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范文
時間:2022-01-25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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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森林防火“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切實做好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工作,確保在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規范和強化政府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促進全縣形成組織指揮統一、聯動機制有序、決策科學正確、系統保障周密、應急行為高效、部門資源共享、社會廣泛參與,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應急管理體制,為建設新*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1.2基本原則
1.2.1統一領導、分組負責,落實各項責任制的原則;
1.2.2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確??焖俜磻脑瓌t;
1.2.3以人為本、科學撲救,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對人民生命財產危害的原則;
1.2.4堅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
1.3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關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火災。
1.5預案啟動條件
重要火情報告縣政府后,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密切注視火情動態變化,如果火場3小時內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威脅居民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重要設施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發生嚴重人員傷亡并有繼續發展趨勢;鄉級政府、鄉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請求緩助或向縣政府提出請求時,按照有關程序立即啟動本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2.組織指揮機構和職責
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成立*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作為全縣應對森林火災的指揮機構,負責全縣森林火災綜合預防管理和組織撲救工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履行綜合協調、系統保障和組織森林火災撲救職能。主要職責是:執行指揮部決定;負責全縣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協調及其相關組織管理工作;組織森林火災預防規劃和撲救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組織建立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應急信息綜合保障體系;組織建立森林消防隊伍體系;督促檢查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督促檢查森林防火科研、宣傳、教育、火源管理、責任制落實、撲救等工作。
本預案啟動后,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防火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調動撲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協助地方政府盡快撲火災??h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按照預定方案立即行動,積極支持配合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做好各階段撲救工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縣法院、縣檢察院
對火災肇事者和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行政領導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縣公安局
負責協調消防、通訊、治安等部門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做好災區治安管理、安全保衛、火場交通管制及協助森林公安機關偵破火案等工作,保證火災撲救工作順利進行。
(3)縣經委、縣發改委
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病需要緊急調撥醫療器械、藥品時,根據規定積極落實調撥工作。協助制定災后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協助做好災區重建相關工作。
(4)縣財政局
負責為撲火救災提供經費保障,需緊急物資購置和資金時,應全力負責解決。
(5)縣民政局
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造成大量災民需要及時轉移時,負責協調災民臨時安置、生活保障和災區重建相關工作。
(6)縣交通局
負責保障火災發生地區道路暢通,并及時協助快速運送撲火物資和增援人員。
(7)縣衛生局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且火災發生地的醫療部門無法滿足求助需要時,負責協調衛生系統相關部門做好災區緊急藥品支援、衛生防疫、受傷人員的救治工作。在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應派出救護車和醫療人員到火場待命。
(8)縣消防大隊
負責組織和協調消防隊伍參加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做好火場附近居民區、工礦企業及軍事設施的防范工作;進入119的森林火警電話,應及時將火情信息傳遞到縣森林防火指揮中心,指揮中心電話:5822639、12119。
(9)縣氣象局
及時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適時實施人工降雨作業,在防火期做好火險預報和高火險警報的制作工作。
(10)縣武警支隊
