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體系方案
時間:2022-11-23 0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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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對社會矛盾的調處效率,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省、市、區關于建立矛盾大調解服務中心的要求,結合我街道實際,現就建立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體系,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按照建設“平安沙洲”、創建“最安全街道”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街道“加快發展、爭先進位”主題,遵循“大穩定,大調解”的工作思路,以“小矛盾和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為工作目標,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級辦理,限期處理”的調解工作機制,全面構建街道工委、辦事處統一領導、綜治委組織協調、信訪、司法具體實施、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達到調解資源大整合、調解體系大健全、調解機制大聯動、調解能力大提升,保障和促進街道“三個文明”協調發展。
二、組織機構
1、成立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領導小組。街道工
委副書記朱毅任組長,辦事處副主任郭義平任副組長。成員包括沙洲派出所、街道司法所、南湖法庭、城建科、社會事務科、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各村委會、各重點企業等部門和單位。
2、成立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依托街
道政法委、綜治辦、司法所成立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中心設在司法所,街道綜治辦主任為中心主任,司法所長任副主任。成員由街道黨政辦公室主任、社會事務科長、司法所長、派出所長等組成,日常工作由司法所牽頭負責。
3、成立村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站。黨總支(支
部)書記為站長,分管治安民調工作的副主任、管段民警為副站長,并設立調解窗口和首席調解員;居民小區5幢樓以上、村民小組及100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民調小組,少于100人的單位設立調解信息員。
所有調解工作人員由司法所統一組織培訓,持證上崗。
三、工作職責與權限
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工作職責:負責社區(村)、企事業單位調解人員的培訓、管理和考核;制定本街道的調解工作計劃、工作制度、目標管理和考核辦法;負責本地區重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和上報工作;定期向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報告轄區調解工作及重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情況。
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的權限。在街道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享有行使四項職權:即矛盾糾紛分流指派權,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調處調度權,矛盾糾紛調處督查督辦權,“一票否決”建議權。
四、工作機制
1、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工作程序
為接待、受理、辦理、交辦、轉辦、會辦、督查、回訪。
2、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工作原則
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誰受理(首問)誰處理原則,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各部門受理與統一受理相結合,集中辦理與部門辦理相結合,自辦與督辦相結合原則。
3、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運行機制
(1)領導接待和首問負責機制。實行街、村兩級領導每周定期接待制度。街、村領導在社會矛盾調解服務中心和服務站接待群眾來訪,由中心和服務站派專人協助。接待領導對接訪的矛盾糾紛可當場解決的,當場調結;不能當場解決的,及時移交相關單位處理,并實行跟蹤督辦。
(2)分級調處機制。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全街道各類矛盾糾紛在街道中心和村服務站統一受理后,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級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及時進行梳理,區別不同性質、涉及范圍、難易程度、輕重緩急等情況,除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街道中心直接調處外,對一般矛盾糾紛按分流處理,可指派村調處服務站調處,或指派歸口單位民調小組調處,原則上大多數矛盾糾紛應在基層調處完畢。
(3)聯動調處機制。按照“信息聯網、部門聯手、上下聯動、條塊結合”的原則,對涉及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在街道中心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實行各涉及部門(單位)共同、聯合調解方式進行調處。
(4)定期排查和報告制度。街道中心應和村服務站充分發揮大調解職能作用,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工作。中心堅持每月排查一次,每季度講評一次,半年小結一次,年終進行總結,了解群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及時發現和掌握社會矛盾糾紛動態,實行主動調解,避免矛盾糾紛激化。對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導致突發性事件或激化為刑事案件,涉及人數較多、易引發群眾性上訪的事件,嚴重干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疑難矛盾糾紛,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自殺事件等矛盾糾紛的線索、苗頭,應于第一時間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及上級主管部門,并應盡快形成書面專報,有必要的應予續報。
(5)辦結報告和回訪制度。對直接調處或分流調處的矛盾糾紛,應在指定的時間內辦結并向相關領導及中心報告。同時,要對調處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督查回訪。
(6)檔案管理制度。所有資料由中心保管,接待領導交接班及接待記錄,當日信訪件轉辦,直接調處和分流調處情況應以書面形式備案,由中心統一整理歸檔。
(7)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工作中因失職、瀆職,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人員,實行責任追究制,追究相關人員黨紀、政紀以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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