳ級):一般規模以上群體訪,有鬧訪、纏訪的跡象,事態可能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較大規模以上群體訪,有違法上訪行為的跡象,可能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訪秩序,事態可能擴大。
橙色等級(Ⅱ級):大規模以上群體訪,違法上訪行為明顯,可能較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訪秩序,事態可能擴大。
紅色等級(Ⅰ級):特大規模群體訪,違法上訪行為明顯,可能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訪秩序,事態難以控制。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藍色等級(Ⅳ級):由區信訪辦工作人員和區機關保安人員接待、勸阻、批評、教育,如有必要通知信訪事項化解責任單位到現場開展化解工作。
4.1.2黃色等級(Ⅲ級):區信訪辦工作人員、區機關保安人員勸阻、批評、教育,通知信訪事項化解責任單位到現場勸返、化解的基礎上,通報區公安分局到現場處置。
4.1.3橙色等級(Ⅱ級):直接通報區公安分局到現場處置,并通知信訪事項化解責任單位到現場協助工作。
4.1.4紅色等級(Ⅰ級):直接通報區公安分局到現場處置,并通知信訪事項化解責任單位到現場協助工作。
4.2應急處置
4.2.1將老人、病人、殘疾人或者嬰幼兒遺棄在接待場所,致使信訪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行為。
4.2.1.1信訪接待人員、機關保安人員及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行為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責令其立即將被遺棄者接回。
4.2.1.2經工作無效或一時難以找到行為人的,信訪工作機構可通知相關職能部門派員將被遺棄者接回。
4.2.1.3對行為人拒不接回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被遺棄者,相關職能部門可將被遺棄者送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部門臨時安置。
4.2.2在區機關及周邊地區和重要場所,呼口號、拉橫幅、舉遺像、穿狀衣、展示和散發狀紙、靜坐、下跪、以自殺相要挾(或者在非信訪接待時間、非信訪接待地點要求信訪)等行為;在信訪接待等公共場所揚言實施放火、投放危險物品、爆炸、殺人、綁架等行為;以糾纏、辱罵或者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經信訪接待完畢,仍在非信訪接待時間滯留、占據、駐宿信訪接待場所;在信訪接待等公共場所揚言自殺自殘的行為。
4.2.2.1信訪接待人員、區機關保安人員及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區信訪辦通知職能部門到現場開展化解工作。
4.2.2.2經工作無效的,通報區公安分局到現場協助處置。
4.2.3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的行為;在信訪過程中故意損壞國家、集體、他人財物的行為;使用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侵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身權利的行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攜帶管制刀具、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進行信訪的行為。
4.2.3.1信訪辦工作人員、區機關保安人員或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勸阻教育,并立即通報區公安分局到現場進行依法處置。
4.2.3.2區信訪辦通知信訪事項化解責任單位到現場開展工作。
4.2.4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聚眾堵塞交通的行為;在區機關及周邊地區和重要場所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行為。
4.2.4.1直接通報區公安分局進行依法處置。
4.2.4.2區信訪辦做好協助工作;并通知信訪事項化解責任單位到現場開展工作。
5后期處置
5.1區信訪辦將群體性上訪事項以書面的形式匯報區黨政領導,并送人大、政協、區公安分局和責任單位,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并對化解情況開展督查。
5.2信訪事項化解責任單位,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并答復上訪群眾代表,做好上訪群眾的法制宣傳和疏導教育工作。向區信訪辦報送善后處理情況工作匯報。涉及多個單位和部門的,由區信訪辦牽頭組成善后處理工作小組。
5.3區公安分局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
6附則
6.1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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