做好撲救森林火災武警突擊隊訓練工作,發生森林火災時調動武警突擊隊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工作;配合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維持火災現場治安秩序。
(11)縣網通公司
負責火場應急通信保障和與撲火相關的其他信息傳遞保障工作。
(12)縣農經委、縣畜牧局
協調基層農業和動物衛生監管部門共同做好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保證人員、居民點房屋設施和牧牲畜的安全。
(13)縣城建局
做好太陽山等風景名勝區森林防火工作,發生森林火災時組織撲火力量,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下撲救森林火災。
(14)縣教育局
負責組織中小學校在校生開展森林防火教育活動;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中不學校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15)縣廣電局
負責火災現場的正面報道和宣傳工作;在森林防火期要在廣播、電視中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廣告,以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
(16)縣武裝部
負責全縣民兵突擊隊的組織和調度。做好撲救森林火災民兵突擊隊訓練工作,發生森林火災時調動民兵突擊隊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2.1撲火前線指揮部
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應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以下簡稱“仆火前指”,并成立相應配套的組織指揮體系。負責指揮安排部署兵力,下達撲火命令,指揮森林消防隊員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災造成的損失。及時和縣、鄉政府溝通火場情況,滅火后清理火場,安排人員看守火場、調查火因、查破火案。
“撲火前指”的組成:
2.1.1“撲火前指”總指揮:全面負責火場的組織撲救工作,組織、研究、制定撲救實施方案,調度指揮各方面撲火力量,處置緊急情況。“撲火前指”總指揮由縣防火辦副主任、森林公安分局局長擔任。
2.1.2總調度長:負責“撲火前指”的各項協調工作,監督、落實各項工作方案和撲救措施,匯總各工作組的綜合情況,組織起草綜合調度情況報告??傉{度長由總指揮臨時任命。
2.1.3撲火指揮組:負責火場情況調度,協調組織撲火力量,落實具體的撲救措施。火場撲滅后,負責火場的檢查驗收。
2.1.4工作任務:
(1)火情偵察、了解火場火情動態、兵力部署、通訊聯絡、撲火措施、撲火準備、起火原因和天氣實況,及時向縣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報告。
(2)傳達縣委、縣政府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對撲火工作的指示,了解貫徹情況。
(3)及時向縣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報告有關情況。
(4)督查參加撲火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執行任務情況,督辦各項任務的落實。
2.1.4.2工作人員職責:
(1)按領導的要求做好各項工作;
(2)參加有關會議,做好會議記錄;
(3)協調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及撲火前線指揮部有關具體工作;
(4)搜集、掌握火場全面情況;
(5)提供當地天氣、風力、風向、氣溫、火勢等情況;
(6)提供全縣撲火人員數量,森林消防隊位置、數量、設備、工具等相關資料;
(7)起草《火場工作組情況報告》。
2.1.4.3撲火現場工作組應攜帶以下設備和備品:
衛星電話、數碼相機、數碼攝像機、筆記本電腦及其他應用備品(GPS、地圖、望遠鏡、藥品)。
2.1.5后勤保障組:負責落實撲火工具、車輛和燃油;保障運送撲火人員、物資車輛暢通無阻;保障食品、藥品等物質供給;保障通訊線路暢通;及時提供氣象和火險預防,做好居民疏散和安置工作;為指揮部當好參謀。
以縣森林公安分局為主體,由縣財政、交通、通信、商業、衛生、發展改革、民政等指揮部成員單位組成。
2.1.6火案調查組:負責火災案件調查、火案查處及“撲火前指”安全保衛工作,由縣森林公安分局人員組成。
2.1.7救護安置組:負責協調救護傷員和安置災民工作,由縣防火辦領導及縣衛生、民政部門組成。
2.1.8火場通訊聯絡系統包括:有線通信(電話),無線通信(包括短波單邊帶通信網和超短波無線電通信網),有線、無線結合通信(手機電話),并要制定有效的網絡通信紀律,確定專人負責并做好通信記錄。
2.2第二線指揮部:
由縣林業局局長任指揮長,并由縣通信、氣象、交通、財政等指揮部成員單位組成指揮部。設在距火場較近的鄉鎮或村莊,組織后續人力、物力支援前線;組織醫護人員救護傷員;保障信息暢通,使火場和上級機關承時溝通情況;組織危險區居民后撤和疏散。
2.3第三線指揮部:
設在縣森林防火指揮中心,由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由武警支隊、公安局等領導組成,在縣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坐鎮指揮,全面掌握火場動態,調動指揮全縣撲火兵力增援火場,保障物質供應,向臨近縣(市)區通報和有關指令,并向上級報告火情,請求支援。
3.預警、監測、信息報告和處理
3.1*縣重點火險區域
全縣共有13個林區鄉鎮,分布在我縣東部山區和西部風沙區。共有國營林場2個。
*縣重點火險區:
3.1.1*鎮地區:*鎮、泉頭鎮、下二臺鄉、泉頭林場、雙廟子鎮、毛家店鎮、太平鄉、馬仲河鎮;
3.1.2傅家地區:傅家林場、傅家鎮、三江口鎮、古榆樹鎮、長發鄉、后窯鄉、七家子鎮;
3.2林火預警與監測
森林火災的監測與報告要堅持“打早、打小、打了”和科學撲救的原則,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h防火辦要依據氣象部門提供的氣候中長期預報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高火險警報預報,向全縣高火險天氣警報;氣象部門要依據天氣預報信息制作24小時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并在*電視臺天氣預報欄目中向全縣。森林火險預測預報分為五個等級: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建立應急值班系統,堅持24小時值班,受理森林火災火警報告,按程序處警,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火情。
3.3信息報告和處理
3.3.1各級森林防火部門要與各級消防部門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級消防部門接到森林火災報警電話要立即與當地森林防火部門聯系通報情況。
3.3.2一般火情由鄉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森林火災日報或月報規定進行統計并上報縣防火辦。
3.3.3如發生下列森林火災,各鄉(鎮)場應在情況核準后30分鐘內上報縣防火辦。
