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救助工作應急方案

時間:2022-04-07 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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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救助工作應急方案

為提高突發性自然災害及其它公共危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緊急救助能力,規范救助行為,切實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市災民救助工作應急預案(試行)》,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災民救助是指因遭受突發性災害,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人員給予的救助行為。區民政局制定的災民救助工作應急預案,采取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災害應急體制,保障災民救助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基本原則。災民救助工作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依據民政工作救災職責,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應急救援與生活保障相結合、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應急響應與長期準備相結合的原則,增強災害救助能力,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二)適用范圍。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地震、風雹、洪澇、干旱、重大疫情等自然災害及其它突發公共危機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本預案。

(三)救助對象。因遭受突發性自然災害及其它突發事件,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本區居民及其他人員,均屬災民救助對象。

二、預案啟動的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本預案。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自然災害及其它突發事件,一次性災害過程,造成因災死亡10人以上;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2000人以上;因災倒塌民房50間以上;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大量房屋倒塌,需緊急轉移安置人員的。特殊情況下,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二)市、區救災應急指揮機構,氣象、地震、防汛、國土房管、衛生防疫、公安、消防等災害管理部門發出預警及相關預案已經啟動,預期災害將對本區區域內群眾生命財產造成較大威脅或損失的。

(三)突發社會公共危機事件,需要區民政部門提供救助、處置、善后處理等措施的;發生區域性自然災害,需要區民政部門給予緊急援助的。

三、應急機構及職責

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成立*區民政局災民救助應急指揮部。區民政局局長擔任指揮,其成員由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位于*區東四十三條53號。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物資保障組、災民轉移安置組、災后恢復重建組等。具體分工如下:

辦公室:負責災民救助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傳達上級機關及指揮部的工作指令并監督落實;負責災民救助信息報送工作;制定有關災民救助工作的措施,提出工作計劃和建議;指導檢查災區開展救災工作;負責災情信息及災民救助、接受捐贈工作動態;組織召開新聞會,協調新聞宣傳部門開展災民救助的宣傳動員工作;負責災情數據的統計分析,受災狀況的評估;負責指揮部及災民救助辦事機構的后勤保障工作。

物資保障組:負責捐贈款物的接受和管理;社會募捐活動的組織和動員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的組織、調配、供應工作;監督、檢查救災物資的落實情況;負責救災資金及物資的申請、核發工作,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災民轉移安置組:負責組織協調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工作,指導街道制定轉移疏散安置方案,確定安置場所,確保災民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災后恢復重建組:負責調查統計災區群眾生活狀況,制定災民口糧、衣被、傷病救助以及倒房恢復重建方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方案的落實。

四、應急準備

(一)資金保障。根據救災工作分級管理、救災經費分級負擔的原則,區民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區災害發生規律,按年度向區財政部門申請編制自然災害救濟預算。救災經費預算應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滿足救災工作的需要。本區鼓勵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個人為災民救助工作提供資金援助,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災民救助籌資機制。

(二)物資儲備。本區建立災民救助物資儲備制度,區救災物資儲備中心為區級指定救災物資倉儲設施,主要負責本區災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和調撥,根據應急需要,每年儲備適量的衣被、帳篷、睡袋等物資,形成可應對較大災害發生的儲備規模。區民政局對民政系統的救災倉儲設施實施統籌規劃,指導街道建立區域性救災物資儲備點,并實施統一調度。同時,通過登記、定購、代儲等方式對社會倉儲、物流等資源進行整合,實現資源共享。發生重大災害,經區政府批準后,可對全區各類救災物資實施統一調配,增強應急保障能力。

(三)防控區域、疏散轉移路線以及安置場所的設定。區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防控區域。主要包括:洪澇等地質災害易發區;居民小區、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區;平房、危舊房等災害易損區。重點防控區域應當按街道行政區域和社區區域,分級規劃和設定安置場所,劃定疏散轉移路線。疏散安置場所分為臨時和固定兩種。臨時(緊急)疏散安置場所,一般用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固定(長期)疏散安置場所不低于10000平方米。安置場地人均面積一般不低于2平方米。災民疏散路線和安置場所應避開洪水淹沒區、地質災害易發區、高大建筑群等危險區域,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各街道應將本區防控區域、疏散轉移路線和安置場所的設立情況報區民政局備案。區民政局可根據災民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全區災民安置區域實施統籌協調。

(四)信息網絡建設。區民政部門依托首都公用信息平臺,建立*區災民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市、區、街道三級聯網,實現災情信息資源共享。根據災民救助工作的需要,區民政部門應當配備救災專用車輛、通訊設備、攝影錄像器材等裝備。

(五)救助隊伍建設。區民政部門應加強救災組織機構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自治組織、志愿者服務隊伍、專業救助隊伍的作用,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增強應急反應能力。遇到重大災害,可報請區政府協調駐區部隊支援。借助首都人才和科技資源,組建災害評估專家庫,提高災情核實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六)社區防災、減災教育。配合全市減災、防災工作,組織“減災”進社區活動,廣泛開展防災減災宣傳和教育,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增強社區居民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我救助能力。

五、應急響應和災后救助

(一)緊急疏散、轉移、安置災民。本預案啟動后,需要轉移安置災民的,區及街道民政部門應當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居委會迅速引導災民按指定路線疏散轉移,安置到指定場所。安置受災群眾一般采取三種形式,即,場地集中安置、設施安置、對口安置。

(二)災情核定及報送。本地區發生災害和公共危機事件,區民政局應迅速組織力量赴現場核實災情,在第一時間內向區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自初步了解災情后,2小時內上報書面報告)。發生特大災害,區、街道民政部門可以越級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災情穩定前,區、街道民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的規定,執行24小時災情零報告制度,并與各級政府及救災指揮機構保持通訊聯絡,及時掌握災情動態,隨時上報。災情穩定后,應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保證災情數據的準確。區、街民政部門在全面核定災情的基礎上,應當對因災死亡、失蹤人員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災民生活困難情況等逐戶核實,登記造冊,為災民生活救助的實施提供依據。

災情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背景、時間、區域、影響范圍,受災的嚴重程度和等級,人口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字,房屋倒塌和損壞情況,其他經濟損失情況,救災工作情況以及災區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三)災民基本生活保障。受災群眾疏散轉移后,區、街民政部門應迅速組織和調撥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并及時發放到災民手中。

區、街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和災害損失程度,按照“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與扶持”的工作方針,以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為宗旨,制定階段性災民生活保障計劃,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安排救災資金。必要時可申請上級救災款物。各級政府安排的救災資金主要用于災民轉移安置、生活必需品供應、房屋恢復重建、災后生活安排等,滿足災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四)組織和接受社會捐贈。發生重大災情,區、街接受救災捐贈部門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為災區提供援助。必要時,區民政局可成立專門的接受捐贈領導機構和工作隊伍,保證救災工作的需要。接受的捐贈款物在尊重捐贈者意愿的前提下,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迅速安排使用,為災民救助工作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