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時間:2022-12-01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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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及時有效地做好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江蘇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1.4工作原則

按照“全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方針,貫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綜合協調、分工協作、統一指揮、群防群治、整合資源、依靠科學、及時反應、措施果斷”的原則。

2事故分級

按食品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2.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事故危害范圍跨越省級行政轄區,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我省處置范圍的;

(3)需要報請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負責處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傷害人數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區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造成傷害人數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l)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徐州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l)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區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街道辦事處,給大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區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組織體系(附件1)

3.1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政府根據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區衛生局)的建議和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區長或分管副區長擔任,成員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組成。主要職責:

(1)啟動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事故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

(4)負責與事故相關的重要信息;

(5)審議批準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等。

3.2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設在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區衛生局),負責日常工作,主任由區衛生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發改經貿委、監察局、文教體局、公安分局、農工辦、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工商分局等有關負責同志擔任。主要職責:

(1)貫徹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指示,統一指揮、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3)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4)向區政府、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情況;

(5)根據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授權,會同區委宣傳部,向新聞單位或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6)完成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任務。

3.3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

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區衛生局):負責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工作,落實辦公室各項職責;擬訂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依法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提出處理意見;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區發改經貿委: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組織、協調供應;負責屠宰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區文教體局:負責協助區衛生監督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以及組織應急處理工作。

區監察局:負責對國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并作出或責成有關部門作出處分決定。

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區本級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資金的落實及管理,并督促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加強應急救援資金的管理工作。

區農工辦:負責組織對種植、養殖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種植、養殖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區衛生局:負責食物中毒的應急響應及病員救治,依法開展食物中毒的衛生學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區環保分局:負責污染環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調查及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轄區內的污染處置工作,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區工商分局:負責開展食品流通環節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應急救援各項工作。

3.4區應急處置工作小組

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立即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小組。應急處置工作小組在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統一指揮下,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3.4.1事故調查組

由區衛生局、監察局、文教體局、農工辦、衛生監督所、工商分局等部門參加,同時委派食品安全監察員、食品安全專家參加。職責為:協調指導區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評估事故影響、預測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見;負責事故發生地的整改監督和督察工作。

3.4.2事故處理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監管職能部門和區監察局負責。職責為: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3.4.3醫療救治組

由區衛生局負責。職責為:迅速組織、協調醫療救治工作,盡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3.4.4案件查辦組

由區公安分局和事故發生環節的監管職能部門負責。職責為:迅速查辦案件,追蹤源頭,懲辦違法當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3.4.5綜合保障組

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區衛生局)、公安分局、財政局等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地有關職能部門參加。職責為:負責事故發生地的社會安定,協助調查組、處理組、救治組、查辦組開展工作和保障工作入員的生活,匯總信息,報告和通報情況。

3.5街道辦事處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和區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由街道辦事處有關科室組成,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委員會。

3.6專家咨詢委員會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庫。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家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職責:

(l)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

(2)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3)參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監測、預警與報告(附件2)

4.1監測系統

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通暢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通過日常監測和抽檢,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體系。區農工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加強農產品農藥殘留等質量安全監測,必要時經授權檢測信息。區衛生局、工商分局聯合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信息。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相關信息,定期食品安全綜合信息。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4.2預警系統

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日常監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庫和信息報告系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區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可能導致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進行分析。嚴重的可報請區政府同意后,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4.3信息報告

4.3.1事故報告

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報告,也可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街道辦事處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于半小時內向區政府和上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4.3.2責任報告單位

(l)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4.3.3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義務報告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信息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3.4事故報告要求

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初次報告應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時間、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盡可能報告事故經過、直接經濟損失估算等信息。

階段報告應報告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及時上報。

總結報告應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同時提出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部門、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意見??偨Y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

4.4通報制度

4.4.1接到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上報區政府的同時應及時向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部門通報,對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4.4.2區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向相關部門發出《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通報》(附件2.1),通報內容包括:主送單位、事由、通報意見,一般要求7個工作日內反饋處理意見。

(l)農業種植環節以及畜禽、水產養殖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由區農工辦負責查處;

(2)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由區發改委和其他有關部門會同市質監局負責查處;

(3)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由區工商分局負責查處;

(4)消費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由區衛生局負責查處;

(5)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區有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查處。

4.5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區有關部門舉報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個人不履行或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為。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收受的投訴、舉報,根據監管環節將《食品安全事故投訴、舉報登記表》(附件2.2)轉發區有關監管部門,區有關監管部門收到后,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一般要求5個工作日內反饋結果。

對區有關部門報送、媒體披露、消費者投訴舉報及領導批辦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向有關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發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附件2.3),內容包括:主述單位、事由、核查要求,應當明確核查事項及上報查處結果,一般要求5個工作日內反饋結果。必要時應根據要求隨時上報有關查辦信息。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性質、情節、危害范圍及程度,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通報》或《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發出后,要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實、件件有查處結果。

5應急響應(附件3)

5.1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實施。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當事故升級或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的,及時報請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5.2應急響應措施

5.2.1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響應

(l)區政府應急響應

區政府成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區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報省、市應急指揮部,在省、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2)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應急響應

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即轉為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開始履行職責。啟動有關工作小組,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開通與事故發生地各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通訊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和指導應急救援;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參加救援。

(3)街道辦事處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在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下按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5.2.2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l)區政府應急響應

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必要時,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5.2.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區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區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有關事故情況應當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通報。

5.2.4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應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及時提高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己逐步消除的,應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相應降低預警和響應級別。

5.3信息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承擔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信息歸口、統一對外的原則,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上報省、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向社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5.4應急結束

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認無危害和風險后,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匯總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6后期處理

6.1善后處理

區政府按照事故等級分級負責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會穩定。

協調保險機構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參保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按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6.2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轄區內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區政府和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7保障措施

7.1醫療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系統啟動應急救援工作,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7.2隊伍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察人員、食品安全專家及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7.3技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負責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7.4物資保障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本單位財政預算。

7.5通信保障

協調各級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督促各電信運營企業加強對通信系統的維護,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確保應急期間通信暢通。

7.6資金保障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安排本部門、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經費,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并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7.7演習演練

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區有關部門指導全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組織全區性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習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7.8宣傳、教育和培訓

相關部門及單位應當對廣大消費者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相關部門及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8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救治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導致消費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

食品安全的范圍:包括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本預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質量、衛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稱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過食物進入人體,使人體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

高風險食品:可能發生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9.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區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修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9.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