(1)受害森林面積10畝以上的(含10畝);
(2)距省界、縣界5公里且火熱仍有繼續蔓延趨勢的;
(3)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區和名勝古跡地、革命紀念地、軍事禁區、彈藥庫、油庫、林區居民區等發生森林火災;
(4)造成人員傷亡或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
(5)明火2小時未撲滅且有繼續發展趨勢的;
(6)需要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或有必要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的。
3.3.4各鄉(鎮、場)上報的火情信息內容包括火災發生的時間、具體地點、過火面積、火場信息以及天氣條件等,需要援助的車輛、人員、撲火工具、物資等。
3.3.5各級防火辦在森林防火期,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嚴禁擅離職守。對森林防火工作要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制,對發生的各種森林火災要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4.火災撲救
4.1應急響應
一旦發生森林火災,知情單位或個人有義務通過森林防火報警電話5822639、12119,公安報警電話110,消防報警電話119,或其他途徑,迅速報告和反映火情信息;110、119報警臺接到森林火災報警后要立即轉到縣森林防火指揮中心(5822639、12119),由縣防火辦統一處置;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接警后,根據火情性質、威脅危害程度和范圍,立即啟動相應預案。重、特大森林火災發生后,要在第一時間內迅速報告縣委、縣政府。
4.1.1響應機制
根據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火災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三級。
4.1.1.1Ⅰ級響應
當出現受害森林面積10公頃以上,火勢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嚴重威脅或燒毀林區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時,縣政府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4.1.1.2Ⅱ級響應
當火場持續1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積5公頃以上(含5公頃);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距省界、縣界5公里且火勢仍有繼續蔓延趨勢的;威脅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區和名勝古跡地、革命紀念地、軍事禁區、彈藥庫、油庫、林區居民區的相關縣(市)區政府要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立工作組趕赴火場。
4.1.1.3Ⅲ級響應
發現火情后,當地森林防火部門要立即組織撲救,0.5小時內火勢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撲火前指”要迅速到位。
4.1.2建立第一響應隊伍
全縣建立森林火災撲救第一響應隊伍3支。
*縣森林消防隊分布明細表
4.2撲火指揮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撲火前指”的統一指揮。各級領導靠前指揮,要堅持由上到下逐級指揮體系,下級“撲火前指”必須服從上級“撲火前指”的命令。駐昌部隊在執行撲火任務時,內部要設立相應的撲火指揮機構,在當地政府撲火前線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部隊的組織指揮工作。
4.3撲火原則
4.3.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重點保護人民群眾和撲火隊員的生命財產以及居民地、基礎設施等重點部位安全;
4.3.2堅持科學撲救,“阻、打、清”相結合,努力做到快速出擊,科學補救,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4.3.3堅持整體圍控,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4.3.4實行“專群結合、以專為主”的原則,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部隊等專業力量為主,其他經過訓練的或有組織的非專業力量為輔;
4.3.5實行分片包干、劃區包片的辦法,建立健全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機制。
4.4撲火安全
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氣象、自然地理環境和火場動態,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隊員的安全。
4.5居民點和群眾安全防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林區居民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先制定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地居民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地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火勢蔓延,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6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火災發生地政府要積極開展救護工作。傷員由當地醫療部門進行救治,必要時由縣衛生局組織醫療專家協助進行救治;死難者由當地政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妥善安置。
4.7應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當地森林防火通信網的基礎上,調集縣內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建立火場應急通信系統,保障在緊急情況下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必要時申請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派通信指揮車到火場提供應急通信輔助保障。
4.8撲火力量組織
4.8.1撲火力量組成
撲救森林火災以當地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部隊、駐軍、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專業撲火力量為主,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干部及群眾等非專業力量參加撲救工作。
