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政務公開方案(縣)

時間:2022-04-09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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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政務公開方案(縣)

依據縣教育局行政管理職能,需要向社會公開和承諾的政務主要包括民辦教育管理、教師管理、證書管理、招生工作管理、自學考試管理和學校收費管理等方面內容。

一、政務公開項目和內容

(一)民辦教育管理

1、公開內容

(1)初中、小學和幼兒園辦學的審批、程序和結果。

(2)頒發民辦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3)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予以處罰的依據、種類和程序。

2、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教育行政部門的實施意見。

3、責任科室:民辦中小學校審批為職教成教科,電話:*;民辦幼兒園審批為基礎教育科,電話:*。

(二)教師管理

1、公開的內容:

(1)教職工錄用條件、工作程序、錄用指標和錄用結果。

(2)新教師分配和教職工調動政策、工作程序。

(3)教師職務評審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4)教師資格認定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5)名師、名校長、優秀教師等評選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2、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務院《教師資格條例》和《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3、責任科室:組織人事科,電話:*。

(三)證書管理

1、公開的內容:

(1)頒發初中和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2)頒發職業高中、成人高中畢業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2、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學籍管理辦法》。

3、責任科室:初中和普通高中證書管理為基礎教育科,電話:*;職業高中和成人高中證書管理為職教成教科,電話*。

(四)招生工作管理

1、公開的內容:

(1)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招生生源計劃、體檢標準、錄取控制分數線。

(2)成人高校招生政策、錄取控制分數線。

(3)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招生具體辦法見當年縣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見。

(4)保送生的條件、錄取程序和錄取名單。

(5)招生管理處罰依據、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被處罰者名單。

2、管理依據:原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規則》和《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浙江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及普通高等學校、軍事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收體育、藝術、軍事、公安等招生辦法以及高職班、保送生、招生辦法。

3、責任科室:普通(成人)高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管理為招生自考辦公室,電話:*;職業高中招生工作管理為職教成教科,電話:*。

(五)自學考試工作管理

1、公開的內容

(1)自學考試的政策、開考專業和考試科目。

(2)自學考試報名和考試時間、查分的日期和程序。

(3)自學考試犯規舞弊處罰依據、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被處罰者名單。

(4)頒發自學考試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2、管理依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省考委《浙江省自學考試犯規舞弊考生處罰規定》。

3、責任科室:*縣招生自考辦公室,電話:*。

(六)學校收費管理

1、公開內容:學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當年統一公布,教育局監督各校嚴格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并每學期對學校收費情況組織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予以公布。

2、管理依據:物價局、財政局和教育局當年公布的收費文件及有關政策。

3、責任科室:計劃財務科,電話:*。

(七)財務管理

1、公開的內容:

(1)教育局本級教育事業費的預算和決算。要在收到縣財政局預算文件后60天內作出預算,次年2月作出決算。

(2)本局財務收支(含預算內外)情況,每季度向機關干部公布。

2、責任科室:計劃財務科,電話:*。

二、對外承諾內容

(一)辦事紀律

1、嚴格執行有關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2、全面實施全程辦事制,形成便捷、順暢、高效的辦事機制,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3、接待服務對象禮貌用語、文明服務,做到如實向當事人介紹所辦事項的政策、條件、工作程序,做到耐心、細致、熱情、周到、不隱瞞。

4、不得接受辦事單位和辦事人的宴請和禮品。嚴禁索賄、受賄、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等。

(二)時限要求

教育機構審批工作,在收到請示件后3個月內作出答復;材料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條件的,10個工作日內批復;其他請示件保證在2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新教師考錄、新教師分配、教職工調配結果在8月26日前公布。初中畢業證書審核驗印工作,材料齊全并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普通高校、普通高中招生錄取控制分數線,在確定后的次日公布。接到群眾關于學校收費方面問題的反映,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清楚并作出答復。

三、違諾處罰和投訴處理程序

(一)違諾處罰

1、各科(室)任何人對介紹所辦事項的政策、條件、工作程序,有意隱瞞,由科(室)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

2、各責任科(室)所辦事項超過承諾內容規定期限的,每超過一天扣該科(室)年度考核分0.5分,并在2個工作日內糾正錯誤。

3、在工作過程中,有“吃拿卡要”行為或有錯不糾的,一經查實即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投訴處理程序

1、如發現科(室)經辦人有違諾的,請向各責任科(室)投訴,由科(室)負責人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處理并把結果反饋給投訴人。

2、如對責任科(室)的處理不滿意的,可向教育局紀檢監察審計科投訴。紀檢監察審計科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把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超過3個工作日,逾期一天扣除紀檢監察審計科年度考核分0、5分。

3、如對教育局紀檢監察審計科處理不滿意的,可向教育局分管領導投訴;對教育分管領導答復不滿意的,可向教育局局長投訴;對教育局長答復不滿意的,可向縣行政效能管理投訴中心投訴。

4、教育局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意拖延不辦事或者有“吃拿卡要”等行為,可直接向教育局紀檢監察審計科投訴舉報。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