對于由武警部隊和地方消防隊組織的森林消防隊伍,各相關單位積極協調配合,及時配備、檢修和補充撲火機具。
4.8.2跨鄉鎮增援機動力量組成
如森林火災發生地區撲火力量不足時,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可調動其他鄉鎮的森林消防隊、突擊隊支援撲火。
4.8.3兵力調動程序
森林消防隊的調動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下達調動命令,由森林消防隊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突擊隊的調動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協商縣武警支隊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4.9火案查處
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負責指導當地森林公安機關進行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工作。
4.10信息
重、特大森林火災的信息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各種撲火動態等信息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形式主要包括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
4.11應急結束
重、特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據實際情況,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開副總指揮適時宣布結束應急工作,恢復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12火場善后處理
4.12.1看守火場
在清理火場和看守火場期間,撲火隊換防時,必須經過火場總指揮批準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單上要寫明責任區范圍與職責,以及雙方單位名稱、帶隊人姓名、交接時間等有關事項。
4.12.2驗收火場
森林火災撲滅后,火場總指揮要對整個火場進行驗收,火場要達到“三無”(無煙、無火、無氣),同時,做好驗收記錄,并由負責人簽字。驗收記錄要交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存檔。
4.12.3撤離火場
必須在消滅明火后堅守24小時,并經森林防火指揮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撤離火場,撲火指揮員必須認真組織好撲火隊伍的撤離工作。
5.后期處置
5.1火災評估
火災發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在火災撲滅后的4日內,及時將火災造成的過火面積、森林受害面積、評估森林資源損失等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縣防火辦。
5.2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
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
5.3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后,要及時進行全面總結撲救工作,重點分析總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并提出防火改進措施。
6.保障措施
6.1撲火力量保障
加強各級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做好森林消防隊伍的培訓演練工作。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有計劃地開展撲火指揮員、森林消防隊員及林區干部、群眾的撲火技能、戰術和安全避險知識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練,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同時,為駐軍和武警部隊配備一定數量的撲火機具,開設撲火知識講座,提高其技戰術水平和整體戰斗力。
6.2撲火物資保障
要建立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作為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所需物資的補充。
6.3資金保障
處置森林火災突發事件所需財政經費,按照《財政部應急保障預案》(財預〔2005〕328號)執行。
6.4技術保障
各級林業部門和森林防火機構的森林防火專家提供滅火技術咨詢和火場指導。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降雨等技術保障。
6.5通訊信息保障
要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網絡,配備與火場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要充分利用現代化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電話、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作用,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
7.附則
7.1術語說明
本預案所稱“重、特大森林火災”是指出現下列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災:
(1)受害森林面積20公頃以上(含20公頃)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2)距省界、縣界5公里且火勢仍有繼續蔓延趨勢的;
(3)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區和名勝古跡地、革命紀念地、軍事禁區、彈藥庫、油庫、林區居民區等發生森林火災;
(4)造成人員傷亡或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
(5)明火2小時未撲滅且有繼續發展趨勢的。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撲火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表獎;對在撲救森林火災中犧牲的有功人員需追認烈士的,由民政部門或部隊系統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當地司法部門依法審理;對火災事故領導行政責任的追究,依據《國務院關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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